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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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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于劳改犯刑满释放、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或者逃跑后五年内又犯罪的,应予从重处罚。对劳改逃跑后又犯罪或行凶报复的劳改罪犯、劳教人员从重或加重处罚,这对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改造罪犯,具有重要意义。罪刑相应是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  相似文献   

2.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2款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第3条规定: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只有这两条  相似文献   

3.
《法学杂志》1987年第4期所载《论惯窃罪的认定》一文,(以下简称“认定”)对累犯和惯犯的处罚原则提出:“累犯属于加重处罚,惯犯属于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61条明确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加重处罚。对加重处罚,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才有规定,而且只限于两种情况,即:(1)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2)劳教人员、劳改罪犯时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对属于这两种情况的犯罪,也不是一律加重处罚,而是要根据其犯罪性质、  相似文献   

4.
毒品累犯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毒品累犯辨析林维《关于禁毒的决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我们认为,该条实际规定了有别于刑法第61条第1款规定的折衷累犯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相似文献   

5.
目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有相当一批是从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逃跑或者期满释放后继续犯罪,屡教不改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特作如下决定:一、劳教人员逃跑的,延长劳教期限。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从重处罚,并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除确实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其中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重新劳动教养或者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并且可以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一般留场就业,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都有条律明文规定要对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刑满就业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刑法中对此“加处”问题,不仅在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理解,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加处”也颇不一致。当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加处”就是相加,即将原犯罪行判决的刑期或原判刑期中尚未执行完的刑期与脱逃罪应判处的刑期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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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1)
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关系到激励曾经犯过罪的人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和防止他们继续作恶、危害社会,故各国刑事立法对此十分重视。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累犯制度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反革命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其后,于1981年6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  相似文献   

8.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发布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延长劳教期限,从重或加重判刑,注销犯罪分子本人城市户口以及留场就业等问题,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个《决定》,是针对目前社会治安情况、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刑法》的补充,也是政法公安机关、广大人民群众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武器。近几年来,首都的社会治安经过不断整顿,虽已有所好转,但是还没有根本好转。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从劳改、劳教场所逃跑出来和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重新犯罪的相当严重。以今年第一季度为例,这部分人重新犯罪的占了全市处理案犯总数的百分之  相似文献   

9.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规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根据该《决定》第4条“本决定自1981年7月10日起施行。”它没有溯及力。这个决定生效前的犯胙行为应适用刑法,生效后发生的犯罪行为适用《决定》,不溯及既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两劳决定》理解不同,在适用该决定的做法上也不尽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决定》已突破了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因此,  相似文献   

10.
刑满释放三年后又犯罪的可否从重处罚?编辑同志:在当前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劳改犯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的案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刑满释放或赦免以后,在三年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如果是刑满释放三年以后又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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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立法,关于加重处罚首先在《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中有了明文规定。现行刑法只规定了审判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没有加重处罚的规定。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又有了加重处罚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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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故意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免诉人员董森林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免予起诉的人员又故意重新犯罪的案件。笔者认为,对被免予起诉后又重新故意犯罪的人员应予以从重处罚。理由如下:1.对被免诉后又重新犯罪的人员从重处罚,符合我国的刑事立法精神。根据刑法第六十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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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研(1992)68号《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如果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岁的,应当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  相似文献   

14.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对累犯从重处罚,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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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人员逃跑是指劳教人员为逃避行政处罚,逃避监管,非法获得人身自由的一种继续违法的行为。这是劳教人员反社会性的心理在特殊情况下的延续和发展。以去年广东省逃跑劳教人员的年龄来看,均为21~25岁的年轻劳教人员。因此,研究劳教人员逃跑的心理变化规律,对做好劳教人员的思想转化,实现场所的安全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劳教人员逃跑的心理基础 劳教人员逃跑的心理基础,同其所处的宏观社会环境和微观心理环境有紧密的联系。另外,造成劳教人员逃跑的外在因素,即逃跑的机遇,一般是由于劳教机关管理上的过失所造成的。 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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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肇事后置被害人的死活于不顾而逃离现场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目前存在不同看法。传统观点认为,肇事后逃跑,对案件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逃跑行为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8月12日《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第3款第1项中就把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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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接竞合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承接竞合犯即行为人先实施一个故意犯罪,在这一犯罪达到既遂之前,又紧接着实施第二个犯罪行为,并且由于后罪的实施而使前一犯罪中途中止下来或者达到犯罪完成状态。承接竞合犯可分为后罪中止前罪和后罪完成前罪两种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况,应当区别后一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而分别以一重罪从重处罚和以前罪中止犯和后罪既遂犯实行并罚。对于后一种情况,应当以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8.
本文认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罚"或"从一重从重处罚",凡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所谓牵连犯都不是牵连犯。理由是:由于方法行为重于目的行为或者结果行为重于原因行为(并非说方法行为构成的罪重于目的行为构成的罪或结果行为构成的罪重于原因行为构成的罪),导致事实上的牵连关系断裂,故不存在牵连关系,不是牵连犯,以此观点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9.
《刑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了累犯。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指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特定的时间内又犯一定之罪,从而需要从重处罚的情节。累犯与再犯既有联系,也有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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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而现行刑法在相应条款即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则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按盗窃罪从重处罚。之所以做这样的修改,当时是考虑到邮电工作人员毕竟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窃取邮件中财物的行为也主要是侵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所以将该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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