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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有经营性、公用性和资源性财产之分。近年来由于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人们比较关注国有经营性资产的整治。但对于国有资源性财产管理模式的探讨则较少。众多的人口和高速的经济发展,使国有资源性财产体制改革已成为必需。本文从强化国有主体的统一性、确立资源收益多级化及区分自然资源的不同性质、国家采取不同的权益实现方式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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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定问题 国有资产即国家所有,或称人民所有的资产,由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三部分构成。其中的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绝大多数表现为经营性资产,因此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既是我们搞活国有企业的主要目标追求,也是健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指导思想。但由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长期处于不健全的状态,致使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一直停留在“国家”、“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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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控股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意大利、奥地利、新加坡等国家采取国有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即在中央政府部门和基层企业之间,根据所管理资产的数额和分布设立若干国有控股公司。这些控股公司一般为企业法人,受政府部门委托经营受托范围内的国有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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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性国有资产是其他国有资产的基础,却长时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制定一部资源性国有资产法是完善我国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所有权,为民所有;实现其合理经济价值,最终为民所用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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