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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以下简称制售假药罪)做了修改,其立法模式由原来的具体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入罪门槛儿由此降低,这符合民生社会对药品安全的现实诉求。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罪常与其他罪名发生竞合适用的情形,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体现为一种法条竞合关系,而生产、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应按想象竞合犯来处理。此外,该罪修改后的罚金刑适用仍然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2.
从规范层面看,刑法谦抑要求刑法经济;在应用层面,规制经济犯罪又要求贯彻刑法经济。《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险犯转变为行为犯。成为行为犯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与其结果的空间分离使其理论依据更加坚实。程序认定的便捷使其适用更加经济,但是,为了使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经济.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刑罚必要性的视角。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圈的扩大并不必然符合刑法经济。同时,作为行为犯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衔接过程过于烦琐。从刑法经济的角度出发,解决这两个罪行的衔接问题还要探寻新的路径。  相似文献   

3.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罪。犯罪人不仅违反了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规,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将药品"黑作坊"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同等处罚;明确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具体情形;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提议废除对于假药与劣药的概念进行对立划分,统称为不合格药品;并合并《刑法》第141条和第142条,相应的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罪;基于民生刑法观和风险刑法观,设立药品监管渎职罪时,同样不能忽视抽象危险犯问题,确有必要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   

4.
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学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还存在不足之处。作者论述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定义中“公共安全”、“足以危害”等概念的理解 ,认为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危及社会生活安宁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界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假药",必须明确两条主线与逻辑起点:一是明确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不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秩序;二是法秩序的统一性并不意味着刑法机械地"比附援引",法秩序统一是法精神的统一,与法概念的解释无关,坚持法秩序的统一并不意味着对不同法律部门的概念均作相同的解释。在这两条主线与逻辑起点的当然推导下,应将"假药"限缩解释为不具有真实药效的药品,这既符合规范目的,又有利于软化法理与伦理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规定上增加了兜底条款,修改了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加大了惩罚力度,增加了食品监管滥用渎职罪等,但实务中问题仍层出不穷。通过对S省H市法院系统承办的所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调研分析,发现其多发原因在于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该类犯罪多为共同犯罪且行为人反侦查能力强、违法成本低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不明。对此,应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性为行为犯,增加过失犯、扩大禁止令适用范围,如此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作。  相似文献   

7.
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构成研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了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应采纳一般标准说;本罪的罪过形式既有直接故意,也有间接故意,还有过失,是混合形式的罪过;本罪的罪名应由“生产、销售假药罪”改为“销售假药罪”;在刑罚处罚中,应当引入资格刑,完善刑罚体系。  相似文献   

8.
药品是治疗疾患的一种特殊商品,但伪劣药品却会对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会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亿万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本文对新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全面论述,从多角度进行了剖析、阐释。  相似文献   

9.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该罪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孟庆华教授的新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论与实务判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4月版)适时给出了全面、系统和深入细致的解答。  相似文献   

10.
绑架罪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造成了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行为样态相似的情况下难以区分。实际上,危害公共安全才是绑架罪的刑法实质,唯有认识到此点才能正确区分上述两罪。在立法上,应将绑架罪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并与其它几种带恐怖性质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专列一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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