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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调查权,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监察机关调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自此,以刑事案件为载体,完成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监察程序向司法程序的转化、监察权力与司法权力的配合。但是由于两阶段工作各有侧重,《监察法》与《刑诉法》两部法律立法考虑各有不同,实践中还需要不断磨合,其中刑事案件的主体证据在两个阶段转化的过程中,问题较为突出,且会长期存在于监检衔接工作中,这是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审查人员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完成了从党内措施到国家监察措施的转变,成为监察机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留置措施适用程序,特别是提请留置的程序、决定程序、决定的人员和方式、通知家属的内容形式等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被留置的对象作何处理,包括先行拘留,再根据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程序,也需要研究和明确。监察机关将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有事实和证据需要补充核实的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此时案件仍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应关押在看守所不应退回到留置状态,不应转移至监察机关办案场所。  相似文献   

3.
监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与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审查起诉权之间呈现彼此分离又有交集的互动关联。虽然《监察法》明文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符合特定情形会获得监察机关从宽处罚的建议,然而,对于此种从宽处罚建议的具体模式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后续处遇,《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未曾明确涉及,为司法实践的运用增添难以遮蔽的现实阻滞。在遵循监察基本理念和诉讼制度的前提下,对监察阶段从宽处罚建议的模式选择和后续适用予以深入剖析,实现监察阶段从宽处罚建议与量刑建议之间的顺畅衔接,构筑监察机关从宽处罚建议的整体轮廓与繁简格局。  相似文献   

4.
在以刑事强制处分作为程序变更效果的监察措施运行过程中,其可因监察调查程序的特殊性而在调查终结前欠缺必要的刑事司法审查环节。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未明确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时,可对监察措施的审批与执行进行司法审查的权限,这阻却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实效的发挥。以大陆法系强制处分的法定主义与令状主义为理论观照,强制处分的司法审查乃属法律保留事项,在司法保留与法官保留的语境下,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变更监察措施为刑事强制措施应遵循强制处分的适用规律。立法应保留将监察措施变更为轻缓刑事强制措施的处分空间,审酌实践中职务犯罪具体案由、证据收集情况及量刑期待等因素,细化完善留置期限类型化设定。同时,以留置为典型,监察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审查应遵循"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程序相称要求。  相似文献   

5.
自《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原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为调查权。因涉及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启动调查程序的差异,移送审查提诉仅能以职务犯罪调查为前提。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的启动均存在适用留置措施以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情形,其性质上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极为类似,而原《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权适用条件不复存在。在监察调查程序实施的精细化阶段,立法应有条件地赋予公职律师或其他主体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有限的法律帮助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或其他主体应明确刑事诉讼辩护人职责本位以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和任务就是与《监察法》有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程序进行衔接。在《监察法》已经出台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的针对性修改是必要且紧迫的。《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围绕多个与监察体制改革相关的重要内容对诉讼制度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侦查"与"调查"相区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职能管辖划分、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程序构建、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中的强制措施转换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修改对巩固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加大对腐败犯罪打击力度意义重大,但是也需要注意与已有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协调,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7.
《监察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赋予监察机关行使认罪认罚"从宽建议权"。该权力得到了《刑事诉讼法》程序规范和《刑法》实体规范的共同支撑。从权力本质属性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建议权"是求刑权,由监察机关行使有违求刑权的权力分配逻辑,存在侵犯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风险,可能动摇我国职务犯罪刑事诉讼的制度结构。为防控这些潜在风险,监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时要注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保护,严格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在被调查人认罪认罚时可以允许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移送起诉时不得以"从宽处理建议"强制约束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8.
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调查是落实职务犯罪监检衔接机制的重要环节。然而,在职务犯罪调查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范围、时间、启动模式和提前介入的结果反馈机制等方面存在现实困境。为明确提前介入调查时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与职权界限,应细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和标准、规范提前介入的时间、建立提前介入的启动模式与提前介入的结果反馈机制,以期实现监检关系的顺畅衔接与配合。  相似文献   

9.
对于轻伤害案件,法律规定了公诉和自诉两种诉讼程序,但实践中,90%以上的轻伤害案件适用的是公诉程序,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给调查取证、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等方面带来困难。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被害人心理、现行立法的冲突、公诉与自诉转变制度灵活性与过滤机制的缺乏等方面。对此,应由公安机关在立案前或侦查阶段,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和解,对于和解成功的,不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和解不成功的,移送起诉。  相似文献   

10.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实施、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转隶监察委员会的情势下,认清检察机关司法反腐的职能定位,科学设置职务犯罪检察内设机构,实行决定逮捕与审查起诉一体的工作模式,依法配置侦查、逮捕、公诉、立案监督、调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权,是"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党和国家反腐败总体格局中职能作用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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