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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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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我国陪审制有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陪审制在审判实践中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适用陪审制审理的案件范围过窄、陪审过程的形式化、陪审员遴选的随意化以及管理的非规范化。改革陪审制的具体思路是 :废止现行立法中对适用陪审制的弹性条款 ,尽快制定陪审条例 ;明确界定适用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范围 ;规范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以及陪审员的遴选程序 ;加强对陪审员的管理与培训。  相似文献   

2.
论“混合制”陪审模式的建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信会 《政法论丛》2005,27(6):78-84
人民陪审制在我国是舶来品,其建立的基本理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现人民参与国家政权的管理和司法民主;一是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实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目的。我国目前人民陪审制的实际运行与以上两个理念冲突,无法实现人民陪审制的功能。在审判方式改革日益深入的当今时代,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对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为此,我国的人民陪审制改革应在立足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发言权的基础上,借鉴英美陪审制的合理因素,建立我国混合式的人民陪审制。  相似文献   

3.
人民陪审制在我国是舶来品,其建立的基本理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现人民参与国家政权的管理和司法民主;一是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实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目的。我国目前人民陪审制的实际运行与以上两个理念存在一定的冲突,无法实现人民陪审制的功能。在审判方式改革日益深入的当今时代,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对人民陪审制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为此,我主张我国人民陪审制的改革在立足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发言权的基础上,借鉴英美陪审制的合理因素,建立混合式的人民陪审制。  相似文献   

4.
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将法院对法律适用的释明称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其与对事实的释明一道构成法院"实体性诉讼指挥"的核心。在德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化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听审请求权,避免突袭性裁判的需要。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指出当事人在辩论中未提出的,而法院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并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构成程序瑕疵,当事人可通过上诉、提起宪法诉讼以及提出异议等救济手段维护其程序权利。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了对法院的法律判断权施加影响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5.
汤维建  陈巍 《中国司法》2007,1(2):13-19
以当事人为本位的人本主义司法改革观,和我国长期以来法院单方主导的法院本位主义的司法改革观,存在诸多差异,前者关注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保障,法官的职能主要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后者则强调法官如何方便迅速的查明事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于协助法官职权行使。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具有鲜明的法院本位主义倾向,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问题。当事人本位的人本主义司法观应当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赋予当事人对诉讼过程的参与权、对实体结果的决定权以及程序适用选择权。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法院应当积极行使保障性职权。  相似文献   

6.
一、完善陪审制度的立法首先,要重新确立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我国现行陪审制度是以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根据而存在的,该法在1983年修订时,将原规定第一审应实行陪审制度,改为较为灵活的选择性规定,是否适用陪审制由法院自行决定。因此,立法上本身就体现出可有可无的状态。要使陪审制度得到足够的重视,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其次,要统一现行法律关于陪审制度的表述。在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确定陪审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称谓上统称“人民陪审员”。第三,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有必要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专门规范陪审制度的法律,对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产生方式、权利义务、参审范围、参审程序、任职回避等作出具体规定,从体现陪审价值的程序设计上为陪审制的正常运作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7.
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桂明  李仕春 《法律科学》2006,24(6):127-136
以诉讼权利与审判权力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诉讼权利分为程序请求权和程序形成权两种类型。程序形成权是指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的诉讼形为,无需经过法院审查,或者只需法院作形式审查,就能发生诉讼法律状态或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为诉讼权利。培植程序形成权的观念,注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对于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李拥军 《法学》2012,(4):10-21
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国家推动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复兴;法院本着对已有利的原则对其进行了改造,使人民陪审员成为了基层司法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由于陪审制能够满足一些人功利性的需求,因而会得到某些以陪审为主要职业的人的支持。虽然国家、法院与民众三者在推行陪审上达成了妥协与平衡,然而在这种平衡的背后,陪审的原初价值正逐渐消解和退化。  相似文献   

9.
奚玮  杨锦炎 《法律科学》2009,(5):113-118
民事证明权作为当事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与主观证明责任是同一事物之两面。民事证明权是当事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权利,是民事诉权的重要内容,具有宪法位阶。民事证明权在内容上包括事实主张权、证据收集权、证据提出权、质证权等实体方面的权利与证明平等参与权、心证公开请求权、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证明时间保障权、证明成本节约权等程序方面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就协议标的起诉后,我国法院应在特定情况下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并对诉讼程序作出相应变更。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直接优先适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涉港澳案件适用我国内地的有关规定。我国立法与司法都应从宽界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选择范围与仲裁协议标的范围。妨诉阶段诉讼程序的变更须以当事人援引仲裁协议提出管辖抗辩为前提,并遵循提出抗辩的时间限制。必要共同诉讼中程序的变更既须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也要考虑如何防止并行程序与冲突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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