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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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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人民警察的“见危应救”是指人民警察基于其法定职责和义务对人身、财产处于危险或灾难的公民应当立即给予拯救和援助。“见危应救”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见危应救”的警察主体范围是所有在职在编的人民警察,“见危应救”的时限要求民警迅速前往救助。同时人民警察还应不断提高服务助民的技能。人民警察“见危不救”应承刑事、行政和赔偿费用的法律责任。不属于人民警察危难救助义务范围事项等情形的,人民警察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警察“见危应救”与公民“见危应救”不同。  相似文献   

2.
“见危不救”的含义应当被限定在一个恰当范围内。只有不负特定救助职责或义务的人在能够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给自己或者第三人造成危险的情况下的不予救助行为,才是应该讨论的对象。见危不救应否犯罪化的实质,是一定的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外国刑法中虽有对“见危不救”科处刑罚的例证,但在我国刑法中设立“见危不救罪”,不仅有道德根基不稳之虞,也违背动用刑法的“不得已”原则,对其科处刑罚不可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继续发生或蔓延。  相似文献   

3.
现行刑法对"见危不救"行为,没有设置"见危不救罪"规制。多数刑法学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不宜入罪。但"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刑法对负有"见危应救"义务人的"见危不救"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其性质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玩忽职守罪;医疗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定罪处刑。对不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不作犯罪处理。对"见危不救"行为定罪处罚除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外,同时要符合行为人负有救助的义务,有救助的能力,不救助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造成严重后果三个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4.
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许多人呼吁在刑法中以见危不救罪对其予以明确规定,要求不作为者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刑法学界除少数学者予以声援外,大多对此持否定态度.这种否定未经论证和强有力的逻辑分析,有质疑的必要.从见危不救情境本身看,见危不救这种静止性行为,对后续事件具有作用力,具备究责的依据;其次,笔者提出紧密生活共同体、绝对支配力的概念,为能力责任的实现提供法规范基础;最后,从法社会学视角考察能力责任的提法,发现其具有极大的包容性,适用于见危不救者拒绝给予救助的行为具有可能性,并且是可欲的、正当的.  相似文献   

5.
见危不救的犯罪化需要解决三个问题:见危不救应否犯罪化、见危不救能否犯罪化和见危不救如何犯罪化。从其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来看,见危不救应该犯罪化;从法律对道德的强制角度看,见危不救能够犯罪化;见危不救的犯罪化,要从主体、对象、主观等方面严格限制其成立要件,并规定较为轻缓的刑罚。  相似文献   

6.
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可以刑法化,学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实际上见危不救行为刑法化从本质上看是道德义务的刑法化,但是见危不救行为在法益观角度无法证成其可罚性,其次,见危不救刑法化使得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模糊,"见危不救罪"中犯罪人缺乏作为义务的来源,以及"见危不救罪"缺乏司法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7.
见危不救现象在学理上可以分为"特殊身份"型与"普通公民"型的见危不救两个大类,包括"职务"型见危不救、"特定关系人"型见危不救、无重大客观危险的见危不救和有重大客观危险的见危不救四个小类。现行刑法对不同类型的见危不救现象的反应还存在力度不够与方式不当的不足。不能试图通过刑法来塑造所谓"积极的好撒玛利亚人",因为其缺乏刑法的人性基础,也与刑法之善的合正义性,合目的性与合正当性理念相悖;刑法在此问题上的道德救赎功能表现在,针对无重大危险的见危不救应通过设立见危不救罪来加以刑法规制,同时通过激发正当防卫的鼓励功能来发挥刑法在道德救赎上的作用;道德的救赎不应仅仅寄希望于刑法,而要进行整套法律体系构建的考量。  相似文献   

8.
佛山“小悦悦事件”引发了人们关于道德责任应否纳入法律调整的争论,究竟孰是孰非,似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法,是所有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二次性和谦抑性,其适用会对行为人的人身等方面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刑法的适用必须慎之又慎。对于社会上“见危不救”的现象我们又不可放任不管,否则会愈演愈烈。因此,从“二次性违法”理论的基本内涵着手,对“见危不救”的基本内容及应否入刑的争议进行了详细分析,最终得出在我国不宜设立“见危不救罪”的结论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9.
从德国刑法第323c条"不实施救助罪"的法律性质、处罚基础、保护的法益以及构成要件来看,其处罚的不是违反风序良俗的行为,也不是保护人类之间的团结一致,而是保护身陷紧急状态下的个人或公共法益。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前提已经存在,立法疑虑也可以通过对德国刑法第323c条的分析得以排除。所以我国应该参照德国成功的立法例设立见危不救罪。  相似文献   

10.
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使见危不救立法成为当前社会热议的一个问题,对此,部分国家已经有了法律规定,但是,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不大,法律不能成为强制人们为善的工具。从刑法学的角度来讲,见危不救立法还混淆了道德义务与作为义务,而且,见危不救立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保障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比进行见危不救立法更能产生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我国目前不适宜对见危不救立法。  相似文献   

11.
构建公安法学教育模式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安法学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学生获得从事公安职业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结构和能力。如果公安院校和普通院校设置和讲授一样的法学课程,而不强调公安法学教育的针对性和实践性,不仅是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也会阻碍公安法学教育的长足发展和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公安院校应从更新观念、准确定位、体现特色这三方面入手,构建新的公安法学教育模式。  相似文献   

12.
论美国的搜查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美国 ,搜查和扣押是警察收集证据的主要途径 ,它必须遵循严格的搜查程序 ,并受搜查范围的限制。只有合法的搜查和扣押所获取的材料 ,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搜查和扣押是警察等政府官员检查某人或者某地 ,以便获得和没收犯罪证据的行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规定 ,政府应该保证其搜查和扣押的合理性。而保护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主要机制是许可证程序 ,证据排除规则等 ,为实现美国的宪法精神提供了保障。美国刑事诉讼中有关搜查的法律规定可为我国搜查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消费者基于明显不实之虚假广告而购买商品,广告代言人无需承担责任;在真假难辨的虚假广告中,广告主和广告代言人均需承担责任。代言人基于信赖责任和获得利益而需要对其行为承担责任。代言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存在虚假内容时,其与广告主承担直接连带责任;在其不知情时只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代言人对其是否知情承担举证责任。广告主与广告代言人之间就责任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消费者。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警察已成为和平时期风险最大的职业之一。屡屡发生的袭警事件,在引起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警察维权的深层思考。袭警事件的直接受害者虽然是警察,但是其阍接损害的却是国家法律的尊严,如果警察自身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只有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相似文献   

15.
针对我国警检关系出现的问题,有人提出了警检一体化模式.通过对我国台湾警检关系存在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警检一体并不能解决我国当前警检关系存在的问题.目前,首先应对我国警检关系存在的优势和缺陷进行明确,从正反两方面借鉴警检一体模式,以检察引导侦查似乎是一可行方案.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法律,国家对其行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及程序,皆有明文规定.因此,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安局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均应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笔者认为贵州省都均市公安局对社会作出的"包赔"承诺,恰恰忽视了这一点.  相似文献   

17.
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进程中离不开公安法制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当前新疆的公安法制工作中尚存在重视不足、认识不到位、定位不准确和制度监督落实不到位以及多部门监督交叉未成合力等问题。改进公安法制工作,必须以规范化建设目标为要求,转变执法理念,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打造高素质执法队伍,优化公安法制工作环境,完善执法监督考核制度,切实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相似文献   

18.
当今跨国犯罪、国际犯罪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国际警务合作是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犯罪的需要。但是各国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给国际警务合作带来种种障碍。加强我国国际警务合作的策略应包括:遵循相互尊重与沟通协调原则;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为国际警务合作提供法律依据;完善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提高打击国际犯罪的能力等5个方面。  相似文献   

19.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缉,是警察常用的缉拿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措施之一,但是对警察追缉行为必须进行法律规制。现行法律规制警察追缉行为有四种方式,但规制警察追缉行为的法律存在疏漏、矛盾和不一致等问题,规制警察追缉行为的法律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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