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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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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铁路法》第十七条就铁路运输合同赔偿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对于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铁道部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了赔偿限额,不保价运输的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相似文献   

2.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与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法律探讨李瑞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其货物损失的赔偿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往往难以理清,笔者拟就这个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粗浅认识。一、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与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目前的法律现状有...  相似文献   

3.
保价运输货物损害赔偿问题探讨陈荣关于保价运输货物损害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一法律规定,铁道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  相似文献   

4.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现就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作出如下解释,供在审判工作中执行。一、实际损失的连偿范围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货物…  相似文献   

5.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流转的日益加速,铁路承担的运输任务愈加繁重,围绕货物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此,笔者愿不揣浅陋,就其中的有关问题作一分析。一、铁路运输限额赔偿问题我国《铁路法》第7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确立了铁路运输限额赔偿的一般原则。所谓限额赔偿,就是指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行李,包裹和货物,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承运人)责任造成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6.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现就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作出如下解释,供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 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 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 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实际价值中未包含已支付的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短途搬运费等费用的,按照损失部分的比例加算。  相似文献   

7.
自2010年3月16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统称司法解释)走进人们的生活,对于行人“闯铁路”事故的责任、赔偿数额的规定发生巨大变化,可谓“乾坤大挪移”。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而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是衡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主要标准,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重要的定罪及量刑情节。因此,由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税证明)是审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认定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的  相似文献   

9.
胡明  符敬青 《法制与社会》2011,(29):273-274
快递业中普遍流行“保价条款”,在货物灭失毁损时区分保价与未保价给予不同标准的赔偿.对于保价条款的性质及效力一直存有争议.本文将从保价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入手,论证保价条款的性质和效力,以及实践中保价条款运用的缺陷和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赔偿解释》)统一了全国法院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司法保护规则和方法,不仅解决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和规则,同时也补充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立法的一些空白,为制订我国民法典提供了借鉴。关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赔偿主体、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标准,应按照最高院《人身赔偿解释》有关规定执行,笔者仅就司法实践中的几个特殊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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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毅  刘丽萍  郝晓琴 《证据科学》2005,12(1):69-73,80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把医疗单位的民事责任和患者或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具体量化,反映着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程度和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的程度。《民法通则》划定了赔偿范围,却没有明确赔偿的具体方法。《条例》对此虽做了相关规定,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相比,却不尽如人意。  相似文献   

12.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上述司法解释对“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性质认定的不一致,以至于出现“赔偿权利人在主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同时,还可否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疑问。对此,肯定者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1条的规定作为论据;而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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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第76条规定了时价赔偿公式,但是时价是变动的,如何确定货物的时价?什么货物存在时价?在什么情况下才能适用时价赔偿公式?这些都是在援用CISG76条作为确定损害赔偿额之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该规定本身出发,分析辨明这些问题,以期对该条在实务中的适用能有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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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玲  王振宇  梁清 《人民司法》2022,(13):36-44
<正>2022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22]3号《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系在2016年《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年《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的基础上,就与执行有关的非刑事司法赔偿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于2021年1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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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2004,(11):62-62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有较大幅度的调整和提高。但是我们和保险公司签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是不是说,如果我们出险,就不能依据新的标准来赔偿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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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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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迟延交付一旦构成,货方往往会因此遭受巨大损失。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2、3款规定:“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以上表明,承运人对迟延交付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另一类是经济损失。在具体的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纠纷个案中,以上两类损失有时单独出现,有时同时出现。 货物的灭失是指货物发生物理上的毁灭,或虽未发生物理上的毁灭,但已无法为所有人拥有。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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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伤害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郭乾坤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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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赔偿行政裁决案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严惠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所作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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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5):63-72
面对商品房交易中层出不穷的欺诈行为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加大惩罚性赔偿责任力度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日益显现出适用条件严苛、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多适用该司法解释作为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地位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法院存在适用法律的路径依赖等。为完善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裁、惩罚与激励功能,应当明确以下两点: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身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司法解释。同时,司法解释应做相应修改:因商品房经营者欺诈行为导致购房消费者损害的,以购房消费者所受损失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准,规定损失额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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