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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7,(2)
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一个例外制度,在认定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应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应坚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认定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应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董事主观上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损害行为应具有职务性,三是第三人因董事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就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规定:董事在职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徐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5):149-154
为了强化董事责任,绝大多数国家立法确立了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而我国立法上并未规定此项制度,这不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未来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在责任的认定上应当采用主观标准。在责任主体上,应当把高级管理人员纳入责任主体范畴。在第三人范围选择上,将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也纳入到保护范围之中。在责任承担方式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失时,应对第三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在众多制度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也仍有些问题悬而未决,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便是其中之一.间接关系在特定情形下的直接化使董事对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承担责任有着强烈的现实诉求,尽管我国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但并不排除其他法律的适用和援引,同时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不能盲目扩大化,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的条件和界限,其性质只能是补充性的. 相似文献
4.
陈树茂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12(7):33-35
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一个重要基石,它在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股东有限责任极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由于当代董事会的权力扩张,董事在一定条件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可行的。我国法律在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方面的规定还很不完善。鉴于《公司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在公司法中规定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5.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基础并不在于信义义务扩张,双重身份说也无法提供合理依据。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正是为了回应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客观发展趋势,同时契合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这一责任在性质上应当界定为特别法定责任而非侵权责任,这样既可以避免与基本公司法理相冲突,又能够圆满地说明董事与第三人的责任关系。在责任范围上,应以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反射性地给第三人造成的间接损失;在责任形式上,以直接责任为限,排除以公司为中介的、形式上的间接责任。同时,可以考虑将股东、债权人以外的一般民事主体纳入第三人范域,以更好地分担风险,保护相关主体利益。 相似文献
6.
王学英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历经百年而方兴未艾。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缘起入手,通过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界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采用侵权责任说,是对独立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性质所进行的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各国立法、法理、经济分析和我国国企改革与破产等方面论证了确立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的必要性,认为应在修改公司法时引入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8.
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体现了现代责任保险由"补偿被保险人的责任损失"理念向"保障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赔付"理念转变的趋势,因此,我国的未来的强制医责保险应当赋予第三人直接求偿权.在立法赋予医疗事故的受害人以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这一法定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同时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相应的义务,以保障受害人这一法定权利的行使,并需对其行使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防范. 相似文献
9.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12)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在中国董事责任保险这一险种最早始于2002年,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作为欧美公司中较为通用的风险分担手段,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一般理论及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寻找出阻碍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的法律障碍,针对性的提出现实有效的解决办法,以期完善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0.
孙鸽平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186-192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体现于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中,该制度以其科学的设置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大大促进了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但该制度中对受害第三人范围如何界定还存在争议,该争议直接影响到保险人责任的承担以及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价值影响着受害第三人的法律定位,国外有关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受害第三人的立法是完善和改进我国该项制度设置的重要参考,以受害第三人与车上人员的身份界定为基础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的范围应适当扩大。 相似文献
11.
王洪亮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2):52-64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第三人原则上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在刑事追缴、退赔之外也可能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2句的但书规则,排除了非真正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以及侵权责任属性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但在体系上仍保持一定的再发展的可能性,第5条第1句规定的第三欺诈人、胁迫人责任可以类推适用到“引发信赖、影响缔约”的第三人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
12.
论注册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定性--以对第三人责任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彭真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3):46-53
责任定性是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问题的核心,它直接涉及到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及因果关系的确定。违约责任论忽视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产品责任论的优点是它能较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会计师提供的财务报告等会计信息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具有本质差异,将会计信息作为一种“产品”欠妥当;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应定性为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3.
试论董事的义务及责任-董事的侵权(直接侵权)责任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美欣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5):48-49
对于董事的义务及责任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公司法规定有所不同。义务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没有义务就无所谓责任 ,因此 ,要讨论董事所应承担的责任 ,应首先探讨其所担负的义务 ,否则对责任探讨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我们在此讨论的董事的侵权责任是董事对公司以及对董事对第三人 ,包括股东和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就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英美法系的法学家有不同的主张 ,有的认为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 ,此即流行的信托说 ;有的认为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 ,此即代理说 ;还有的认为董事既非受托人 ,也非代理人 ,而是一种… 相似文献
14.
刘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124-126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增资阶段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勤勉义务的董事承担责任,但就责任的性质和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进行规定。董事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性质应当是侵权责任,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应当结合过错、原因力和公司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等因素综合考量。董事在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5.
刘美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3):120-122
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的案件本来与普通的侵权案件并无实质的区别,但是由于雇佣关系的存在,司法解释规定雇主应对此类损害承担责任,将雇员的损失转嫁于雇主,再由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通过追偿权来弥补自身损失。此种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雇员的损害得到及时的救济,但是却忽视了雇主的利益,使雇主承担了自己过错之外的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违社会公平,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视为已经失效,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将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16.
李文玉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6):68-70
对于缔约关系,我国《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虽然都有所规定,但其规定的调整对象都是针对缔约双方当事人而言的。而对于在缔约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介入而给缔约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形,这两个制度都无法提供合理并全面的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第三人侵害当事人缔约关系的法律纠纷,为此,我们应当构建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现阶段考虑到立法的缓慢性与司法实践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紧迫性之间的矛盾,遵循法律适用的目标,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将缔约过失责任扩大至第三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高院可以先通过设立典型案例的方式来解决其适用与推广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7.
武凝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1):95-97
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对合同相对人负责,还要对因虚假会计信息的传播引起损失的第三人承担责任。通过详细分析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和运用,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改进办法,试图找到注册会计师和社会公众这两大不同利益群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18.
张琦豪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5):39-41,60
本文章对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反思。作者认为,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先由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完全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不能提高水污染案件的解决效率,更不能解决社会矛盾。建议立法者将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细化,分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责任,并引进发达国家的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救济制度,真正做到利益衡平和法律内部的协调统一,在充分保障污染受害者的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9.
孙宏涛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23(2):60-64
虽然董事责任强制保险限制了订立、变更以及解除合同的自由,并直接影响到股东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在形式之正当性上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在手段上遵循了比例原则,因而具有相应的合宪性。 相似文献
20.
杜文曌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5,(3):41-42
为预防和减少董事滥用经营管理权,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董事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义务。董事的义务包括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但我国《公司法》在董事义务规定上过于原则,在程序上缺乏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