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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多次盗窃的认定和盗窃数额的累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多次盗窃” ,并将其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相并列。这说明“多次盗窃”并不以达到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但是 ,在司法实践中 ,人们对“多次盗窃”又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 ,刑法取消了惯窃的规定 ,取而代之规定了“多次盗窃” ,因而在一定时间内 (如一年 )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也有人认为 ,认定多次盗窃既要看盗窃的次数 ,也要看每次盗窃的数额和盗窃的情节等 ,比如不能将多次一般的小偷小摸行为视为犯罪。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  相似文献   

2.
李新 《法制与社会》2010,(18):91-91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认定,是关系到社会发展稳定及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问题。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向来众说纷纭。而如何从法律角度正确认定犯罪既遂、未遂,是法律理论与实践中的关键课题。本文力求从一起盗窃案件分析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基本构成与认定。  相似文献   

3.
盗窃犯罪作为典型的侵财类犯罪,在我们刑事司法实践中系高发、多发型犯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犯罪进行了重新界定,其中"入户盗窃"作为非数额型盗窃犯罪典型,其客观行为模式以"入户+盗窃"构成,其侵害的法益由单纯财产权益扩张为包括财产权益、生活安宁、人身安全等多种关系,因而其定罪标准不再以"数额较大"为限。这种变化,导致"入户盗窃"具有一定行为犯色彩,而给其着手、既遂的认定带来一定困难。本文将从"入户盗窃"的立法沿革、行为形态的实践认定、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等几方面对入户盗窃的适用进行初步研究。  相似文献   

4.
计算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盗窃的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认定采取控制说,既凡是被盗财物以实际脱离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管制并且已实际置于犯罪行为人控制之下,属于既遂,否则是盗窃未遂。对于一般的盗窃来说这一标准比较容易掌握,但在具体  相似文献   

5.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特殊盗窃的对象,可以是客观价值不大而主观价值较大的财物;特殊盗窃不是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而仍是结果犯,以取得财物为既遂;入户盗窃的着手为侵入住宅时,既遂为财物出户时;普通盗窃与特殊盗窃竞合及并存时,除非符合《盗窃解释》第6条的适用条件,否则应在盗窃累计数额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或者适用同种数罪并罚;应在"住宅"意义上把握"户",违反住居者意思即非法侵入住宅的,即为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除非盗窃作案工具本身具有相当的杀伤力,而且行为人具有用之对付被害人反抗的意思,否则不成其为"凶器";职业性佩戴的器具,除非行为人盗窃前意识到带有凶器,否则不成其为"携带";扒窃并非保护所谓的"贴身禁忌",而是着眼空间上的公共场所与对象上的随身携带的财物。  相似文献   

6.
盗窃罪的新课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的行为类型,使盗窃罪的对象既包括具有客观价值(经济价值)的财物,也包括具有主观价值(使用价值)的财物;对于入户盗窃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不能简单地采用入户抢劫、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标准;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对盗窃罪的着手,应当根据具体行为类型分别判断;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仍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特殊类型的盗窃,使得罪数的认定也产生了变化;此外,盗窃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是量刑规则,而不是加重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7.
作为一种古老的财产型犯罪,盗窃罪历来受到各国刑法的严厉打击。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类型,在侵犯财产权的同时对公民的住宅安宁、人身安全也形成了重大威胁,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的盗窃行为。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纳入盗窃罪的罪状中,全国各地已经办理了多起"入户盗窃,但零收获"的案件,但各地司法机关对于认定该行为是盗窃罪既遂还是盗窃罪未遂则存在分歧。加之目前又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导致执法的不统一。本文针对现实法律问题,通过界定入户盗窃的概念内涵,具体分析入户盗窃中的未遂与既遂等问题,为司法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将实践中频发的“入户盗窃”行为入罪,完善了盗窃的构成标准,将更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但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如何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都尚存争议.本文将从刑法保护的法益视角考量,判断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进而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当户内有人时,住宅安宁权与财产安全同等重要.但入户盗窃首先侵犯了住宅安宁权,属于行为犯,只要入户行为完成,即为犯罪既遂.若在入户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入户,则为犯罪未遂.相反,当户内无人时,此时入户盗窃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公民财产安全,属于结果犯,应采用一般的盗窃中“财物失控说”作为既遂标准,当被害人产生较大价值财产损失时为犯罪既遂,以行为人入户后开始寻找财产开始即着手,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未能获得财物,为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9.
盗窃犯罪在现在的实际生活中,具有发罪率较高的特点,这也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一件事。而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一直是司法界和刑法界难以达成共识的重要问题。主要原因是对于盗窃罪既、未遂的认定与否,不仅涉及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私财产安全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对于犯罪嫌疑人定不定罪、处不处罚的重大问题,所以我们要加强对盗窃既未遂认定标准的认识和探讨,对公正公平的判断刑事盗窃既遂与未遂意义重大。本文从简介刑事盗窃罪未遂与既遂标准的学说入手,进而详细阐述刑事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划分标准的理论,最后就针对这一内容进行了探讨,给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希望本文能够为刑事盗窃既遂未遂认定标准的完善做出一点的贡献。  相似文献   

10.
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一直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不同,对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容易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很有必要研究统一标准。本文拟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阐述相关概念的本质特征,探讨既遂与未遂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如何界定,提出盗窃当场概念的构想,以求认定盗窃犯罪日臻完善。  相似文献   

11.
盗窃犯罪是我国发案率最高的犯罪。由于其在实践中形态各异,理论界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存在着较大争议,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难以适用的问题。本文从张某盗窃案入手,分析了如何界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相似文献   

12.
分析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不但要考察盗窃行为本身的既遂与否,还要考察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法定要求。但是不同类型的盗窃罪中,数额因素对盗窃罪既、未遂形态认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本文认为在认定盗窃罪的停止形态时应该在考虑数额因素的前提下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在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评价认识错误情形下数额较小的盗窃行为。  相似文献   

13.
多次盗窃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的犯罪活动。多次盗窃的认定应注意多次盗窃应最少实施三次或三次以上的连续盗窃行为,数额较小的小偷小摸行为不应认定为多次盗窃。数额较小一般以低于本地区立案标准数的二分之一掌握。  相似文献   

14.
[案情]2002年4月10日,赵某和两名同伙一起窜至江苏省南京市。当晚,赵某独自溜出所住宾馆,过了一个多小时才回来。赵某出门时身上没有带钱,回来后当着同伙面数钱,并声称在饭店里偷了2万元。当天晚上,当地公发机关只有两起失窃的报案材料,分别称在饭店里就餐时被人偷去现金4000元、8000元。第二天中午,赵某又窜至江苏省常州市某餐厅盗窃作案未成,在准备离开时被餐厅保安人员抓获,当场搜出赃款2000 元。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最终认定赵某盗窃了2000元,对另外的2万元没有作为盗窃数额认定。[评析]法院对赵某盗窃数额的认定是有道理的,另外的2万元  相似文献   

15.
杨子良 《法学杂志》2005,26(1):61-63
目前在我国盗窃罪法律适用中出现了若干新型问题。对数额巨大盗窃财物未遂的行为,量刑时应当选择盗窃既遂数额较大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作为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考虑未遂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盗窃累犯及主犯,一般不予加重处罚;对于同居者之间一方窃取另一方财物的行为,应当区别同居者之间的财物所有权归属情况和同居行为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秘密取回本人被行政机关扣押财物的行为,只有在行为人向行政机关主张财物权利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他情况下不应认定犯罪。  相似文献   

16.
案情简介张某系某派出所协警。2005年3月至2006年5月,张某在担任该派出所协警期间,盗窃油田原油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已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多次给其打电话,要求  相似文献   

17.
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第3条将"多次盗窃"的含义由1997年司法解释所界定的"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鉴于规定中,需要累计多次盗窃行为才构成犯罪,于是在实践中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能否作为  相似文献   

18.
本文案例启示:处于当事人正常、实际控制范围,且不与身体相隔太远的物品,可理解为扒窃中"随身携带"的财物。在根据有效价格证明判断盗窃数额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时,应主要从价格差是否影响盗窃罪的成立、量刑幅度,以及两者间是否达到较大的比率来进行衡量。同时根据新解释,入户盗窃一般不再以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盗窃既未遂并存时,应合理认定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该条对盗窃的数额累计计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条在具体适用上,很多人将其与盗窃罪连续犯的数额计算问题发生混淆,以致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20.
当行为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扒窃、入户盗窃的行为,既符合扒窃、入户盗窃型的盗窃罪,也符合多次盗窃型的盗窃罪时,本文认为,为了更好地预防扒窃、入户盗窃犯罪,全面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树立刑法修正案关于扒窃、入户盗窃入罪适用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理应在多次盗窃和扒窃、入户盗窃并存时优先适用新法关于扒窃、入户盗窃入罪的规定并作为法院成罪宣告的判决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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