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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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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实践中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与死者死亡无关的第三者,从死亡现场拿取死者的财物。毋庸置疑,这种行为是值得刑法评价的。但关于这种行为的定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着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争议。从对占有的理解出发,应否认死者的占有,因而非法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将其认定为侵占罪,又面临如何将死者财物纳入侵占罪犯罪对象的问题。通过法律解释,将其解释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而适用普通侵占罪,是合适的,因此,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的财物,经要求而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2.
通过刑法规制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已经取得基本共识,但是以何种罪名论处还存在较大争议.虽然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是较为有力的主张,但将其贯彻到底,不仅在入罪逻辑、法益归类等问题上存在不足,而且难以保证特殊情形下处理结论的正确.从教义学的视角展开具体分析,可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上属于物权的对象,在刑法中属于财物的范畴,且属于无体物形态;通过对刑法第264条与第265条的关系进行梳理,可以明确刑法第264条在规范上并未否定盗窃罪的对象包括无体物.通过解构刑法第264条的具体内容,可以通过“数额型盗窃罪的量刑规则”以及“情节型盗窃罪的量刑规则”来具体确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以及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3.
正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均为同性恋。2010年10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相约在石景山区老山公园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拿出手机假装进行了拍摄。2010年10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泽丰苑小区门口,以将拍摄的被害人杨某某的性爱录像上传至网上为由,向被害人杨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1千元,并由被害人杨某某直接交付给被告人。2010年10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再次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人民币9千元未得逞。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分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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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4年二三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宋某与付某三人预谋后,以抢劫车辆为目的,购买警服假冒警察查扣车辆牟利,先后多次冒充警察拦截路过车辆,以车辆行为人证照不符,或者没带驾驶证等理由查扣车辆。司机给他们塞钱就放行;司机实在不出钱的即将车辆"扣押"。先后共"扣押"轿车3辆,之后转卖1辆获赃款1.5万元,3辆轿车经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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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9月,孙某、张某得知某地山上有十几株金弹子树,于是二人到该地找树主人商谈购买事宜。后因未找到树主人,二人便决定先采挖,等找到树主人后再付钱。后二人共采挖了十六株金弹子树兜运回孙某老家并予以转卖。经鉴定,其盗挖的金弹子树兜价值人民币13600元。本案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张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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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北京某建筑公司系拥有特殊建筑资质的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总公司),张某系该国有建筑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分公司)负责人。2006年北京总公司与张某签订聘任协议,聘任张某任该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但在该聘任协议中明确约定:张某只能以该北京总公司的名义在苏州地区招揽建筑业务,但无权签订正式合同,只能由北京总公司与对方签订合同,张某也无权收取合同款项,只能由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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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天下午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蒋某、陈某等人在某市新城F区工地拉弃土等待装货时,发现施工挖掘机从地下挖出两陶罐陶瓷器皿,杨某、蒋某、陈某在明知该器皿为古物的情况下,与在现场施工的其他几人私分后拿回家中。杨某私分古瓷器36件,卖了10件(获利33万,退回28万),私藏14件(1个二级文物、10个三级文物、1个文物),上交12件;蒋某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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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公共交通中的碰瓷行为往往以交通事故的形式出现,此类行为的最终定性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为方式并根据相关罪名的本质特征来判断。分析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是否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排除公共危害性,则行为定性主要取决于获取财物行为的手段,有可能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不同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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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徐某向其朋友刘某借用了一辆皮卡车,在开了一段时间后,因其开办的厂子出了几次事急需用钱周转,便产生了将车卖掉救急用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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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受骗人的处分行为是诈骗罪因果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在外观形态上,处分行为是受骗人对财产的占有转移,对其判定,既可以从占有的状态入手,也可以从行为人是否因为财产的转移而直接取得财物进行判断。处分行为的成立需要受骗人具有转移财产占有的处分意识,且受骗人需对财产存在具有明确认识。对财产的价值、品质和数量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处分意识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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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3年4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开车来到被害人王某夫妇经营的某粮油店内,声称因单位需要,购买30箱食用油。被害人王某夫妇向被告人刘某开来的轿车内装了15箱大豆油和15箱调和油后,刘某称车内还能装得下,要求被害人王某夫妇继续装油。当被害人王某夫妇都进入店内准备再次搬油时,被告人刘某趁店外没人,随即上车载着30箱食用油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夫妇听到汽车启动声音立即追出,但没有追上,随即报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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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汪某(本案失主)于2006年3月26日14时许,携带一个手机包装盒(内装一部当日新购买的三星D608型手机及电池)到某银行营业厅办理存款,在填写单据时将该包装盒放在供客户填写单据的桌子上,填好单据后汪某到银行柜台去办理存款业务,将包装盒落在营业厅的桌子上忘记带走。汪某办理完存款业务后,即离开银行。江某(本案犯罪嫌疑人)于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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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12月12日上午10时许,李某骑摩托车途经赤岗收费站,看到许多司机在为收费之事吵闹,遂停下车凑前看热闹。后李某出于耍威风、逞能取乐等目的,无故砸坏收费站玻璃、开水瓶、灭火器等财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余元,致使收费站不能正常工作。本案争议罪名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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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被告人明知其被交警部门查扣的车辆难以通过合法途径领回,而纠集他人采取蒙面、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回被扣押的车辆,而后又向交警部门索赔,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也能够成为本人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对象。案情回放:抢回被交警查扣车辆后又索赔2010年8月25日中午,被告人卢中康因驾驶无证无牌铃木GSX-R1000摩托车,在浙江省杭州市被杭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上城大队(以下简称上城大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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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何某系某市规划局用地处处长,在其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私利,检察机关对何某立案侦查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何某在经手某地产公司开发一地产项目在规划局办理的相关手续过程中,地产公司以借用之名提供"捷达"轿车一辆供何某使用,已使用一年多仍未归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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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2012年8月7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黑色无牌照奥迪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南二环景泰桥时,拒不接受执勤交通民警的检查强行驾车闯卡,将民警杨某撞倒在地,将民警梁某撞倒在其车前盖上,并载梁某继续驾车行驶400余米,后与正在运营的出租车发生碰撞,梁某摔出,致其股骨踝骨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胫骨骨折(右),经鉴定为轻伤(偏重)。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开车逃逸,后于同年8月9日主动投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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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历来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都备受争议,而犯罪对象往往可能会影响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对此如何处罚。因此,厘清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对正确定罪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普遍承认欠款凭证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也不属于有价证券、有价凭证、有价票证。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又可承认其具备作为财产性利益的必要。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并反驳了有条件地视欠款凭证为财产性利益的论调,同时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阐释了抢劫欠款凭证行为的非罪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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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某上市公司开设的购物网站上注册了三个账户后,多次利用这三个账号进入该网站,先选择购买最便宜的充值卡(价值0.6元),此时弹出一个购物车窗口,说明用户已买入哪些卡,并有四个按钮(继续购物,修改数量、清空购物车、去收银台),嫌疑人点击“继续购买”,使网站在原窗口没有关闭的情况下弹出一个新窗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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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抢劫时捡拾对方掉落财物的,由于先前抢劫行为与取财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两者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抢劫罪。此时,被害人的财物属于遗失物,侵占遗失物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侵占罪。另外,抢劫行为与取财行为不存在牵连关系,认定时需分别评价,实行数罪并罚。[基本案情]某天晚上,刘某欲拦路抢劫章某。刘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章某殴打后威胁其交出身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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