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自由是人们在法律约束下的意志和行动,秩序是指通过法和国家,将社会控制在秩序之内。自由是秩序的内在价值和目的,秩序是自由的维护和保障。警察权功能体现在维护国家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上,公民的自由权与警察权的关系是成反比的,警察权越大,公民权越小。警察权功能的理论基础表现为:洛克的自由秩序观为警察权的功能提供了逻辑基础,孟德斯鸠的自由秩序观为警察权的功能提供了法律基础,托克维尔的自由秩序观为警察权的功能提供了制度基础,严复的自由秩序观为警察权的功能提供了政治基础。现阶段更好地实现警察权功能,应当以警察法律规范为前提,强化警察职业道德观念,建立健全警察权组织分工。  相似文献   

2.
法以自由为目的 ,自由与秩序价值是法律价值冲突的集中表现。自由之于人、之于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自由问题不单纯是个理论问题 ,也是一个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自由主义把自由价值当作政府的基本方法和政策、社会的组织原则以及社会体制建构的政策取向。对强调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的秩序观念给个人和法治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担心绝非多余。在强调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 ,如何定位法的价值对于 2 1世纪如何建立法治国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警察与秩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是秩序的产物。对警察而言,秩序是核心价值,自由是次要价值。有自由、有秩序是人类的理想模式,自由是秩序的自由,秩序是自由的秩序。历史证实,只有法治社会才能实现这种理想模式,因此法治型警察的职责是实现"有自由的秩序",警察应是自由与秩序的平衡者与保护者。为此,必须既授予警察足够的权力来维护好秩序,又要把警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自由与秩序的冲突减少到最小。  相似文献   

4.
安乙文 《工会论坛》2007,13(5):144-145
作为法的灵魂价值的自由和作为法的一般价值的秩序都是法的基础性的价值,它们是互相依附、互为条件的。但是另一方面,自由侧重的是主体个性的自主性,而秩序侧重的是社会整体的有序、和谐的状态或结果的建立或形成。因此,自由有突破秩序的束缚的趋势,秩序则有限制自由、维护平衡的规定性,从而使得这两种价值目标的冲突就在所难免。本文主要是描述了政治自由、思想文化自由和经济自由三个方面与秩序的冲突的表现。  相似文献   

5.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维稳任务艰巨繁重。维稳包含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两个方面的内容;只有违反法律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涉稳行为才是维稳的对象。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本身、谣言和有关人员的渎职行为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维稳应当立足于防范、挽损和安抚。维稳过程中应当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稳定,又要维护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任何一个社会秩序的根本是一个道德秩序。我国当代社会伦理秩序的构建路向是以法治代替人治,其根源是矫正和规范以政府管理为主导的传统社会的治理模式。哈耶克的自由秩序伦理思想尤其是对自由的珍视以及对政府这个必要的"恶"的积极认知,对于解决当前伦理秩序构建中的困境有着积极的启示。同时我们也需要对哈耶克思想的内在逻辑矛盾给予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7.
将内部规则界定为作为自由社会中自生自发秩序之基础的"自由的法律"并不是哈耶克社会理论和法律理论的最终结论,而只是其极为繁复的理论中的一个环节。因此,对这个结论的理解也只能建立在哈耶克宏观的理论框架之中。可以说,在这个框架下,"自由的法律"这一概念的得出是有其逻辑必然性的,这种必然性源头在于哈耶克对社会秩序的分类、对自由的界定及对自生自发秩序形成结构的理解。  相似文献   

8.
马克思认为社会制度的评判标准在于是否实现人的自由,而其中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主要手段,应该反映当代经济关系并以经济发展作为改革的动力,最终保障人类实现自由。这一观点对于我国在法治前提下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马克思对法律自由价值的阐释实际上与和谐价值是互相依存、内在统一的。在这两种价值统一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建立正确的法律观,认识到法律应具有追求自由的价值,应当符合客观规律并将法治的完善看作一个历史过程,最终通过实现个人的自由以达到整体和谐。  相似文献   

9.
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和《自由秩序原理》两个经典文本中,诠释了市场秩序这一核心范畴。在哈耶克看来。相对于计划秩序,市场秩序是一种赋予经济个体以自由的制度,经济自由是市场秩序的内在本质;在市场秩序中,经济自由会趋向于完全竞争的均衡状态,市场秩序在经济效率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法治来维护,法治是市场秩序的制度基础。因此,哈耶克的市场秩序可以从经济自由、经济效率和法治三个维度来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10.
社会秩序实质上是国家、社会与个体的相互关系,内在蕴涵着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团体、自由与秩序的价值维度。社会秩序不仅需要来自国家赋予的权威与服从,同时也需要社会提供的信任与合作。人们往往以个人在团体中的秩序体验来评价社会秩序,个人与团体的内在矛盾不可避免地映射于社会秩序本身。自由与秩序的冲突,在国家形态下实质上是权利与权力的一种内在紧张。良好社会秩序的形塑,需要三对关系的合作共洽,在社会秩序稳定的底限下达致自由秩序的形成,自由秩序也就是建立于契约基础上形成的自控型秩序。  相似文献   

11.
法律是自由而不是枷锁,是拯救而不是奴役。自由是法律的永恒价值,这个价值却长久地在中国的法律中失落,使中国的法律难以完成现代化的转型,使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举步维艰。因此,深入探索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以自由为圭臬改造中国的法律,进而影响中国的司法实践,重塑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周永坤《论自由的法律》一书的价值所在。该书以人的自由为核心,通过一系列的反思和追问,探讨了法学、法律、司法、法治、法律文化与自由的关系,是一种力图以自由为圭臬,重建中国法律、法学和法律文化的学术尝试。  相似文献   

12.
和谐社会秩序之建构与维系是当下中国社会的法治目标和任务,同时是中国社会发展与稳定的基石。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总是与有效的社会控制模式密不可分。作为现代法治社会控制的核心——制定法,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优势。但由于我国现行社会结构的复杂性、价值的多元性,使得其调控社会之功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散落于乡土社会和市民社会的民间法是特定域内确立的一种特定主体共信共行的规范体系总称,其功能在于社会控制。因而,重视并有效协调或整合其与制定法的关系,对于考察社会控制与和谐社会建构诸要素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3.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中西法律思想家一直关注的问题。历史上的中西法律思想家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作了不少有益的探讨。笔者认为,法与道德的关系对于法治社会的建构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法与道德都有观点、制度、秩序三个层次,两者区别主要存在于制度层次,而联系主要存在于观点层次。文章对其联系和区别作出一定论述,最后得出法与道德的和谐统一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4.
哈耶克的法治观是由自发秩序理论衍生而来的,法治原理的根基在于建立在无知论之上的自生秩序理论。由此法治之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即保障自由的法律。于是,没有法治也就没有真正的自由。哈耶克法治理论的局限性首先在于,它误解了法实证主义的社会命题与分离命题,对法实证主义的法治观进行了极端的解读;其次,他的法治三原则无法直面真实的法律实践,而且排除了权利,也无法有效实现控制权力之专断行使的目的。因此,这种古老而空泛的法治理论也许只能作为一种政治理想而存在。  相似文献   

15.
宗教信仰在历史上经历过从禁锢到自由,然后发生自由异化,再到相对自由(限制)的变迁过程。鉴于目前我国宗教领域的规范状况,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限制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宪法文本,通常以国家法律、公序良俗、公共利益、政治因素等原则性事项确定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其正当性来源于保障权利、维护秩序、规范行为的法治理念,并在近代宪政发展历程中为诸多国家所继受。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界限的合理构造,应当消解政治属性,确立法律保留,理顺政教关系,细化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  相似文献   

16.
警察是一个现代国家维护统治秩序的合法暴力组织,在现代国家社会管理中担负着重大的任务,也拥有很大的自由栽量权。美国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代表,其警察自由权的发展变化,体现了警察在现代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其加以考察,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7.
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巨大冲击而导致社会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政府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并实施相应的应急法律规范,通过调整紧急情况下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危机,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为此,我们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行政紧急权力进行界定,明确界限、建立法律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8.
我们不仅需要秩序,更需要法治下的秩序,特别是到了社会深度转型时期.这不仅是对当代中国建设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积极应对,更是对中国千年统制形态的反思.站在法律规范形成的过程与法前社会秩序形成的立场,重读“活法”,充分研究本土“活法”资源,以民族“活法”为基础,构建我们自己民族的法律体系应为法治建设之上举.  相似文献   

19.
公民参与法律是支撑法治运行的主体性力量,对我国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都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公民参与立法能够表达与平衡多元化的利益。公民参与执法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效性,增强法律的开放性及其自我修正机能。公民参与司法既能主张和维护权益,又有利于法院裁决发挥其意识形态功能。公民积极守法是获得自由与利益的前提,同时也是对法治秩序的自觉维护。公民通过法律监督防止和限制权力的滥用,增强权力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20.
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内容。乡村社会法治秩序的建立是在国家持续的社会整合与乡村社会变迁及二者互动中实现的。城乡一体化离不开乡村法治秩序的重构。从政策逻辑看,乡村法治秩序的构建既需要国家普遍主义的法律统合社会,又需要乡村地方性知识积极作用的发挥;从理论逻辑看,维护城乡居民权利平等需要法律同构,城乡统筹发展的制度创新需要法治重构;从实践逻辑看,乡村社会变迁的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乡村治理格局,从建国初期的政策整合到改革开放初期的权力整合再到新时期的法律整合,构成了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乡村法治秩序构建逻辑,从而使依法治国方略在乡村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