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问题在诉讼中经常引发争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1条确立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无论在给付不当得利还是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中,应由原告/受损人固定地对“没有法律根据”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在给付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应主张并证明“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基础事实,即作出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以及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嗣后丧失的事由。这些待证事实内容明确、特定,不存在无法证明的困境。在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基础事实与“侵害他人权益”要件的内容一致,通过证明“侵害他人权益”要件,原告对于“没有法律根据”要件基础事实的证明也就同时完成。由被告/ 受益人证明其受益有法律根据并没有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是使提供证据责任转移至被告。  相似文献   

2.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效力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受益人并不是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恶意有明显不同。绝大多数国家立法都区分善意与恶意以确定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就善意受领人设减轻责任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传统的观点认为消极事实不具有可证性,应由对方当事人对与消极事实相对的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本文则认为消极事实也具有可证性,仍可归于其主张的当事人对其承担证明责任。然后界定了消极事实,同时亦对消极事实的举证困难作了考察,将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对消极事实的适用作了分析。当待证事实为消极事实时,提出应采取适当方法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对策,最后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4.
按照不当得利制度要求,受害人主张返还利益时应当就无法律上原因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然而,现实中不当得利的情形错综复杂,简单地适用划一标准分配证明责任可能会导致严重不公正现象的发生。通过比较分析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我们认为应当区分不当得利的不同情形,针对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及其各自特殊情形,适用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完善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  相似文献   

5.
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受益人不当得利是善意还是恶意,对于其在多大程度上和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颇有影响。实践中,关于财产返还范围的确定还有诸多争议。其中受益人在不当得利法上的获利返还、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责任、受益人损害扣除是争议的焦点。我国民法对此规定过于筒单,缺乏指导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侵权法草案规定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实质上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设定了一种对其在住宅内的行为随时举证证明的义务。这种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自由权利的限制和负担,无法解释和证成其正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实施的抛物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人不明,受害人就无法按照侵权法获得赔偿。区分所有权人相互之间的监督义务和协助查找义务以及作证义务,乃公法上的义务;以此为根据要求其对受害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违反了法律关系理论的基本原理。要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证明没有实施抛物行为,违背了未发生的事实无法证明的证据法原理。推定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违背了违法行为不能推定的侵权法原理。所以该条应该删除。  相似文献   

7.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不举证、或者证明不充分,那么他就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属于法律义务的范畴,在诉讼中通过举证,由法院予以查明确认,作为定案的事实根据,并根据这些事实,正确运用法律,  相似文献   

8.
传统观点上,认为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或称证明义务。诉讼史上最初提出举证责任,是在古代弹劾式诉讼中。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向法院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举证,必然受到不利于己的裁判。法官是消极的裁判者,仅就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及提出的证据进行审判。如罗马法就明确地提出了“谁主张,谁证明”的举证原则。由于当时国家未设立执行控诉职能的专门机关,诉讼由原告人提起,因而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人承担。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也负有举证责任,如被控盗窃者辩称物品系在市场购得,就须提供买得该物的证据;被请求履行债务的被告,主张债务已消灭者,应证明已清偿或使债务消失的事实。  相似文献   

9.
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确定是实现不当得利制度之机能的关键性问题,然而目前学界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界定标准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其主要表现在对不当得利制度机能的机械理解,没有从不当得利的类型化角度出发来细致的考察受益人不同主观状态下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甚至有忽略民法中自己责任这一基本原则之嫌。鉴于此,文章试图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进行再追踪,以求针对这些不足之处给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期为完善我国不当得利之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民法总则》第188条在总结立法和司法经验,有所创新,规定了因见义勇为受害的特别请求权.这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转变诚信道德日渐式微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因见义勇为受害的人有权行使该请求权,侵权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性质类似于谢金;如果侵权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益人应当就赔偿不足部分承担适当补偿责任;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益人承担的适当补偿责任是补充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11.
当不存在侵权人、侵权人未被抓获或者侵权人无力赔偿时,见义勇为受益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法律适用上面临无因管理与公平责任的双重选择。但是当受益人没有受益或者受益较小时,若适用无因管理,则受益人将承担过大的民事责任;当见义勇为的损害远大于受益人的受益时,若选择公平责任,则见义勇为者将得不到足够的损失补偿。因此提出受益人应当采取广义,承担全面赔偿的责任,其中具体受益人承担公平责任,国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审判方式的改革,重点在于强化当事人举证、审判组织职能和庭审职能。完善证据制度,将“以事实为根据”转变到“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建立符合司法规律要求的证据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中刻不容缓的关键。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证明责任之分配与犯罪成立之判断密切相关。两大法系国家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均要求控方承担积极构成要件证明责任,而由被告人承担某些特殊事实的证明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缺乏对刑事证明责任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控方对犯罪成立几乎承担着全方位的证明责任。为平衡不同利益,对部分犯罪中的特殊事实实行证明责任倒置是合理且必须的。  相似文献   

14.
不同的诉讼模式,法官所承担的证据责任差异极大,当事人主义模式之下的法官多承担消极的查明责任,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则承担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查明与证明责任皆表现为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实际态度及应对,二者界限不明导致实际操作上的障碍与低效,甚至无法探究到或错过案件真实.  相似文献   

15.
本文对刑事证明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案件事实除了客观的案件事实外,还有形成的证据事实、收集的证据事实、举证的证据事实和认证的证据事实等;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应采“二元”结合的证明标准,体现“一个幅度”、“三个层次”,单纯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皆不可行;应当加强案件证据关系特别是印证关系的研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可合理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法则。  相似文献   

16.
不当得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项法律事实,不当得利法律事实产生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效果,两者共同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两大法系在不当得利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上均规定了“被告获利”以及“原告受损”两个要件,只是在获利基础是否正当的构成要件上,大陆法系坚持一种笼统、抽象的概括式规定,而英美法则比较细致地规定了各种不正当因素的具体情况.通过比较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力图从解释论上对我国不当得利事实要件作出系统性解释,以更好地实现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价值功能.  相似文献   

17.
不当得利是民法中最为抽象的制度之一,其抽象性之所在即为对受益有无法律上原因的探求.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有效调整私法上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平衡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一步降低交易安全,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发展.当前法律对不当得利的规定仅有一个法条和一个解释,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以至理论和实务界对"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持不同观点.  相似文献   

18.
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欺诈”“明知”等要件事实存在证明难题。消费者对“欺诈”要件事实仅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欺诈的可能性即可,不宜提高“欺诈”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经营者须举证证明对消费者已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运用利益动态衡量方法,根据“主观价值说”确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豪车退一赔三案”中采纳的“客观安全性能说”并不妥当。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经营者销售过期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则推定其为“明知”,不必另由消费者就经营者的主观方面举证证明。  相似文献   

19.
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 ,被告对具体行政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对某些待证事实也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行为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进行。被告与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0.
由于对不当得利制度和证明责任理论研究的不足,不当得利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分配应遵循如下原则: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如给付目的之基础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由受利益人对其受益有法律上原因负证明责任;如给付目的之基础法律关系曾经存在,而其后不存在,则由受损害人对受利益人之受益无法律上原因负证明责任。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唯对于因受损害人的非给付行为所致的强迫得利,由受损害人对受利益人之受益无法律上原因负证明责任;此外则不区分财产利益变动是否基于受损害人之行为,一律由受利益人对其受益存在法律上原因负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