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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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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团体人身险中受益人的指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团体人身险以团体之优势给其成员提供保障与福利,作为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险种,我国保险法并未对其进行区别于一般保险的规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指定其自身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将保险赔偿金作为抚恤金和丧葬费交给家属从而转移经营风险的做法比比皆是。为此有必要明确团体人身险的员工福利属性,将受益人的指定权回归到被保险人手中,并通过建立多层次保险体系完善企业内部的运营和职工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2.
台湾地区公益团体提起不作为之诉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公益团体提起不作为之诉的程序作了规定,以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集合性利益和社会公益。对于该类诉讼的性质,存在着法定诉讼担当说与团体之固有权利说的争论,诉讼标的之界定、重复起诉行为与既判力范围之认定,以及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之限制等问题,因采法定诉讼担当说还是固有权利说而有所不同。这些规定及其理论探讨对于我国构建团体不作为之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3.
学界及实务界对证券团体诉讼的具体程序问题未作深入研究。应当在任意的诉讼担当方式基础上,吸收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团体诉讼机制的基本思路,并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优点,创设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团体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我国环境、食品公益安全事件频发。为应对此问题,新近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但是,由于立法规定并不明确,“有关社会团体”应包括何种“社会团体”还需要司法解释加以完善。我们应借鉴德国法中社会团体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并结合中国国情,构建我国社会团体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框架。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定位并不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资格亦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要求,故团体诉讼的胜诉酬金制度显示出巨大的司法实践价值.我国虽然已经在立法上确认了律师风险代理制度,但在消费者团体诉讼中存在明显不足,应当明确消费者团体诉讼中风险代理的合同性质,加强律师的风险规制,规定适合的胜诉酬金比例.  相似文献   

6.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保险业界逐渐形成了一些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常见的有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自杀免责条款、战争免责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转让条款。这些条款衡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促进了寿险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寿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相似文献   

7.
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效力的维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禁止转让,或者转让将导致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或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权利产生明显不利时,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8.
团体保险是现代企业员工薪酬福利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包含货币化薪酬福利和非货币化薪酬福利。现代企业以团体保险为依托,建立员工福利保障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文章讨论了审判实践中船舶保陪保险的四个热点法律问题:船舶保赔保险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海上责任保险合同,除可适用《合同法》总则外,其法律适用并无明确规定,可通过比照适用《海商法》、《保险法》、《合同法》,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解决。对船东互保协会的直接诉讼存在实体和合同约定的障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确立了在油污诉讼中对船东互保协会直接诉讼的制度,但如何正确适用值得探讨,对船东互保协会的直接诉讼制度应建立于责任保险体系之下,同时应区分强制保险和非强制保险分别处理。油污损害责任强制保险中船东互保协会与被保险人间民事责任形式应取有限的替代赔偿责任说,即在船舶所有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且责任保险人应承担保赔保险责任时,船东互保协会应在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金额内),超出部分由船舶所有人赔偿。在一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场合,船东互保协会作为责任保险人其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之一是保赔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在发生CLC公约下的油污损害赔偿时,船舶保赔保险人可以说是享有一种无条件的责任限制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的自杀,系指故意自杀.自杀条款仅适用于人寿保险,而不适用于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内自杀,保险人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有失公平,应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保险法》规定的自杀条款适用例外范围较窄,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不适用自杀条款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导致自己死亡的,或者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亦不适用自杀条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一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2.
被保险人同意与保险合同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概念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不同的意义和功能,两者不能统一适用.即使立法者在通过立法将其概念统一规定在保险合同法总则部分,以求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贯彻保险利益概念的适用,而在法律的实际适用中亦须对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作不同的解释.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同意的相关规则存在缺失,须考虑被保险人同意的具体行使类型与保险合同效力的关系,并根据保险合同利益配置准则来缓和对合同效力的否定.  相似文献   

13.
企业年金和团体寿险主客体的具体内容即设立福利计划的资格、计划的运营机构、计划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人员流动对计划的影响以及计划的保障内容,决定了公司对员工福利计划工具选择的取向。  相似文献   

14.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保险代位权初探在各国保险立法中,一般均规定了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如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德国保险契约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保单持有人对于第三人所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于保险人对付保单持有人之赔偿额度内,移转于保险人,但代位权之行使不得有害于保单持有人”③。法国1930年保险法与此一致,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另有应负…  相似文献   

15.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6.
我国《海商法》仅第235条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被保险人要承担书面通知义务,保险人享有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权利。保证法律概念的缺失和法律规则构建的不足,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通过全面梳理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规则演进和法律变革,对比我国《海商法》及《海商法(修改建议稿)》的规定,进而提出《海商法》修改时,应当构建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在立法上将“保证”定义为被保险人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特定行为、事件或状态的确认和承诺;明确保证需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证的种类应限于明示保证,而保证的形式不应限于书面形式;构建保证的法律规则,明确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承担的情形。  相似文献   

17.
告知义务是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毫无疑义;在被保险人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理应列为告知义务人。对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后果,《保险法》的规定不够完善。保险人解除合同后,未收到保险费的,投保人仍须给付;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并非始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应当增设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的法定主体,扩大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增加告知义务免除的事由,进一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社会团体与我国的社会建设——以学会和协会组织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社会,社会团体(社团组织)已成为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团体的成长,一方面可以对传统的政府管理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拓展,另一方面又可以从根本上推动政府公共管理模式的转变。随着政府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逐渐“外移”,社会团体承接政府剥离的社会职能会越来越多,从而推动着了社会团体也成为社会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  相似文献   

19.
当被保险人积极主动诱发保险事故时,识别其是否存在故意,以及形成故意的意思能力,直接决定着道德危险除外责任条款能否适用。借鉴美国保险司法实务经验,如果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智力缺陷、或其他非自愿引起的精神或智力损害而导致其基本丧失理解行为本质与后果、或对行为进行是非判断的能力,或被保险人基本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则应认为被保险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保险人不得援引道德危险条款。  相似文献   

20.
政治社会团体是现代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主体,但我国学界尚未形成达成有共识的概念,有必要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辨析其内涵。政治社团是社会团体的一种,但需要区分社团的政治性和政治性社团,也需要对利益集团和与之关联的既得利益集团等术语进行严格界定。结合我国现实,政治社会团体就是指其利益代表地位获得了国家认可、承担一定公共职能,并制度化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管理中的社会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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