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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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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完全执行TRIPS协议。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可以直接在国内发生效力;当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条约。因此,TRIPS协议的一些规则将成为国内法院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应直接适用的规则。  相似文献   

2.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有效构建和维护国际秩序的法律工具。条约缔结、条约效力与条约适用构成条约制度的重要内容。条约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配合,宪法承担着调整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重要功能。各当事国理应由其宪法规定条约制度,以便从根本上避免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的混乱。纵观条约入宪的域外立法,因受到传统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论的影响,条约入宪模式在一元论与二元论之间呈现出不同的变化形式。随着中国不断深入参与全球治理,条约入宪成为协调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键枢纽,我国在构建条约入宪体系时应突破传统理论桎梏,以协调论为指导赋予条约低于宪法高于法律的国内法效力,重新划分公法条约与私法条约各自的适用方式,不断契合中国法治需求,为中国的国际法治奠定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问题,学界尚未达成共识,对此问题有三种理论学说。肯定说支持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否定说则反对条约在我国非涉外案件中的适用;而折衷说虽然肯定条约在我国的法律效力,但是,当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一致时,则否定条约的适用。条约在非涉外案件中的适用具有现实的法理基础,我们应该持肯定的态度。但是,并非所有的条约都能够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目前,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的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律依据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国内法指引条约适用的规定不统一、同一条约适用的法律依据前后矛盾等方面。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完善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的法律依据,积极探索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的可行路径;同时应当明确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的判断标准,逐步增加适用于非涉外案件的条约数量;采取解释性适用条约的过渡方式,寻求非涉外案件适用条约的突破。  相似文献   

4.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审查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我国法院执行涉外案件必须体现国家主权原则。根据国际上公认的原则,法院办理涉外执行案件,在程序方面只能适用法院地法。国外仲裁裁决非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裁定承认其效力,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执行力。涉外执行中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有关需从中国领域外递交的文书必须履行中国认可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二)国际公约(条约)优于国内法及参用国际惯例原则。我国目前已加入了一系列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国际公约。如1958年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  相似文献   

5.
涉外仲裁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加之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并不十分完备,按照我国(仲裁法)而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仲裁案件时,必然会遇到某些实践上或理论上的问题,本文谨就有关问题谈一些认识和看法。一、审理涉外仲裁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审理涉外仲裁案件除了在程序上须适用中国的仲裁法等法律外,其所适用的法律可能是中国或外国的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涉外仲裁案件与单纯的国内仲裁案件相比,在法律上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与该案件相联系的几个国家的法律都有适用于该案件的可能,即仲裁机…  相似文献   

6.
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条约是指法院以条约为依据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裁判。适用条约有别于援引条约和遵守条约。我国法院适用条约其实是法院适用私法条约,公法条约不宜在法院适用。法院适用条约应该有宪法或基本法的授权,条约可以规定其适用条件,但其自身不构成法院适用条约的依据。私法条约的解释既有条约解释,也有法律解释。由于法院适用的是私法规范,因此,法院对条约的解释实际上是法律解释,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条约解释。此外,法院在适用条约时应通盘考虑条约与法律的位阶,不应不加区分地适用“条约高于国内法”原则。  相似文献   

7.
文书送达是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程序之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必然会逐步增多,加强对涉外司法文书送达方法的研究和学习日益显得必要。法院在送达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时,应严格按照我国缔结的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来办理,并且要注意条约和国内法律规定之间在适用上的协调关系,做到在文书送达程序方面合法、高效、便捷。  相似文献   

8.
中国在入世前,根据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修改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入世后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国内发生效力,当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条约。因此,TRIPS协议的一些规则将成为国内法院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直接适用的规则。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部分,将是与国内法院知识产权执法直接相关的,也是审判中应直接适用的规则。TRIPS协议强调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法律保护,其保护手段也是迄今为止最为完善的。  相似文献   

9.
王勇 《检察风云》2023,(2):30-31
<正>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指引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背景下,应完善司法解释指引我国法院直接适用条约的功能,并发挥其作为指引模式的核心作用。我国法院在直接适用条约时是非常谨慎的。一般来说,如果没有指引条约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会轻易地直接适用条约。具体来说,我国法院直接适用条约的法律指引或是司法解释,或是法律法规,或是当事人合意选择,或是指导性案例。目前,极少存在没有法律指引的情况下,我国法院直接适用条约的案例。其中,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指引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背景下,应完善司法解释指引我国法院直接适用条约的功能,并发挥其作为指引模式的核心作用。  相似文献   

10.
吴秋萍 《法制与社会》2011,(33):256-258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主要包括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以及条约在国内适用时的解释三方面的内容。本文指出针对条约在我国适用的立法与实践较为混乱的问题,我国应在《宪法》中对条约的适用作出原则性规定,采用纳入与转化相结合的条约适用方式,并区分“直接适用条约”与“非直接适用条约”,以便更好地确定在“直接适用条约”与国内法相冲突时如何适用及解释条约。  相似文献   

11.
陈卫佐 《法学研究》2013,(2):173-189
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和已对该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同属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制定法均有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但其国际私法分则对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处理方式则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裁判涉外民事案件的实践中,实体法解决办法有别于冲突法解决办法,仅在案件不符合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条件的情形下,才能依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已对法院地国家和其他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不等于选择了合同准据法。而如果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尚未对法院地国家生效、但已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则只能视为对无法律约束力的“非国家规则” 的选择。由于“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事项既不适用冲突规则,也不适用实体私法规则。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不会同国际条约中的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则发生抵触。  相似文献   

12.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已为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所确认。在我国,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确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本文将对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时间、所选择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及该原则下当事人权利的限制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国际条约的适用没有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适用国际条约的法律依据作出指引。从对我国已生效的国际条约和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两个方面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都会对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产生影响。对我国已经生效的国际条约,我国有直接适用条约的义务,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排除条约的适用,或扩展条约的适用范围;对我国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适用的义务,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使我国法院适用条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论国际惯例在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事仲裁领域向来有把非国家法律规则作为适用法的传统和冲动。仲裁庭适用国际惯例的权力依赖于当事人的协议和适用法的规定。就适用功能而言,国际惯例可以并入合同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和国内法,以及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仲裁庭对国际惯例的具体运用,涉及到惯例的证明、解释和适用等方面。在适用上,国际惯例可以作为查明案件事实、解释合同以及个案裁决的依据。  相似文献   

15.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前,我国相关立法对涉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只承认明示意思自治,而该规定却承认了默示意思自治,突破了司法解释应有界限.通过考察其他承认默示意思自治的法例和国际条约的背景,揭示出我国不具备接受默示意思自治的条件.我国涉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如果接受默示意思自治,既可能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其利益,又可能会导致法院地法的大量适用,引致一系列弊端.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具体案例入手,笔者主张,我国司法适用国际民商事公约,应以涉外法律关系为必要,在国内法律关系中,一般应适用国内法,在国内法没有做出任何规定时,可以参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判案,但是其性质不是适用国际公约,而是将国际公约作为国际通例填补国内法的漏洞.  相似文献   

17.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朱志晟  张亮 《现代法学》2003,25(4):175-178
本文认为凡涉及到私人权利义务等事项的条约,都将会产生国内适用的问题。转化和纳入各有优劣,应视条约的不同而相应采用。至于在国内法中解决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则完全取决于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条约在国内法上并非处于绝对优先的地位。就中国而言,转化已经成为我国适用条约的主要方式,而在处理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所采取的是条约优先的原则。  相似文献   

18.
进入21世纪,随着各国之间广泛的交往,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数量也迅速增多。国际条约在国际法范围内遵循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但在各个国家内部,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各国的对待态度却不相一致,由此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论学说。在我国,从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可以看出,国际条约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相同地位。与此同时,在《民法通则》、《海商法》中都规定了当与条约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条约。这说明条约与国内法相抵触时,国际条约优先。  相似文献   

19.
王玫黎 《现代法学》2007,29(4):179-185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上存在明显的混乱,这表现在适用国际条约方面,采取的是一种以纳入适用与转化适用相结合的方式。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事故而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非涉外案件中的责任限制部分,适用我国《海商法》第11章的规定,其他部分适用《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涉外案件,如果中国法没有规定,或者中国法的规定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国际公约。  相似文献   

20.
论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ONTHEEFFECTOFINTERNATIONALLAWONOURNATIONALLAW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有联系的法律体系。这种联系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效力问题,或者说国际法在国内(法院)的适用问题。我国宪法对于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没有明文规定,但在我国若干部门法中为此设有专门条款。由于国际法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因此,本文拟根据我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对待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态度,进而探讨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的效力。一、我国国内法对国际法原则、规则的立场国家对国际法原则的立场集中反映了国家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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