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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是基于交付为其经典情形,对其理论具体内容应当进行修正。我国民法理论上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但是应当对于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进行扬弃,应当在承认分离原则的基础上构建物权行为理论,但是对于无因原则,应当进行慎重考虑。并在此基础上重构民法总论中的法律行为部分,从而构建整个民法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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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明确权利归属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吸收了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部分内容,尤其区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但在物权无因性和物权形式主义方面并无采纳,实为遗憾之处。立足现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剖析物权行为理论,得出物权行为理论对我国高速发展的市物经济提供了便捷有力的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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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财产体系均是由两部分所组成,其一为债权,其二为物权。债权是人体之血液,物权则是人体之骨架。物权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公示的内容包含物权公示的方法与物权公示的效力。目前我国在严格意义上讲并没有物权公示制度,物权公示是司法性质还是行政性质的划界模糊,实务上较为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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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科学地支持并解决物权变动问题的理论就是物权行为理论。从物权法的制定直至施行到如今,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违背交易公正,不利于保护原权利人的论据在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中具有核心地位。因此,仅就物权行为无因性与有因性理论下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进行比较分析,力图使这一关键问题得到更清晰的解答,体现物权行为理论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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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作为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将通过比较研究大陆法系三种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结合中国的现实状况及立法状况,得出相对合理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即中国所采取的债权行为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兼采例外意义主义,即折中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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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一样能导致物权发生变动。非法律行为主要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以及事实行为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初看与物权的变动有相对较远的距离,细分析两者之间却存在交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特定的法律文书是引致物权变动的原因之一,由特定法律文书引致变动的物权的效力在形式上需完成一定程序方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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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单梳理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160多年来的历史沿苹以及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归纳了我国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以及立法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反映,结合物权法条文分析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总结归纳了我国物权法就物权变动区分原则采取的立法模式.阐述了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并就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非常态法律事实进行了概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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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效力之一,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物上请求权中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会因为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丧失其权利先于债权而适用,故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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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涛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5):42-45
《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物权法全面规定了物权类型体系,对于建立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具有跨时代的意义。《物权法》草案中的一些有争议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从民法基本理论着手,对物权法定原则、物权行为理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这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物权法》草案在相关规定中之所以出现条文自相矛盾,其主要原因在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没有贯穿彻底,导致立法逻辑混乱,另外,立法者的理论前瞻性不够也是引起争议的原因之一。本文对此提出自己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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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变动效力区分原则以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为理论基础,能有效保护第三人利益、非违约方利益及交易安全,有利于形成有机统一的民法财产法体系。对区分原则内涵、理论基础、实践意义的研究有利于物权变动效力区分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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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所有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不动产所有权对人们的现实生活具有非常大的影响。物权的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有利于维护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财产流转。对不动产进行登记,无论是在大陆法系物权法中,还是英美法系财产法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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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先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因房价上涨,出卖人又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为其办理了过户登记。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先买受人的利益保护是不充分的。对现有物权变动理论进行梳理,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作者对这一问题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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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理解,我国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采用的是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可知已登记未交付的情形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结合法理分析,在登记对抗模式下,承认已登记未交付所有权变动的效力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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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物权法始终,在物权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物权公示的理论基础是物权的对世性和排他性;公示公信原则优于公示对抗主义国家的公示原则,同时也优于无因性原则,因而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物权变动规则,应将其精神贯彻到物权法具体的法律制度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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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业的改制及重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的产权转让行为。国家为了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切实有效的保护,对涉及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通过相关法律及政策进行了严格的实体及程序性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要适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合同内容要合法、完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履行相应的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注意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