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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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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抢在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相似文献   

2.
案情:方某、邵某经预谋决定盗窃同乡杭某的财物。2004年6月16日,二人骑三轮车至杭某处,翻窗人室后,窃得杭某音箱二只(音箱内有杭某所藏的人民币12000元)、功放一台、小电视一台、VCD机一台。次日,方某、邵某在以200元价格将上述物品销赃给李某时被抓获。经鉴定,上述电器价值人民币445元(当地盗窃案件追诉标准为1000元)。  相似文献   

3.
被告人姜XX、程X预谋用药物致人昏迷为手段抢劫他人财物。1998年11月16日晚,在跳舞中与被害妇女张XX相识。二被告人要求张陪同去饭店吃饭。张提出要二被告人一同到其女友李XX家中玩麻将。经张打电话将李从单位叫出,与二被告人一起来到李家。在李家吃饭过程中,二被告人乘张、李二人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烈性安眠药倒进牛奶中让二被害人喝下。乘二人昏迷之机,抢走皮大衣一件、金耳环一副、BP机一台、小收音机一台、仿金戒指一枚、仿金项链一条、女式手表一块,共价值3150.00元,抢走人民币180余元。此案在处理…  相似文献   

4.
[基本案情]2003年7月某日,张某指使王某劫取赵某手提的有关自己的一袋“黑材料”。王某遂持刀威胁将赵某装有“黑材料”的塑料袋抢走交给张某。王某事后得知;塑料袋里装的并非“黑材料”,而是现金人民币20万元;王某遂向张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分歧意见]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如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理由是: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0万元)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丧失了对20万元现金的所有…  相似文献   

5.
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2月2日,胡某、刘某预谋盗窃财物。由刘某在加油站处,以"敲背"为名,色诱曾某至一出租屋内,在"敲背"过程中,胡某开门进屋,从曾某脱下的裤袋内窃取3700元人民币后在出租屋外面等候。后曾某发现被窃,即与刘某发生争执,胡某进屋退还被害人1500元人民币后趁机与刘某逃离现场。  相似文献   

6.
一、案例1998年9月5日下午,被害人赵XX,于XX,崔XX,王XX四人持一张面值为100元的假币来到XX市内,找到犯罪嫌疑人赵X等三人让其帮助将假币花掉。七人遂以打车为名将假币交给出租车司机李X。车驶出市区后,被李识破,并索要市内租车费五元。因被害人赵XX等四人未带钱,由犯罪嫌疑人徐X代付。后三犯罪嫌疑人便以索要代付车费及帮忙费为由对赵XX等四被害人进行殴打。赵XX被迫在一熟悉的饭店赊帐,请三犯罪嫌疑人吃饭共花掉人民币160元,饭后赵XX被放走。赵X等三犯罪嫌疑人又将被害人于XX、崔XX、王X…  相似文献   

7.
一、构成贿赂共犯情况 从财物的收取人来分,包括两种情况: 1、由公务人员收受财物,配偶知情且有共同预谋行为的,应以受贿共犯论处。因为,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在预谋或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只要有共同的预谋或共同的索取、收受行为,即应构成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配偶是否有收藏赃款赃物的行为,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8.
以不贪为宝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18号,忽然间成为石家庄家喻户晓的地方。原因是在这里举办了大贪官李真的赃物展。李真系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号称“河北第一秘”,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814万余元,伙同他人侵吞财产折合人民币2967万余元,被判处死刑。人们来到这里参观要被拍卖的李真赃物,是想“亲眼看看他那腐败劲儿……”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2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陆某和李某(另案处理)三人窜到崇左市某县某乡中国移动通信营业厅内,用撬棍等工具撬开营业厅内保险柜,盗走现金人民币2400元,手机冲值卡1375张(价值人民币77950元)、手机20部.  相似文献   

10.
李某,女,31岁,河化省某县农民。1987年11月12日中午,其弟李××拿着一张运单(是其当天9时在某站货场货运室盗窃的,可提大头鞋750双,价值人民币12263.3元),来到她家说:“我拾了一张运单,你去车站把货提出来。”李某说:“我不会取。”李××告诉她:“你在货场门前雇辆拖拉机,拉货的人都懂怎么取,你别进站,把货拉到陈庄窖,如有人问,你就说是×县的货。”下午4时,李某按李××的吩咐,到货场门口雇了一辆拖拉  相似文献   

11.
1985年3月6日,内地某省个体户李××、张××同甲市轻化公司签订了一项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李、张二人负责为轻化公司包进包销泡沫鞋40000双;轻化公司支付信息费5000元和提供进货资金.利润分配办法:轻化公司除收回进货资金外,每双收取纯利润0.60元,其余由李、张所得.合同签订后,李、张等人前往浙江省某县一乡村企业订货,订好后由轻化公司派人自带11.5万元汇票前去见货付款,买回塑革鞋10.4万双,总金额15.97万元.鞋子运回后,加上开支与包装、运输、保管费用,每双成本1.95元.轻化公司再次与李、张达成补充协议:轻化公司按4.5万双计收纯利润(每双仍收纯利润0.60元).由于气候转热,加上鞋子质量较差(部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  相似文献   

13.
1989年9月,苏州市某中学为宣传第十一届亚运会,在校内推销亚运会奖券。25日中午12时许,初(三)二班学生李某、王某等人去购奖券,李说:“我没有钱。”王说:“我有,借给你一元。”随即王借给了李某一元钱,并叫李代买了一张,两人到了购券处,李买了一二张奖券,一张交给王,一张自己拆看,王拆看的一张未中奖,李拆看的一张中奖一元,李当场兑现后即将所借一元钱归还了王某。此时另一同学向王某借钱。王说“借是不借,要么你替我去买。”站在一边的李某即从王某手中抢过钱,并说:“还是我替你去买吧。”随即挤到窗口买了两张奖  相似文献   

14.
外媒     
《方圆》2020,(1):6-6
洋葱是制作印度咖喱的重要原料,是印度人餐桌上必不可少的“国民食材”。然而,连月来,受恶劣天气影响,洋葱产量急剧下滑,价格飙升。近期,洋葱更是在印度“喜提头条”。2019年8月,印度市场上的洋葱价格从每公斤25卢比(约合人民币2.5元),上涨到每公斤100卢比至150卢比(约合人民币10元至15元),而在不到一年前,印度部分地区的洋葱价格曾一度低至每公斤1卢比(约合人民币0.1元)。  相似文献   

15.
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批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但是当把《批复》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结合加以适用的时候,却存在  相似文献   

16.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相似文献   

17.
范伟  江晗 《中国监察》2009,(21):51-53
2009年4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03年至2008年,张苏明在担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副台长兼江苏省广播传媒中心总裁及分管江苏广电城工程建设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直接或间接收受有关工程项目单位、下属工作人员及其他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7万元、美元2.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卡迪亚手表1只。张苏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相似文献   

18.
陈家杰,62岁,大学毕业,曾任湖北省黄石市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于2000年2月1 2日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据查,陈在任黄石市主要领导职务期间,先后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07578元,港币88880元,美金1500元,并伙同其妻杜修华(捕前系黄石市计划委员会纪检组长)受贿财物计人民币28600元.……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依法判处死刑。”以此为根据,各地司法机关对个人盗窃三万元以上财物的犯罪分子都判了死刑。并且有的地区还一概立即执行了死刑。我们认为,不宜把盗窃三万元以上财物的犯罪分子都判死刑,更不能都立即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20.
报载,“采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某,1992年7月至1993年11月……共收受工程队和工程管理办公室的贿赂500美元、1万元人民币。1993年春,张让某工程队为其装修新住房,费用2万元,1994年11月,张在出国期间,从团组费中借出3000美元用于购物,回国后用公款核销。1995年和1996年春节前,又先后收受开发区下属5个单位送的礼金1.2万元。案发后,张被有关机关给予撤职、留党察看两年处分。”读罢此消息、笔者不禁心生疑惑这起“涉案金额3500美元、4.2万元人民币”的案件,究竟属一般违纪问题还是违法犯罪性质?我想稍有点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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