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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反逆程序是指不法侵害人为免受防卫人正在进行的明显不当防卫行为的侵害,在必要限度内针对原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其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本文旨在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解读,提出正当防卫反逆理论,以确保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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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对正在侵害合法权益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关于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包括四项: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3.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可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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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等,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易于操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防卫的紧迫性、必要性、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的比例关系以及所谓合理相信的问题,都有较大的分歧,尤其是美国模范刑法典的一些规定,虽然有一些创新,但似乎在有些问题上走得太远。关于防卫人的主观条件,模范刑法典认为,只要防卫人相信有不法侵害存在,无论行为人的认识是否合理,都可以进行防卫,甚至一些主观上有过错的人,也可以以正当防卫提出合法辩护,这就显得有些不合常理。笔者的观点是,应将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分为合理的认识和不合理的认识,如果是合理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是不合理的认识,由于防卫人存在过错,就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涉及防卫人和侵害人双方,如果能很好地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可以既维护好刑法的正当性,又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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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行为本身符合必要性要求,但因防卫人不实施救助而导致不法侵害者重伤死亡的,不构成犯罪。法益衡量理论与正当防卫作为公民权利的概念内涵存在根本冲突。不法侵害者容忍必要防卫行为的义务,是“自我决定导致自我负责”这一基本原理在其违反“不得侵害他人”义务时的具体表现。由侵害者承担必要防卫行为溢出的重大损害结果风险,是符合法秩序平等保护公民权利宗旨的自由与责任分配方案。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框架下,防卫人不负有救助侵害者的义务。这是因为必要防卫行为及其结果终局性地落入了不法侵害者的管辖责任范围,相应地,防卫人被免除了管辖责任从而没有义务救助侵害者。不能基于德国判例要求防卫人依照德国刑法第323c条救助不法侵害者,而在我国未规定见危不救罪的情况下要求防卫人负担保证人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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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引发双方打斗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能简单等同于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而否认防卫方所具有的防卫意识,应在查明侵害方式、侵害紧迫性等客观要素的基础上,结合防卫方在打斗中的主观认知进行适法评价。防卫意识与轻伤害意识可以共存,不得苛求当事人只有在避无可避情形下进行的防卫反击方具有防卫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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