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曾冠 《政法论丛》2007,(1):81-86
作为第一个电子商务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程序模本,以《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实体模本,解决了如何确定一方当事人在电子环境中的所在地、电子通信的收发时间和地点、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合同、确立电子通信和纸面文件以及电子认证方法和手写签名功能等同的标准与条件等重要问题,增强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情形的法律确定性和商业可预见性,弥补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不足,体现了国际贸易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电子要约的特殊性要求在其发出时间、生效时间和地点、撤回、撤销及输入错误等方面确立适当的法律规则。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相比较,《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UECIC)对有关问题的规定更为科学、合理。我国《合同法》应借鉴UECIC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孙占利 《时代法学》2007,5(5):108-115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于2005年11月在联合国大会上决议通过,它是有关电子商务的第一个专门性公约,也是近年来国际商事立法最重要的成果。公约的目的是采用统一规则消除对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的障碍,也确立了媒介和技术选择自由、不偏重任何技术及功能等同原则。在解读公约的主要条款的基础上对公约的先进性、科学性及局限性做了立法评价。  相似文献   

4.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简称《公约》)是联合国框架内所制定的第一个电子商务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公约,它确立了电子商务新的国际规则,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公约》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如果加入《公约》,《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可以考虑采用转化法,同时应根据《公约》对我国的《电子签名法》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5.
针对电子合同的立法实践在各国体现在不同程度且不尽相同的相关政策法规中,而其中差异难免成为电子合同在跨国贸易使用中的阻碍。在此背景下相关国际公约惯例的出台就显得十分必要。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正是有利于推动电子合同跨国使用的重要公约,本文就公约的主要内容,以及其作用与局限性作相关评析。  相似文献   

6.
电子订约主要是指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订立或证明合同的方式。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订约越来越普遍。虽然“电子合同”并不被认为“与书面合同有根本上的差别”,不过,电子商务在缔约方式上却与传统手段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虽然通过消除使用现代通信手段的法律障碍而做出的努力可能并不主要涉及实质性法律问题,但仍可能需要对订立合同的传统规则进行修改,以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本文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旨在通过对电子订约的分析,尝试性地审查电子订约是否要求发展新的法律规则,或者传统合…  相似文献   

7.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影响范围最为广泛的国际法律文件,其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而非具有“软法”性质的示范法.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公约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合同法》中大量借鉴了公约的相关规定.公约虽然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一部国际法律,但由于其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因而其无法有效地应对当下电子商务等新的交易形式,也无法适用于服务贸易.公约亦回避了合同的撤销和无效等基本法律规则,这导致公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如何修改公约成为目前争论的焦点,有人提出了修改模式、示范法模式以及新法模式,然而这几种模式各有利弊,事实上,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公约修改模式更为科学.公约对我国两岸四地合同法制的统一具有启示作用,在现阶段,制定一部共同适用的合同示范法有必要提上历史的日程.  相似文献   

8.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立法思路与立法框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 3月 2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签字示范法》,该法是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电子商务国际文书中的又一重要文件。其立法的基本思路是:作为一项单独的法律文书;与《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完全一致;对《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 7条详细说明;拟由技术条例及合同加以补充的“框架”规则;对电子签字法律效力增加确定性;规定有关各方的基本行为守则;不偏重任何技术的框架等。该法包括 12条,规定了《电子签字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定义、签字技术的平等对待、符合签字的要求、签字人的行为、验征服务提供商的行为与可信赖性、依赖方的行为、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字的承认等。  相似文献   

9.
一、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及有关问题 1.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在世界范围内比较有影响的电子商务立法是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一个法律示范文本《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主要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以及发出和受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的确认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原件是与复制件相对应的概念,交易稳定、权属登记和证据法对合同的原件往往提出法律要求。凡法律要求电子合同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供或保留的或规定了缺少原件的后果的,在下列情况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电子通信所含信息的完整性自其初次以最终形式,电子通信或其他形式,生成之时起即有可靠保障;而且要求提供电子通信所舍信息的,该信息能够被显示给要求提供该信息的人。我国立法需要在立法体系上做好立法协调和在内容上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齐爱民 《法学评论》2004,22(4):155-160
电子商务的兴起 ,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尤其是在国际贸易领域。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起草电子订约公约的目的就是消除国际贸易领域中发生的当事人使用电子方式订立合同的法律障碍。为了不干扰各主权国家的国内立法 ,拟订中的电子订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在国际合同。拟订中的公约坚持了传统国际商事法律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当事人营业地的确定上采取了主观的“指明”标准 ,在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上采取了到达主义原则 ,并规定了电子错误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2.
一、联合国贸法会关于电子订约的规定“数据电文”是《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界定的一个法律概念。示范法第2条(a)项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所谓电子订约就是指以“数据电文”的手段订立合同。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不同,电子订约是通过数据电文订立合同,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特别法律问题。首先,在这种方式中,计算机成为要约和承诺的发出者,改变了传统订约中当事人亲自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其次,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是电子意思表示(ElectronicStatement),我国的《合同法》第11条继受联合国贸法会的法律文件将其表述为数据电文(DateMessage),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2002年3月进行的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39届会议上,与会代表就秘书处拟定的暂名为“电子订约公约草案初稿”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电子订约中由于通讯故障引发的风险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然而,秘书处在审查关于电子商务的国内外立法和区域立法时,并没有发现就自动化系统本身出错的后果作出规定的任何条款先例。因此,公约草案初稿在目前阶段没有载列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对电子订约中的风险问题,以及解决风险的规则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世纪之交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电子商务 ,成为国际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任务。虽然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几个相关的条例 ,但总体来讲 ,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处于拓荒期。为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立法 ,2 0 0 1年 1月 13日 ,由武汉大学网络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代管研究机构 )发起 ,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北京邮电大学信息法律研究中心和暨南大学法律系 ,并在暨南大学法律系的具体操办下 ,在广州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示范法 )》(下称《示范法》)举行了一次高级研讨会。在该次研讨会上 ,与会者达成共识 :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及电子商务的进展 ,起草《示范法》 ;《示范法》应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创新性和超前性 ,在体系上分为总则、形式和实质三大部分。总则是《示范法》的一般规定、基本定义 ,形式问题包括电子记录、签名、认证等内容 ,实质问题部分是开放性的 ,目前先起草电子交易和支付等内容。《示范法》总则部分应有功能等同的作用 ,分则部分应象因特网 (internet)、电子商务本身一样 ,具有开放性。形象地说 ,《示范法》总则和分则就像火车头带火车箱一样 ,火车箱可视情况加挂。该次会议还对  相似文献   

14.
论电子仲裁协议的要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结合 1 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规定 ,主要讨论了电子仲裁协议的效力。文章认为 ,在形式要件方面 ,承认电子仲裁协议在“书面”和“签字”方面的效力 ,是各国仲裁法和电子商务法的一个发展趋势。在实质要件方面 ,无论是拆封授权合同还是点击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都不能一概予以拒绝 ,而应视具体情形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5.
论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是构建在互联网络虚拟空间里的一种新的商业形式,其核心仍然是“合同”,只不过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订立的电子合同的形式、载体等方面发生了变化,然而这种改变给现有的法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与之协调和配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允许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样电子合同就和传统的书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以《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基础,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的实践,分析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的要约和承诺问题、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并接合其它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状况,提出自己的想法。  相似文献   

17.
王兵 《法制与社会》2010,(21):97-98
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是电子合同的核心内容,其生效时间和地点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应根据传统意思表示理论并借鉴《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完善我国的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规则。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生效时间采取"了解主义"和"到达主义",并明确到达的"信息系统"标准;其生效地点采取"营业地"标准,并以最密切联系地和经常居住地作为补充。  相似文献   

18.
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信托法》,但是关于涉外信托法律适用问题却一直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领域长期采用《民法通则》中关于合同纠纷的有关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合同所建立的委托关系与信托关系有着原则的区别。在法学理论界对于此种问题,却在《国际私法示范法》中进行了规定。本文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与《国际私法示范法》中的规定相比较,探讨了我国加入《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9.
本文提出新《合同法》的买卖合同形式规定已经与《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的规定相吻合,因而,应撤销基于旧合同而对《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声明保留的内容。此外,文章还对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四种关系模式及我国立法的取向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20.
皮勇 《中国法学》2003,(4):148-163
20 0 1年 11月 8日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第一个国际公约 ,其主要目标是在缔约方之间建立打击网络犯罪的共同的刑事政策、一致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协助。该公约第二章“国家层面上的措施”的第二部分“程序法”规定了有关电子证据调查的特殊程序 ,为各国制定电子证据刑事调查制度提供了一套具有开创价值的立法模型。本文对《网络犯罪公约》中的程序法规定和我国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 ,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刑事调查措施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