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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5)
<正>鲁政字[2015]30号省水利厅:你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请示》(鲁水资字[2014]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厅提出的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划定方案,由你厅负责公布。二、你厅要认真组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监测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要督促各级政府通过强化节约用水、使用替代水源、调整经济结构等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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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33)
<正>鲁政字〔2015〕234号省水利厅:你厅《关于报批(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请示》(鲁水资字[2015]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负责印发并组织实施。通过实施《方案》,到2020年,全省现状浅层地下水超采量全部压减,深层承压水超采量压减50%,全省浅层超采区面积逐步减小;到2025年,深层承压水超采量全部压减,全省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基本消除,部分深层承压水超采区水位有所回升,地下水生态得到改善,在平水年份基本实现全省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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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沿海地下水污染防治指标列入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对重点污染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控;市、区联合执法,对地下水禁采区内自备井逐步进行封采,对限采区内自备井严格限制取水量;沿海100公里海岸线划为禁采区,独流人海河道全线禁采河砂……自去年上半年以来,日照市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了一系列大规模的集中整治活动,沿海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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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沿海地下水污染防治指标列入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对重点污染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控;市区联合执法,对地下水禁采区内自备井逐步进行封采,对限采区内自备井严格限制取水量;沿海100公里海岸线划为禁采区,独流人海河道全线禁采河砂……去年上半年以来,山东省日照市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了一系列大规模的集中整治活动,沿海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取得显著成效。在这背后,凝聚着日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倾力监督和不懈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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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5,(10)
<正>内政办发[2015]37号4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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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5,(1)
<正>内政办发[2014]128号12月1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保证行政复议工作质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人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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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3)
<正>内政办发[2014]3号2014年1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质量发展机制,创建品牌培育激励机制,不断提高自治区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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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5,(Z1)
<正>内政办发[2015]101号9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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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24)
<正>内政办发[2014]115号11月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构建和完善农牧业灾害防御体系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构建现代农牧业科技支撑体系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工作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和农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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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5,(12)
<正>内政办发[2015]52号5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区直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区直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