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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2 毫秒
1.
忏悔人:徐捷原任职务: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副镇长触犯罪名:受贿罪、贪污罪判决结果:2012年1月21日,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徐捷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罪事实:2008年9月至2011年2月,徐捷利用分管洋河镇城镇规划、工程建设、企业帮  相似文献   

2.
徐德高 《先锋队》2015,(6):36-38
忏悔人:张辉原任职务:江苏省南通商贸高等职业学校副校长触犯罪名:受贿判决结果:2013年11月5日,张辉被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罪事实:2003年至2012年,张辉利用担任江苏省南通商贸高等职业学校副校长,先后兼任南通市某工贸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学校校区建设和置  相似文献   

3.
<正>忏悔人:梁兴川原任职务:古蔺县副县长涉案罪名:受贿罪判决结果:2013年12月16日,被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犯罪事实:2006年12月至2013年6月,梁兴川在担任古蔺县经济和商务局局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红包礼金80.1万元、7000元购物卡和一部iP ad。  相似文献   

4.
李京华 《廉政瞭望》2005,(10):28-28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重大项目处干部、助理调研员陈晓佳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案,引起业内人士极大关注。该案凸现一个特殊现象:非实职干部仍然可以大搞腐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陈晓佳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132.9万元, 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15万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海剑  相似文献   

5.
<正>忏悔人:刘建国原任职务:江苏省如皋市皋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涉案罪名:受贿罪犯罪事实:2011年至2014年间,刘建国利用担任皋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长江镇安置房验收以及矛盾协调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万元。判决结果:2014年8月6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4万元。  相似文献   

6.
2008年7月14日,福建省建阳市市委副书记李兵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收受贿赂款共计117.4万元,构成受贿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听到判决后,李兵失声痛哭:"现在后悔已经晚了."  相似文献   

7.
忏悔人:陆洪来原任职务: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党委书记罪名:受贿罪判决结果:2013年9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罪事实:2002年11月至2012年2月,陆洪来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租用、征用土地和协调矛盾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企业负责人所送贿赂款物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20余万元。  相似文献   

8.
灰色档案     
《先锋队》2005,(6)
姓名:雷红军姓别:男职务:原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事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主要问题:雷红军于2001年12月和2003年5月在该办事处北孙坞村包村工作期间,以替北孙坞村垫付有关费用为由从上级拨付给该村的节水工程补助款2万元和学校危房改造款5万元中分别取走5000元,但未给该村提供任  相似文献   

9.
<正>忏悔人:阮汝国原任职务:江苏省如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涉案罪名:受贿罪、贪污罪犯罪事实:2005年至2013年,阮汝国在担任如皋软件园党工委书记、如皋市招商局局长、如皋经开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招商引资、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人员所送钱物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价值7万余元金条两根。判决结果:以受贿罪、贪污罪判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相似文献   

10.
正出场人:桑小剑原任职务: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涉案罪名:受贿罪犯罪事实:2007年至2015年期间,桑小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刘继全、费学民等人的钱款共计116.2万元,并在工程承建、企业资质申报以及拆迁安置房的购买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判决结果 :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一、桑小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二、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的退赃款人民币116.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11.
正涉案罪名:受贿罪判决结果:2015年4月,法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谢兴长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犯罪事实:2003年至2014年,谢兴长利用职务便利,为滨城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或索取贿赂,合计人民币1300.2万元、美元1万元及欧元3000元。  相似文献   

12.
蒋艳萍,原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在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5次收受个人和单位贿赂人民币187万余元,侵吞公款72万元,并有493万元的财产来历不明。2003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蒋艳萍受贿、贪污,介绍贿赂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蒋艳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相似文献   

13.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文化体育局原局长包坚军,2007年12月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包坚军曾利用担任鄞州区文化体育局局长兼区文化艺术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9万元。  相似文献   

14.
日前,省纪委监委通报了4起扶贫领域违纪典型案例,分别是:陇南市礼县雷坝镇教面村村委会原主任魏德善、原村文书魏彦军私分扶贫互助资金问题.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魏德善、魏彦军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扶贫互助金20万元私分,每人10万元.2018年4月,魏德善、魏彦军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私分资金及利息已收缴.  相似文献   

1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6月29日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没收赃款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刘方仁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书记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儿媳易阳(另案处理),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77万余元。案发后,上述款项已全部追缴。法院认为,刘方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似文献   

16.
2005年4月12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连云港市教育局原局长杨善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物,价值人民币146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万元,非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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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改善父母的居住条件,他利用职务便利,将一套无主空置公房登记在父亲名下参与拆迁安置。锒铛入狱后,他才觉醒——忏悔人:李双喜原任职务: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发改委主任科员兼山城区沉陷治理办公室主任触犯罪名:贪污罪判决结果:2014年10月,山城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双喜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同年12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双喜上诉,维持原判。犯罪事实:李双喜利用职务便  相似文献   

18.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睢宁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该县交通局原副局长、公路管理站站长秦克俭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秦克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32.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秦克俭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相似文献   

19.
包永辉 《党建》2005,(7):35-36
背景资料:曾鸿翔,原江苏省宿迁市市委常委、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4年春节前,曾鸿翔利用职务之便,在人事安排、工程建设、协调解决问题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4万多元,美元7000元,港币4000元。2004年10月,镇江市人民法院对其做出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相似文献   

20.
2010年4月13日,江苏省海门市原副市长张永斌因犯受贿罪,被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间,张永斌利用职务便利,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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