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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界对"婚内强奸"能否犯罪化分歧甚大,至今仍无定论。各种意见围绕"婚内强奸"犯罪化是否存在观念障碍和技术障碍展开。具体而言,夫妻家庭地位的道德评价构成"婚内强奸"犯罪化的观念障碍,实际操作所内含的风险以及"婚内强奸"有罪判决的社会效果构成了"婚内强奸"犯罪化的技术障碍。事实上,对夫妻家庭平等地位的强调能够消解其中的观念障碍,否认实际操作中的风险与犯罪化证成之间的关联性、明确"婚内强奸"非犯罪化者论据之间的矛盾性,亦能消除其中的技术障碍。在"婚内强奸"犯罪化路径的选择上,将"婚内强奸"涵摄于"强奸罪"并不存在规范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2.
学界对"婚内强奸"能否犯罪化分歧甚大,至今仍无定论。各种意见围绕"婚内强奸"犯罪化是否存在观念障碍和技术障碍展开。具体而言,夫妻家庭地位的道德评价构成"婚内强奸"犯罪化的观念障碍,实际操作所内含的风险以及"婚内强奸"有罪判决的社会效果构成了"婚内强奸"犯罪化的技术障碍。事实上,对夫妻家庭平等地位的强调能够消解其中的观念障碍,否认实际操作中的风险与犯罪化证成之间的关联性、明确"婚内强奸"非犯罪化者论据之间的矛盾性,亦能消除其中的技术障碍。在"婚内强奸"犯罪化路径的选择上,将"婚内强奸"涵摄于"强奸罪"并不存在规范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3.
“婚内强奸”是一种存在较普遍的社会现象,目前我国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能否将其犯罪化以及定何种罪名是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刑法理论界亦存在着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对立。婚内强奸侵犯了妇女性权利,严重影响了社会良好和谐的性秩序,认定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4.
婚内强奸行为定性的纷争归因于对婚内强奸的概念、理论基础、法律价值定位的不同认识,婚内强奸犯罪化与否取决于对上述因素的综合考量。婚内强奸一词的内涵包含事实婚姻,其外延不止限于阴道性交。婚内强奸一词存在表意缺憾,应根据对行为的自然描述统称为婚内强制性交行为,进而对需要犯罪化的严重婚内强制性交行为评价为婚内强奸行为。婚内强奸犯罪化的理论基础为性权利平等论和法益危害论,而婚内强奸的法律价值定位来源于正义观和现行社会秩序维护的冲突。明晰于上述问题的厘定,在分析婚内强奸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其未来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立法预设。  相似文献   

5.
"婚内强奸"应该如何定性,学界分歧甚大。各种意见围绕"婚内强奸"犯罪化是否存在观念障碍和技术障碍展开自身的论述。具体而言,夫妻家庭地位的道德评价构成"婚内强奸"犯罪化的观念障碍,实际操作所内含的风险以及"婚内强奸"有罪判决的社会效果构成了"婚内强奸"犯罪化的技术障碍。事实上,对夫妻家庭平等地位的强调能够消解其中的观念障碍,否认实际操作中的风险与犯罪化证成之间的关联性、明确"婚内强奸"非犯罪化者论据之间的矛盾性,亦能消除其中的技术障碍。在"婚内强奸"犯罪化路径的选择上,"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是合适的选择,但是,"婚内强奸"与普通强奸罪之间存在差别,应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相似文献   

6.
“婚内强奸”行为这一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很大的争议。笔者通过厘清性行为承诺与婚姻承诺、性权利与同居权、法益侵害与秩序维护的关系,肯定了“婚内强奸”应构成犯罪。对“婚内强奸”行为犯罪化,才能确实保护妇女的权益,才能真正构建和谐的家庭生活,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7.
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强制性性行为的评价,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诸多的争议。既有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思辨,也有截然相反的判例。而近乎通说的“婚内强奸”的称谓本身就是以承认该种强制性性行为犯罪化为前提,这种有罪推定的假定既不符合刑法的谦抑和罪刑法定原则,也使得对婚内强制性性行为的其他评价毫无意义。从客观主义立场出发,以文化的视角对该行为进行解析,进而对其进行道德、违法或犯罪评价,但排除强奸化的评价。  相似文献   

8.
论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丈夫强奸自己的妻子,另一种是丈夫帮助他人强奸自己的妻子。本文将要讨论的是前一种情况。在我国,婚内强奸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已不容忽视。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曾引发过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讨论,但事后不了了之。笔者认为,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本文将从我国对婚内强奸的争论、婚内强奸的立法完善两个方面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9.
婚内强奸符合强奸罪的外在特征,从国内外的立法现状及我国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其也可以构成犯罪,但是从刑法价值的角度看,其犯罪性应当被排除,因而在我国,不宜将婚内强奸认定为强奸罪.  相似文献   

10.
婚内强奸现象由来已久,近来几起案件的不同判决引起了社会关注,遂成为理论热点。从传统意义上看,婚内强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当构成强奸罪。不过,鉴于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行为的差异,对婚内强奸行为的认定不应草率以构成要件而论。在现行刑法的分析基础上,充分考虑婚内强奸行为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和各方面影响,不宜将该行为认定为强奸罪,也无需修改刑法另设新罪,完全可以在既有罪名体系之下,以虐待或故意伤害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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