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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07条是关于遗失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该条文未将盗脏物纳入适用范围实属开放的漏洞,未将货币、无记名证券排除外实属隐藏的漏洞。本文认为善意第三人占有之物系盗赃物时应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07条;系货币或无记名证券时应对该条进行目的性限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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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的教义化——德国国家法学方法论的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主要介绍了德国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的国家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从1871年开始,德国经历了三次政治上的转折,政治的变化同样反映到国家法学和宪法学的研究当中,在近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如何通过方法论努力科学地进行国家法和宪法的体系建构或者解释,一直是问题的重心。而德国国家法学和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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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指的是法教义学,是对法学方法的反思和理论化.法学方法是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使用或遵循的方法.法学方法具有评价性、体系性和分析性.相对于其他法学分支,法学方法论与法律实务联系得最为密切,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与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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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的调整对象、规则特征与程序性规则有所不同,所以其解释原理也应有所不同。刑事证据规则的解释应当遵循以准确认定事实为核心原则、“非必要,不限制”原则、妥当性优先原则。准确认定事实是刑事证据规则解释中的核心规范目的,其内涵应为不枉不纵;无罪推定原则是对证明责任解释的限制,刑事证据规则的解释无须遵循无罪推定所内涵的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但应当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难以区分的情形视为事实问题,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之一,但人权保障不等于解释结果要有利于被告人;程序法定原则对刑事证据规则解释的限制仅在于不得通过解释而扩充国家刑事司法权力并侵害公民权利。由于证据能力规则、证明力规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几类主要证据规则所调整的对象及规范目的不同,所以可在遵循上述解释原理的前提下对各类证据规则的解释路径、方法进行类型化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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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 ,法律方法论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发展迟缓落后的学科 ,主要原因在于 ,人们始终把法律方法论作狭义的理解 ,对其角色的工具性、实用性定位 ,在观念上的单一陈旧 ,严重制约和影响着对法律方法论理论体系的建构。法律方法论要从困境中走出来 ,必须进行检讨与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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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法学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引言法学方法论涉及到法学本身所具有的使命和法学学科本身的独立性问题,因此一直处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所以,学者认为:"法理学中最为主要者,厥为法学方法论及法目的学二者。"〔1〕法学方法论在法学中重要性的另一个表现是伟大的法学家均是方法论的践行者,如德国的萨维尼、耶林、拉伦茨等,法国的惹尼、日本的我妻荣等,他们都在此方面做出了巨大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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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司法者的"法治思维"的核心是保证法的安定性。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在法的安定性指导下进行司法者职务行为,认为:事实认定工作应关注案件的生活事实;应严格按照顺序依次采用法律解释方法解释法律,不能逃避解释;勇于填补法律漏洞;进行及时、合适的释法说理;在法律事实基础上主动进行民事调解,刑事调解应慎之又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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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国方略,因此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定位,必须坚持法治这一最高原则,在社会转型基本完成以后,我们应该进入法治时代。法治时代是一个讲法律理性和逻辑方法的时代。法治时代的法治理念承载不了太多的内容,我们应该在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下,熟练掌握法律思维、法律方法、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使人人成为法治的缔造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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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1):24-29
解释学经历了从方法转向本体的发展理路,在这一转向中,作为解释学核心概念的理解由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转变为人的生存意义的创生方式。解释学的重心转换影响着法律解释理论的发展走向,传统法律解释理论将解释作为追寻立法者意图的方法消解了司法者的历史性,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向使这一企图成为无法实现的乌托邦,但也由此强化了法律解释的创造性而解构法治的确定性;现代的法律解释理论将解释学的方法论纳入其本体论框架之中,实现了本体论解释学对法律解释的建设意义。因此,解释学的重心转换使法律解释处于方法与本体的张力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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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法律方法是法治理想成为可能的条件之一。本文通过对种种法律方法关系的梳理,揭示了法律方法对维护法治的积极意义。作者认为,法律发现是法律方法中首先使用的方法,而法律推理则是由成文法向判决转换的必用方法。在法律发现到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漏洞补充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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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乐蓉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1)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张力由来已久,其紧张关系体现并爆发于法官的办案过程中。作为认识论的民间法依赖并附着于法律方法而生,又为法律方法之鲜活提供养分;而作为方法论的民间法则与法律方法同为方法论,在法学研究方法的博弈中,构成对立统一和互补关系。本文试图从民间法作为国家法之外实存并运行于中国当下社会的规范或秩序的认识出发,探讨民间法与法律方法间的辩证关系,为在司法过程中实现民间法与国家法的有效融合和互动,实现法治原则下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提出有关民间法对司法过程中法律方法的可能性贡献的些许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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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高雅与媚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法律解释学为核心内容的法律方法论是实用性学科,为吸引学者们关注现实、关注读者的需求,应把更多的研究志趣集中于具体、把法律方法论的工具性展现出来。对法律方法论命题的论证务求翔实准确,但在结论的表述上务求简练、明晰。研究者应设法增大理论的可接受性,以方便学者与实务法律人的沟通、理论与实践的联系。理论作品的读者越多,所产生的影响力就越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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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Alfano 《美中法律评论》2009,6(12):54-58
Intentionalism is the view that an utterance (understood broadly as a spoken phrase, a written text, or even a gesture) means what its utterer intends to mean by it.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Grice's version of intentionalism rules the day, but intentionalism in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has well-known enemies. Antonin Scalia argues that the search for the intentions of actual legislators destroys the publicity of law and leads judges into fact-finding rather than rule-application. The author argues for a sophisticated version of intentionalism according to which the utterer of law is not an empirical individual or group of individuals but a hypothetical sovereign. The meaning of a legal text is whatever an ideally rational and reasonable communicator would intend to mean by it. By divorcing the meaning of law from the actual intentions of sometimes-conflicted and insincere legislators, this theory preserves the publicity of law and helps avoid fact-finding. Furthermore, it does justice to canons of construction (e.g., ejusdem generis, noscitur a sociis), which seem to aim at what an ideally rational and reasonable lawgiver would mean by a given legal text. Finally, hypothetical intentionalism accords with actual judicial practice, at least in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where justices often seem to tacitly assume that the utterer of law always expresses her meaning in the best possible way.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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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法学方法论发展了哲学诠释学的相对主义观点,与科学主义法学形成了尖锐的对立,动摇了法治主义的认识论基础。在后现代法学方法论中,存在着反基础主义、解构主义、新实用主义等几种主要的法律思维形式,它们对法律知识的客观有效性持怀疑的态度,否认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以贯之的普遍性标准,也不承认法律可以从某些超越性的道德价值中推导出来,而将法律看作是政治权力角力后的结果,法律的阐释者正是政治权力的体现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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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体系的“逻辑”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律方法论体系属于实用法学中的基础理论问题。对其进行研究是建构法律方法论学科的逻辑基础。从司法的视角看,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法律推理以及支持这些方法的诸多法学原理构成了法律方法论体系。这一体系与过去建构在法律原理分析基础的法律运用有很多的区别,是一种开放性的法律方法体系,更能体现法律方法的艺术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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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律方法论的转型——从司法三段论到法律论证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以司法三段论为主的法律方法论在现代社会受到各种挑战正日益失去解释力和说服力。本文立足于当代哲学和社会思想发展的趋向和基础 ,研讨了在此背景下法律方法论正发生一场深刻的转型 ,即从传统的司法三段论逐渐转向以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为理论维度的法律方法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