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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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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刑诉法新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在办案实际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价值与实际发挥的作用等很多问题仍需厘清,建议从明确调查主体、规范报告内容等多方面对此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规定了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充分肯定了社会调查报告的教育和办案参考价值,极具创新性,但是仍然存在着不足,亟需完善:一是应当进一步完善选任、培训、监督社会调查员机制,二是应注重以科学的调查原则和方法规范调查过程,三是要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并严格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对帮教和办案具备独有的价值。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格式、内容等进行了较详尽的规范,解决了实践中呈现出的信息零散、片面,缺乏必要的综合分析与评估等问题。为切实解决帮教工作中被调查对象真正的失足原因及其感化点等深层次问题,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尚需增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和成长过程中重大事件为调查的独立款,增加未成年人的朋辈交往情况作为个性特点中的调查项,合并分散在两款中的未成年人对涉罪行为的主观认识项,增加未成年人主观方面项补全帮教条件中相关调查内容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黄敏 《法制与社会》2013,(31):82-82,86
新刑诉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更好的实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但由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实践中出现了众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本文从这些问题出发,论证社会调查报告具有证据属性,可以作为量刑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5.
奚玮 《法学论坛》2008,23(1):31-36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调查与犯罪有关的信息,还应全面调查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相关的信息.全面调查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法院认为需进行全面调查的应依职权向检察机关提出全面调查的建议或者直接委托有关社会机构进行调查,法院自身不适合作为全面调查的主体.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员应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独立于控辩双方行使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董颖 《法律适用》2014,(4):46-49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调查和评估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以确定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是量刑和矫治的重要依据。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运用尚需厘清若干问题。关于社会调查的主体,从专业性和居中裁判的角度来看,在法院内部设立社会调查机构,是目前较为合理的选择。在具体实施方面,可在少年法庭内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由法院委托社会专业人士进行这一工作,选聘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社会调查员来担当社会调查的主体,并加强法院对社会调查员素质和能力的监督,从根源上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同时坚持专业化原则,保证调查报告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具有采信意义的社会调查报告将使证据链及相关事实更加完整,法官裁量更加理性。  相似文献   

7.
我国较早就开始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的实践探索,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出台制度规范、完善操作规程、加强协调配合,在工作实绩上取得一定成果。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既往法学理论成果及司法实务经验,在立法层面上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施行后,应当关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进而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以有效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在实务操作层面,立法只是对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程序、社会调查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该制度设计并不能够完全解决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实践中制度运行仍面临制度适用率不高,调查主体缺乏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调查方式主观性较强,调查制度适用不平等,社会调查报告法律地位不明确,调查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等问题。本文结合四川省全省法院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的情况,以案例统计分析、走访座谈等实证调研为基础,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社会调查制度以"刑罚个别化"理念为指导,立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而建构,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强制措施适用、不起诉裁量、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及犯罪预防领域均具有重要的信息支撑功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通过探索专业化、社会化的社会调查路径,充分发挥审查、指导、监督作用,为涉案未成年人选择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有利于实现社会调查制度之目的,进而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曾新华 《法律科学》2014,(2):193-200
未成年人全面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发展,具有正当性基础,但其中若干重要问题仍存在争议。该制度名称应为"未成年人全面调查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的称谓均不准确。全面调查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可以是经三机关委托或者许可的有关组织、机构和辩护人。全面调查报告属于证据。在制定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时需要"接力",但更要"给力"。  相似文献   

10.
目前新修改的刑诉法虽然在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但是规定过于泛化,各地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做法。由于立法缺乏操作性,导致了目前未成年案件中的社会调查有流于形式的趋势,必须从根本的立法角度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最终的法律属性角度,去解决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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