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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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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实践中对如何处理看守所已决犯的保外就医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做祛。一是在法院明确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看守所依此具体办理保外就医手续;二是看守所自行决定保外就医。这两种做法究竟谁是正确的?我们认为,前者基本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主要是以下三点:第一,保外就医只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表现形式,它必须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为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  相似文献   

2.
我国1996年修定《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较诸1979年《刑诉法》缩小了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的范围,即排除了对无期徒刑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笔者认为,修改不尽合理。一、将无期徒刑罪犯排除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范围之外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无期徒刑罪行深重,主观恶性大,再犯罪的可能性也大。但因此就一刀切不加区别地排除对无期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则有欠公…  相似文献   

3.
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的问题。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从办理到收监执行,有以下问题需要厘清:一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开展相关诉讼监督工作;二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如何计算刑期;三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认定问题;四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应当如何收监执行。笔者对此逐一探析,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 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我们发现有些法院在决定罪犯(因病)暂予监外执行时,没有期限规定,给日后监管这类罪犯带来很多不利因素。法院决定的罪犯(因病)暂予监外执行到底应不应该规定期限,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未规定要有期限。因此,  相似文献   

5.
正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对进一步强化监狱内部管理、做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安徽省监狱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契机,持续加强和规范"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管理和减假暂工作,不断深化狱务公开,改革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办法,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某罪犯因病被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年,在即将到期前,罪犯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而罪犯居住地派出所也为其出示了在监外执行期间的表现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了鉴定,在没有公安机关建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又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请问,只有罪犯本人申请,没有执行机关的建议,人民法院可否再次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湖南读者马剑锋马剑锋同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有三个机关可决定。一是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监狱…  相似文献   

7.
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之薄弱环节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依照法律规定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暂时采用不予关押的方式执行原判刑罚的变通方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条件,即暂予监外执行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该罪犯应当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该罪犯在监外执行应当没有社会危险性;该罪犯不是自伤自残。  相似文献   

8.
一、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之缺陷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而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又表明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被执行刑期。这种立法使暂予监外执行存在明显的缺陷 :1 .导致实际上的罪刑不相当。一般而言 ,罪犯被判刑罚与其所犯罪行是相当的 ,除有立功事实或悔改表现而被减刑或假释外 ,其刑罚应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而暂予监外…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可以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种情形:(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并且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  相似文献   

10.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由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当送达被害人,《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当送达被害人。首先,这是维护被害人知情权的需要。被害…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陈某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五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其患病,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陈某于1994年伙同李某伤害他人,致人重伤。陈某系主犯,因其作案后逃跑尚未抓到,故未作处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陈某暂予监外执行期届满,此案至今未得到处理。访问,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后逃跑,且暂予监外执行期满的情况,如何处理?抚顺市里范区人民检主院徐匡华徐建华同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相似文献   

12.
所谓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决定)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的方式。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3.
蒋瑶 《中国检察官》2012,(21):37-39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变通自由刑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一方面扩大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严格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明确了罪犯交付执行前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审批程序,改变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法;另一方面,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由事后监督改为同步监督,同时增加了变更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应该说,新刑诉法条文的增补或修改进一步完善了  相似文献   

14.
检察信箱     
保外就医的法律规定有矛盾怎么办?编辑同志:我们在实施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中,发现监狱法和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否批准保外就医的规定相互抵触。根据监狱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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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因 (一)从决定的主体方面看,对罪犯保外就医的决定机关有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三家各自独立,而负责监督的只有检察机关一家,常常是顾此失彼,况且检察机关是事后监督,只要是决定机关稍作手脚就可避开监督。这样就给个别素质较差的执法人员提供了“活动”的余地。(二)从决定程度方面看,《刑诉法》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且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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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多年来,我国对罪犯适用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也发生了一些问题,如有的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来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这不但严重损坏了法律尊严,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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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严重疾病需要课外就医的和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两种罪犯,可以视情况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执法监督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并将在押的罪犯释放。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首先,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刑罚执行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尚未生效时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具备其前提条件。其次,判决未生效时,判决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因当事人上诉或人民…  相似文献   

18.
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指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罪犯采取不予监禁.交由基层组织监督和基层公安机关执行相结合的刑法执行活动。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五类罪犯,该项刑罚执行制度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19.
张传伟 《政法论丛》2014,(6):136-142
中央政法委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了备案审查程序。但对备案审查的性质、标准、方式、效力、救济途径和适用依据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学界和实务部门产生了争议。分析后认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备案审查的性质应为政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而不是行政/司法审批;建议备案审查采取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的标准;备案审查的方式,可以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采取列举式,其他罪犯采取抽举式;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结论不应具有改变决定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的效力;对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结论不服的,应分别赋予被审查机关和因此受到影响的罪犯提起复查的权利;备案审查的依据应根据《意见》的精神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规范法律文件;对同一案件,应由做出裁决的机关向相应的上级机关报请备案审查,而不是相关机关分别备案审查。  相似文献   

20.
正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刑法制度,保外就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当前保外就医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当前保外就医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1.1鉴定程序规范缺失《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罪犯保外就医申请鉴定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医院环节的鉴定程序、鉴定医院及医师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没有作出规定。但对带押干警与鉴定人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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