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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8年5月19日零晨,犯罪嫌疑人杨某窜至其所在的某饲料厂办公室,趁无人之机,用铁棍橇开厂长办公室行窃,未找到现金,即将放在抽屉内的外欠款条盗走。欠款条总金额6.9万元,系当地养鸡个体户赊欠厂方饲料后打的欠款条。杨某偷到欠款条后,即想以此换钱,于是找到养鸡个体户张甲说:“我把你给饲料厂打的欠条偷出来了,你给我点钱,我就把它烧掉。”张看了下欠款条(欠款总数为4000元)就同意了,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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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杨某于某日凌晨到某所在饲料厂办公室行窃,未找到现金,即将厂长办公室抽屉中由附近养鸡专业户所打的欠该厂饲料款欠条三张窃走,(欠款总额为6.9万元),其中一张是张辉所打,欠款4万元。杨找到张辉说:“我把你欠饲料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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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系璧山县璧城街道事业干部。2005年下半年到璧山县璧城街道园区办从事征地拆迁工作。被告人廖某某系璧山县璧城街道某村被征地拆迁户。2006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担任璧山县璧城街道园区办公室廖某某所在等村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9月中旬,被告人袁某某对廖某某所在村构附着物进行丈量和登记时.廖某某同时提供了一个面积为262.2平方米已经声明作废的砖混结构房屋产权证,请求袁某某上报申请补偿,并许诺事后会将多得的钱分一部分给袁某某表示感谢,袁某某一并收下该房产证。后经廖某某多次要求,袁某某在经办的廖某某家构附着物清理表上添加了该面积为262.2平方米的砖混房屋。园区办工作人员按照登记内容与廖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开具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领款单。廖某某因此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56635.2元。事后廖某某通过他人转交给袁某某22000元。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袁某某与廖某某应以贪污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定贪污罪,对被告人廖某某定行贿罪。该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袁某某、廖某某犯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接受被告人廖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被告人谋取利益56635.20元。收受袁某某好处费22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220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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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系自行车修理个体户。1996年春至1997年1月期间,某县中轴厂工人胡某、赵某等8人利用在本车间工作之便,无共谋各自将生产的自行车中轴等配件(总价值人民币8500元)偷出,均倒卖给被告人陆某。陆某明知收购的中轮等自行车配件是赃物,仍多次购买。案发后,陆某被检察院以销赃罪起诉至法院,胡某等8人受到行政处理。法院在审理时对被告人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陆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陆某收购的自行车中轴属于中轴厂工人胡某等人利用工作之便各自侵占的企业财物,他们各自侵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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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 1999年 12月 13日凌晨 2时许,被告人杨勇、王兵、李刚驾驶由三方承包的中巴车在某火车站载客。三人预谋先收每位乘客车票 2元,待途中卖票时,提高到每位乘客收 20元。为此,与三位河南来汉农民刘某、余某、张某发生磨擦,以致争执。杨勇、王兵为迫使刘某购票而对其进行殴打;余某因害怕殴打而不顾阻拦强行跳车;杨、王二人又继续持棍殴打刘某直至终点,才将其放走,但被告人未实际取得财物;张某则因害怕殴打在跳车时因脑枕部着地,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此案在审理中,就案件性质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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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袁某原系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外派镇江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的财务主管,被告人赵某某原系镇江该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的储运员。1999年初,被告人袁某得知公司库存的一批饮料相继过期,将被申请报废,因自己急需用钱,产生将其变卖的念头。遂伙同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于同年3月至4月初,私自将本公司存放于镇江市火车站西货场仓库的“园之梦”饮料23400箱盗出后销售给常熟市个体户丁某,得赃款133150元,两被告人分赃后潜逃。同年4月11日被抓获,所得赃款被追缴。分歧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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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系搞批发生意的个体工商户,1999年12月,经朋友担保,他向李某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为4%,借款期限为8个月。今年3月25日晚,张某来到李某家,谎称还钱,要李某看看借条上的利息是多少。李某拿出借条给张某查看,张某在拿到借条后随即拨出携带尖刀,威胁说:“你要过来,就别想活。”李某只得让张某逃走。张某抢得借条后,即将其销毁。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抢夺的借条只是一种债权凭证,本身不属于财物。而抢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并不一定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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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斌、刘彦齐伙同裴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在逃)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餐馆就餐,杨斌等人将事先准备好的玻璃碴子放入饭菜里,杨斌以被玻璃碴硌了牙、划了嗓子为由,对饭馆老板说:“你这饭里有玻璃,略了哥们的牙,把嗓子也划破了,你看着办吧!”老板见这伙人十分凶狠,怕他们闹事,于是给了杨斌、刘彦齐等人400元人民币。事后餐馆老板马上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杨斌、刘彦齐等人以同样手段在海淀区、朝阳区多家餐馆白吃白喝,且索取所谓“赔偿费”人民币5000余元。二、分歧意见对于被告人杨斌、刘彦齐等人的行为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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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3日下午五时许,赵强、胡波、李庆惠、杨虎等人喝酒后,在汉源县大树镇中坝村四组的公路上,故意殴打杨国龙,致杨国龙受伤,经大树区卫生院诊断为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杨国龙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共计2433.70元。经大树镇派出所调解,胡波支付杨国龙医药费500元。赵强、李庆惠、杨虎未支付杨国龙医药费。为此,杨国龙将胡波、赵强、杨庆惠、杨虎告上法庭,汉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四被告人醉酒后故意殴打原告人杨国龙,致杨国龙受伤,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胡波与杨国龙在诉前已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因而胡波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4条第1款(七)项之规定判决:由被告人赵强、李庆惠、杨虎各赔偿原告人杨国龙医药费608.43元、误工费71.25元、护理费71.25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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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阮某,男,19岁,初中文化程度,系某厂工人。因急需资金,阮某于1994年3月18日,给本厂财务科长写了两封恐吓信。第一封信的内容是:“刘某你不用知道我是谁,你要在三月二十三号晚上拿一万五千元现金到你们厂后面新建的桥上去。只要你不拿(钱),你的人身安全就没有保证,你的女儿也会被人先强奸后弄花了脸”。“这事不要告诉别人,到时候就体自己来。二十三号晚上八.点正,在桥东边南侧的栏杆下有封信,你拆开看看就知道已(以)后的本怎么做了。提醒你一下,到时候拿个手电筒。”第二封信的内容是:“你沿批发市场向南走,到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