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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典礼上,漂亮的伴娘成了嘉宾的戏耍对象:被人强按在大床上,一层层脱去衣服,在隐私部位“画老鳖”,还有人动手动脚将手伸进伴娘私处,说要检查是不是处女……极度惊恐的伴娘吓昏了,清醒过后认为人格受到侮辱,愤怒报警,向对方讨一个说法。2007年2月,法院判处“画老鳖”者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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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流行着一种在婚礼上“画老鳖,耍伴娘”的恶俗:新人举行婚礼时,部分男宾要在伴娘的身上画“老鳖”图样,不少伴娘即使遭受了侮辱和伤害,也囿于陈风陋俗只能忍气吞声……2005年岁末,济源市某酒店的大堂女经理李娟在为女下属做新婚伴娘时,遭遇了这种恶俗的巨大伤害,其隐私部位被几个男宾“画老鳖”,屈辱地成了“脱裤伴娘”她虽然精神几近崩溃,却最终以令人钦佩的勇气向这项当地人司空见惯的恶俗宣战,毅然报案要求严惩施辱者!这一行为旋即在当地引起巨大反响。那么,在这场法律、文明与丑陋婚俗的较量中,究竟谁是胜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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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该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目前,司法界对刑法非法拘禁中“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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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之相对应,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司法机关对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有法可依,但是对打击报复证人近亲属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明确条款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刑诉法第四十九条中关于“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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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是从79刑法流氓罪“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情形中分解而来的。从97刑法的修订和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该条还存在疏漏和缺陷,需进行修改和完善。首先,新刑法修订中,对强制猥亵犯罪侵害对象在范围上存在疏漏。79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构成流氓罪。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际执行中随意性大,新刑法在修订中将此罪分解为四条具体规定:一是侮辱罪,猥亵妇女的犯罪;二是聚众淫乱的犯罪;三是聚众斗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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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刑法生效实施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在适用该条文时,都产生了一些分歧。本文就有关分歧和立法完善谈点看法。一、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这里的“妇女”的范围?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妇女“包括成年妇女和14周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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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何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是当事人在受到侮辱、诽谤后自杀身死,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当事人自杀的原因往往是极为复杂的,有远因,有近因,有主观原因(如性格、境遇)、客观原因(受到多种刺激,侮辱、诽谤是其中之一),对行为人应负的责任该如何认定?这些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值得认真探讨、确当区分。侮辱、诽谤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侮辱、诽谤的故意,客观上必须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我们认为情节严重,既指侮辱、诽谤的内容,足以使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极大的侮辱和损害,也指对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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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3)
1993年3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王国藩诉古鉴兹及作家出版社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朝阳区法院认为:公民正当的文艺创作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创作文艺作品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撰写、发表文学作品时,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物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有损他人名誉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即是侵害了特定人物的名誉权。被告古鉴兹在其撰写的小说《穷棒子王国》一书中虽未使用王国藩的真实姓名与住址,但使用了“三条半驴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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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之间,女网民在BBS上被公布“卖身”。在不堪电话骚扰的同时,她通过公安机关抓到了“发帖人”,随后将网站告上法庭。“黄帖”引发的名誉侵权案引起全国法学界的关注。 2005年3月,此案历经两年曲折,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终于尘埃落定。司法界有关人士称,网上发布侮辱他人信息的案子时有发生,但像这种被“网上卖身”案子,在中原是第一案,在全国也应是第一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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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流氓罪是一种对社会治安危害很大的犯罪。“严打”以来,各地司法机关,认真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给猖獗一时的流氓犯罪以沉重的打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近几年来流氓犯罪活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在认定和处理此类犯罪中也出现一些新问题,主要反映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三种犯罪形式外的“其他流氓活动”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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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籍男子陈书伟因不服法院判决,在上诉状书写一个“操”字,被法院认定侮辱司法人员,遭拘留15天,他也因此成了舆论关注的“红人”。在此之前,陈书伟已经是一名小有名气的“好讼”人士。经历“操”字案后,谈起自己的五年诉讼之路,陈书伟说他累了,想“金盆洗手”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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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花冈案件的“和解协议”不仅没有为中国劳工挽回尊严,而且相比较 1990年中国劳工与鹿岛公司所达成的“联合发表”,“和解协议”对于争取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中国劳工来说标志着历史性地倒退。而且“和解协议”反映了对中国劳工的严重侮辱和二度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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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法中性犯罪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不宜有性别限制,建议将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中的“强奸妇女”修订为“强奸他人”,将第2款中的“奸淫幼女”修订为“奸淫儿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罪名不够妥当,建议删去《刑法》第237条第1款中的“侮辱妇女”字样,将“强制猥亵妇女”修订为“强制猥亵他人”;将奸淫儿童作为独立罪名设置,增设过失奸淫儿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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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认为郭、彭的行为已构成流氓罪,特补充以下几点意见: 一、郓、彭二被告,路遇女青年,多次用语言对她们进行挑逗、调戏,遭到拒绝后,即用淫秽下流的语言侮辱女青年。被告的举动已构成侮辱妇女的流氓行为。那种认为侮辱妇女的行为必需具有“侵犯人身的猥亵行为”的看法是不正确的,犯罪分子用淫秽语言对妇女进行侮辱的行为,可视为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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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以来,吕梁市根据中央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要求,结合本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在全市推行了以会审、联签、民评为内容的“三项制度”(简称为老三制)。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又于2005 年在全市推行了以职务消费公示、公款报销公开和公务接待限额为内容的“新三项制度”。两个“三项制度”相互配套, 相得益彰,在源头制腐和制度反腐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