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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法对司法鉴定及鉴定意见的制度性缺位使得鉴定意见从“证据之王”沦为“是非之王”.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是连接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与鉴定意见证据制度的桥梁,立法完善与实践问题的解决应当重视对司法鉴定启动规则的建构.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条件,鉴定事项与案件事实之形式关联性、鉴定必要性是启动司法鉴定的一般性条件.此外,应当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精神状态存疑的案件以及特定情形下法院依职权的司法鉴定强制启动制度.同时,应当结合现有相关立法来设定补充鉴定及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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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技术对司法鉴定管理的介入与支撑
2003年在山西省委政法委“科技强警”专项资金支持下,山西省司法厅设计开发了“山西司法鉴定信息网络管理系统”软件,开通了“山西司法鉴定网”,代号“铁鉴工程”。“山西司法鉴定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是一套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终控中心设在省司法厅鉴定管理委员会(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统一管理、统一调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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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现状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刑事司法鉴定的重要阶段,包括司法鉴定提出、决定与委托、受理三大阶段。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所垄断,当事人仅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权,是否获得批准还要经过有权机关来决定,因此有失公平。具体表现如下:1、侦查机关享有鉴定启动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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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这个“决定”对司法鉴定的性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作了重新界定, 这对于笔者目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了体现“决定”的精神,在笔者主持的“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下称“拟制稿”)中,对有关刑事司法鉴定的规定作了重新设计。鉴定不再是侦查行为的一种, 也不再是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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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鉴定工作仍处于开创阶段,要想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发展,必须真正并善于运用科学的方法,必须从发展理念、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和实现途径上不断实现新转变、取得新进展”①。不同于江西、重庆、云南等极少数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或仅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联合出台规定将“其他类”鉴定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模式,贵州省在推进“其他类”鉴定统一管理进程中进行了另外一种探索和尝试,即在现有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充分发挥我省已经建立起的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即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司鉴委)在推进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中全局性、基础性的协调指导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牵头者、法律实施推进者、政策落实组织者的作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促进“其他类”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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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控制重新鉴定和有效解决鉴定争议措施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重新鉴定无休止地进行,可算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痼疾。曾有不少人认为,这个问题的存在,主要是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顺、鉴定人业务素质不高所引起。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行后,经过三年多的鉴定体制改革,鉴定体制基本理顺;鉴定人经过考核和培训,法律与业务素质有明显提高;社会鉴定机构与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各自的职责与受理鉴定范围也已明确,但诉讼活动中的重新鉴定率并无减少趋势,与重新鉴定有关联性的鉴定争议仍层出不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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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立法虽然为我国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因立法的缺陷和制度内部的张力被异化成为“分散管理”依据,造成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出现窘境。破解其难题的路向则为借助于《刑事诉讼法》对鉴定问题的修改,使鉴定归复其应然的位置,并在《决定》的基础上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从而完善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建立起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