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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 2 0 0 1年欧盟对 1 991年欧共体预防洗钱指令的修正案 (以下简称为欧盟预防洗钱新指令 )的出台背景、主要变化以及积极意义进行介绍和评论 ,期望对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提供一种参考和借鉴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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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洗钱犯罪中的地位及其反洗钱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洗钱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本文从洗钱犯罪的概念及其司法认定着手,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分析其在洗钱犯罪中成为主要洗钱通道的原因,并通过参考国外有关立法和我国金融机构现行的反洗钱的法规和措施,对金融机构如何加强反洗钱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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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反洗钱制度研究--以FATF与欧盟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机构越来越严密的反洗钱网络使得洗钱难度增大,利用专业人员洗钱开始蔓延。为此,国际社会发起“守门人动议”,呼吁将反洗钱义务扩大适用于律师。欧盟率先修订了反洗钱指令,FATF亦以其为蓝本对“40条建议”做出调整。以洗钱风险的高低为基础,并考虑到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两个国际组织对受监管律师业务、义务内容、监管机构做出了限制。扩张遭到了各国律师界的强烈抵制,但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应该未雨绸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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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洗钱犯罪,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了洗钱罪,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则进一步扩大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司法机关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近年来也加大了对洗钱活动的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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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洗钱指令产生于打击毒品犯罪,后扩展至反恐怖融资的措施。目前,经第五个反洗钱指令修订的第四个反洗钱指令和首个专门刑事反洗钱指令共筑欧盟反洗钱监管体系,以多元义务实体和风险本位方法为基底、以客户尽职调查与可疑交易报告为核心、以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为保障。总体上看,欧盟反洗钱预防机制相当完备,通过划定最低标准来统一成员国行动,但在相关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后显现出明确性不足等问题。对此,我国应理性看待其制度内容与实践得失,在反洗钱金融合规和刑事立法方面进行批判性借鉴,以期建设契合本土实践的反洗钱监管体制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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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机构列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按照《反洗钱法》第3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但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惟一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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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两国反洗钱立法发展比较与启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英国是国际社会最早做出刑事立法反应打击洗钱犯罪的国家之一。2002年8月4日,英国下院通过了一部新的反洗钱法律《2002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 me Act2002)。一年多之后的2003年11月28日,英国下院又通过了一部反洗钱法律文件《2003年反洗钱法规》(The Money LaunderingRegulations2003)。前一个法律文件是反洗钱的刑事法律,着重规定了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刑事司法程序;后一个法律文件则是反洗钱的综合法律,着重规定了有关机构防范洗钱犯罪的法律义务,并相应地设定了相关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防范洗钱犯罪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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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反洗钱一直以来都是在两个层面上进行的,即一方面通过修改刑事立法将洗钱行为确立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与修改金融行政监管立法与加强金融监管执法,对有可能为“黑钱”提供转移、转换、转让渠道的相关行业与职业领域中的经营主体施加越来越严格的反洗钱义务,促使他们配合执法机关,预防洗钱发生。我国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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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收益没收机制既是惩罚该犯罪,也是预防该犯罪的重要措施。本文通过对《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欧洲反洗钱公约》等国际公约和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及实践,对我国的洗钱犯罪收益没收机制提出若干建言。例如应规定缺席审判、举证责任倒置、收益分享机制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间接没收措施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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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洗钱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洗钱犯罪是众多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派生物,具有对社会的危害性、过程的复杂性、方法手段的专业性、范围的国际性等特点。本文指出要加大打击洗钱犯罪就必须从防治上下功夫,目前,我国反洗钱罪中的主要问题是上游犯罪范围过窄,从而严重影响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对我国洗钱犯罪的控制和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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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业务文选》2007,(6)
[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文(令)号]〔2006〕第2号令[公布日期]2006.11.14[类别]经济法·金融管理[施行日期]2007.3.1[同时废止法规]2003年《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文件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