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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协助是一个主权国家之内的区域性司法协助 ,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司法联系。内地各省、市、自治区是与香港进行司法协助的主体 ;司法协助应当坚持“一国两制 ,着重现实 ,促进发展”的总原则 ;司法协助的地域范围包括香港与内地省、市、自治区及香港与澳门、台湾之间 ;司法协助的机关应是司法机关 ,协助协议应规范化  相似文献   

2.
内地检察机关与香港的侦查协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内地与香港尚未就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达成协议,但在内地检察机关与香港的侦查协助需求将日渐增加。为了增进双方反贪污工作的成效,内地检察机关应当与香港方面在国家主权、平等协商、相互尊重、双向互惠等原则的指导下,按照双方目前商定的适当程序,妥善地处理好协助调查取证、缉捕及移交嫌疑犯、追缴赃款赃物、情报交流、文书送达、安排证人出庭等合作事宜。  相似文献   

3.
内地与香港刑事司法协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司法协助是不同法域之间为制裁跨区域犯罪而相互给予的支持、便利和援助的一种活动.内地和香港因其关系的独特性,其司法协助具有不同于国际司法协助和普通国内司法协助的特点.因而应遵循主权独立、司法独立权和互惠的原则.文章介绍了订约和立法两种协助模式;论述了两地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司法协助的程序等.  相似文献   

4.
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是由《基本法》设定,具有自身特殊规律的一种法律合作形式。它以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独立司法权为基础,通过平等协商来具体实施。因内地与港澳三地的法律制度差异较大,又缺乏上位协调机制,在具体合作和制度建设中遇到不少难题。各法域应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按照相互尊重、主动合作、注重程序、效率优先的原则构建合作机制和开展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5.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作为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予以保留.由于我国的香港与内地各属不同的法域,因而在民商事领域中的区际法律冲突不可避免,而两地之间的司法协助就更成为一个需要妥善解决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6.
内地文物非法跨越边境向香港流出,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文章回顾了100多年来内地与香港间文物走私演变过程,指出其严重性和危害性。在分析两地警务合作的基础上,指出双方在刑事法律规定、刑事司法实践上存在的问题和刑事司法合作落后于经贸文化合作、刑事司法协助及警务合作协议缺位的现状,进而提出了完善双方警务合作,包括应对两地间文物走私犯罪的对策,认为凝聚共识是前提,适时修法是基础,商签协议是关键。  相似文献   

7.
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上,可以针对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所需要共同面对和优先打击的犯罪比如走私、洗黑钱、犯毒等,先签订分项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之后以这些分项协议所获得的合作经验和实务习惯为基础,逐步制定针对其它范围的刑事司法合作协议,最终寻求构建一个完整有效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以化整为零分阶段地“分而签之”,不同的法域可以就协商的结果,按实际的轻重缓急需要及已经达成的共识的部分先签订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  相似文献   

8.
试论中国内地与港、澳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宪法及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本文对涉及到在一个国家中由于制度不同而引起的三个不同法城之间,中国内地与香港或澳门在刑事司法协助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可供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9.
左银刚 《工会论坛》2010,16(2):130-131
公共秩序保留最早起源于国际冲突法中,今天其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为学者们所公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主权国家的“安全阀”,起着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维护本国利益的作用,是其他制度无可替代的,但对于区际冲突法、区际司法协助中应否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却意见不一。在中国目前一国两制四法域现状下,公共秩序保留在区际司法协助中是去是留以及如何规范这一制度的适用成为中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个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10.
内地与香港的离婚制度存在着很大差异,两地离婚实体法中关于离婚条件、离婚方式、离婚法律后果等规定不同,离婚程序法中关于离婚管辖权、审理方式、判决等制度也存在着冲突。这些冲突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一事两诉、挑选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困难等。对于内地和香港离婚法律冲突的解决,国内学者提出了统一立法模式、单方立法模式、国际私法解决模式、司法解决模式,通过对上述四种模式的利弊分析可见,用司法协助的模式解决两地离婚法律制度冲突最为可行。  相似文献   

11.
简论中国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与内地民商事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双方之间产生的一些法律纠纷的解决也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区际司法协助的进一步完善将为纠纷的解决和民商事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提供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阐述区际司法协助的有关法理开始,分析目前内地与港澳地区司法协助的特点及应该坚持的原则,引出目前存在的送达问题,论述现存的几种送达方式,着重逐一分析各种方式的可行性以及有待改善提高之处,展望内地与港澳地区司法文书送达的前景。  相似文献   

13.
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我国将面临"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局面,由之而产生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也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但如何界定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目前观点不一,本文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区别着手,在司法协助的主体、适用的原则、适用的法律以及适用的程序四个方面,分析了两者的差异.  相似文献   

14.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简称《安排》),于2006年7月14日在香港签署。这是两地自1999年签署《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安排》和《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后,另一项按《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达成的司法互助协议。这项新安排的目的是设立一个新机制,使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指定法院作出的某些判决,能在两地简易地相互执行。  相似文献   

15.
香港回归后 ,仍然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由于香港实行的是属于英美法系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而我国内地现行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则与大陆法系相类似 ,两种法律制度之间必然存在重大差别。本文主要对内地和香港的刑事司法管辖制度进行比较 ,从两地司法机关的设置及其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权限、有关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原则性规定等方面探讨两者的差异。最后 ,笔者对协调两地刑事司法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提出几点原则  相似文献   

16.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这四个法域的法律内容差异具有范围较广、比例较高、成因多、引起的司法管辖冲突较多的特点.对中国四法域间的法律冲突,应通过立法和司法途径,采取平等协商签订区际法律协议,积极合作开展区际司法协助的形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7.
由于中国内地与港澳死刑政策的冲突,及三法域间各自独立的刑事管辖权的并行存在,使得跨境犯罪的死刑案件的司法协助变得更为复杂。本文探讨两个问题:跨境犯罪死刑案件中死刑犯是否该移交及移交的标准。在对前一个问题作出肯定回答的同时,进一步论述在跨境犯罪死刑犯移交中应遵循坚持“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加强三法域间平等的“协议管辖”协商。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进行三法域间刑事方面的联系与协助,有效打击严重的跨境刑事犯罪。  相似文献   

18.
<正>近年来,中国内地涉港刑事案件急剧增加,尤其是邻近香港的广东省这类案件特别多,这与当今犯罪活动空间日益扩大出现了跨国跨地区等特点密切相关.目前世界公认的四大国际犯罪——黑社会犯罪、国际贩毒、国际商业犯罪和国际恐怖活动,前三种犯罪在香港地区一直比较猖獗.随后,国际犯罪分子又把黑手伸向了处于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广东,对广东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危害很大.80年代中期,这类案件首先在广东的经济特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而后向其他地区延伸,犯罪分子利用境内企业、金融部门管理上的漏洞和司法机关涉港案件侦查和执行方面的不便等条件猖狂作案,据统计,80年代后期以来,广东每年被香港不法之徒诈骗的财物都在三亿元以上.1995年6月13日发生在中国大陆与港澳间水域的“东星号”客轮特大抢劫钞票案更是惊心动魄.一些境内犯罪人员则妄图利用港澳与内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差异,钻空子,在内地作案后潜逃偷渡到香港,以逃避法律的严厉制裁.据调查,1994年以来,广州市中级法院审查的贩毒案中就有十几人属境外人员.为了严厉打击境内外犯罪分子,堵塞法律上的漏洞,内地与香港尤其是穗港两地司法机关携手合作加强司法协助十分迫切和必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穗港两地刑事司法协助还未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相似文献   

19.
时间和立法上的错位使内地与香港之间在民商事取证协助方面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当事人主义取证渠道的存在克服了两地民商事诉讼中的取证障碍,体现了各诉讼参加方的实践理性。在未来两地间的取证协助制度创设中应当继续善待和支持当事人主义渠道,使其成为官方协助渠道的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20.
涉港经贸案件司法管辖权是指内地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受理涉港经济贸易案件的范围或权限。简而言之,它所要解决的是涉港经贸案件应由内地法院还是香港地区法院管辖的问题。香港在97年回归祖国后,两地经贸纠纷将会越来越多,探讨涉港经贸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不仅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内地法院对涉港经贸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及有关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对涉港经贸案件的管辖权规定。 1.关于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涉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香港地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域,有与内地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将涉港案件说成是涉外案件并未影响我国主权及香港的法律地位,所以说涉港经济贸易纠纷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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