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9 毫秒
1.
共同犯罪成立范围与共犯转化犯之共犯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刑法中没有过失共犯与片面共犯存在空间,对向犯不应作为共同犯罪。只有行为人既有实施任意共犯基本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又有实施转化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基本犯的共同犯罪人才同时成立转化犯的共同犯罪;至于作为必要共犯的聚众斗殴转化犯中的共同犯罪认定,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均应对整个聚众斗殴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故只要聚众斗殴造成了重伤、死亡后果,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均应转化为伤害罪或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292条第2款被认为是典型的转化犯;但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行为性质类似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又被认为是想象竞合犯.反思这一矛盾的论断可发现,转化犯这一概念并不能对第2 9 2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做出全面评价;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与特征,根本不需要转化犯理论来徒增困扰;第292条第2款也只是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的规定而非法律拟制.  相似文献   

3.
聚众斗殴按其发生的过程,可以分为约斗型、追斗型、当场互斗型。临时起意,当场互斗,以及一方追打另一方,不妨碍聚众斗殴罪的成立。互相斗殴的一方不足三人,另一方为三人以上的,也可能成立聚众斗殴罪。对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犯罪分子在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聚众斗殴中的实际作用确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般仅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转化定罪,对共同致死、致重伤,能够明确区分致死和致伤责任,双方又无明确的共同致伤或致死的合意的,应仅对直接责任者转化定罪。对转化犯的定罪,不应简单以结果论,应根据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定罪。  相似文献   

4.
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聚集多人结伙殴斗,或者积极参加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292条分两款对聚众斗殴犯罪及其法定刑作了规定,第一款是关于聚众斗殴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应当如何定罪处刑的规定。由此可见,在犯罪构成方面,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采用了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并存的犯罪构成模式,同时又规定了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5.
聚众斗殴罪系从流氓罪分解而来,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主体认定、聚众与持械的含义,以及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值得重视,也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6.
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聚众斗殴在案件定性及刑事责任承担上存在若干不同认识,通过探究立法原意,并紧密结合执法活动实践,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特征、聚众斗殴罪定性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鉴定标准和刑事责任承担分类认定等问题进行分析,有利于执法活动中现实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7.
聚众斗殴罪若干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聚众斗殴罪脱胎于1979年刑法,但是,围绕聚众斗殴罪的争论并没有因为1997年刑法的规定而尘埃落定,聚众斗殴罪已经成为目前理论界关注较少,而司法实践中又较为常见且处理方式迥异的一种犯罪。聚众斗殴罪不应以流氓动机为犯罪成立条件,其构造具有聚众性和对向性双重特征,与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具有明显的区别,司法实践中处理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时,必须把握聚众斗殴罪的构造特征,针对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8.
中止犯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各种原因,各国中止犯在立法方式、法律性质、成立要件及刑事责任方面差异甚大。我国有必要参照国外中止犯的相关立法与理论,采取中止犯与未遂犯混合规定方式并将预备中止犯非犯罪化,增设准中止犯,在采取必减免制的同时增加中止犯与既遂犯的转化性规定。  相似文献   

9.
聚众斗殴罪脱胎于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文章分析了该罪产生的立法背景,对比辨析了司法实务界对该罪的认识分歧,指明该罪入罪出罪、罪轻罪重以及该罪中转化犯与实行过限的适用情形,旨在探寻聚众斗殴罪罪、责、刑的规范统一。  相似文献   

10.
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由于其参与人数较多,加之我国现行刑法对本罪的规定不甚详细,存在不少争议问题。对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性质、着手、既遂标准、共犯、转化范围等争议问题进行细致的理论研究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窘。  相似文献   

11.
也论转化犯     
也论转化犯何金宝转化犯是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复杂问题,它与牵连犯、结合犯、吸收犯和结果加重犯皆属于犯罪的一种复杂形态,却又存在着较大区别,因此在理论上正确认识转化犯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它有着重大意义。本文拟就转化犯的有关问题略抒管见。一、转化...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转化犯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现实。转化犯的立法价值在于,体现了罪刑均衡与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符合刑法谦抑性、解决了实践操作难题。以犯罪结果、犯罪行为与犯罪方法的不同,可以把转化犯分为以严重结果为转化条件的转化犯、以犯罪条件为转化条件的转化犯、以犯罪行为为转化条件的转化犯三大类。通过仔细分析三大类转化犯的立法例,现今立法的不足得以呈现,需要在立法技术上予以逐一应对。细化转化犯相对应的罪名,体现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13.
转化犯理论是对我国刑事立法现象的客观理眄论归纳,归根到底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转化犯理论在研究对象、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和理论结构等四个方面存在问题,而现有的刑法理论能够合理解释转化犯涉及的刑法条文,因此转化犯概念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14.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实施何种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条规定的是具体的罪名还是行为 ?应该重视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 ,以及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罪的结果加重犯 ,对于这一年龄阶段的人所实施的奸淫幼女行为 ,在追究刑事责任时 ,应具体分析。还有关于抢劫罪、贩毒罪的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15.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名称,是对犯罪行为发生转变后罪数形态的概括。转化犯的提出拓展了刑法罪数形态的理论,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转化犯应限于故意犯罪之间的转化,且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转化犯。  相似文献   

16.
转化犯探微     
转化犯是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一千复杂问题,它与牵连犯和结果加重犯都属于犯罪的一种复杂形态,又有着很大的区别。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后者的研究较多,而对转化犯的研究未予足够重视。本文拟就转化犯的若干问题略抒管见,以期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以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转化犯有所裨益。 一、转化犯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转化犯是刑法理论研究中刚刚提出的一个较新的概念,刑法理论界对之论述甚少。外国刑法理论习惯将转化犯视为“准强盗罪”、“强盗性盗窃”、“事后盗窃”等。台湾学者将转化犯称为“追并犯”。在我国,有的同志将转化犯归入一罪的复杂形态中加以论述,认为转化犯“是指某种犯罪符合一定的条件,依法转化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的形态。”转化犯是对犯罪转化形态的一种概括,其表现形式既有法律上的明文  相似文献   

17.
论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是转化犯在共同犯罪中的特殊表现形态,有独特的特征,不能将其与另外两种共同犯罪形态即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中的过限犯相混淆。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长期以来一直被纳入共同犯罪中的过限犯作为同一范畴来讨论而未加以明确分开,刑法对于转化犯专门规定已经使得原有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的划分发生了一定的缺漏,如果不加以区别,那么势必在定罪量刑上就会产生混乱、发生争议。在其定罪与量刑上,要考虑共同犯罪和转化犯两方面的特点,同时鉴于共同犯罪中转化犯和共同犯罪中过限犯有较多相似之处,可以借鉴共同犯罪中过限犯在定罪量刑上的理论对共同犯罪中转化犯进行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8.
出于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环境权益和改善大多数人社会福利的功利主义目的 ,许多国家已经承认了法人甚至单位犯罪的环境刑事责任主体理论和无过错或严格环境刑事责任理论。在环境刑事责任客体理论方面 ,世界各国主要采用环境要素说、社会管理制度说、环境权说和复合权利说等学说。在我国 ,社会管理制度说目前在理论上比较成熟 ,在实践中也可行。在预防优先和注重社会公平原则的指导下 ,行为犯、危险犯和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等客观方面的理论被引入到了一些国家的环境刑事责任领域  相似文献   

19.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人死亡、毁损财物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化犯问题,由于现行刑法对此没有规定,理论界论及此问题的也很少,因此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文章在吸收、借鉴转化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转化犯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  相似文献   

20.
污染环境犯罪与传统犯罪类型在犯罪构成上迥然有别,故现今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已难适应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需要.对其坚持的罪过责任原则、相当因果关系说和结果犯形态作出修正,对犯罪构成进行重塑,建立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制度和危险犯形态,实行证明责任转移,由被告人承担不负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是现代刑法的理念.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