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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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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界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能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的争论早已有之,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版)》用立法的的形式对此情况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进行了确认,本文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适用的理论依据很难站住脚,并就此问题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相似文献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被广泛理解为"机动车全责"条款,它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条款遵循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道路交通中强势的一方加大了责任承担,对弱势的、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实施了更严格的保护,从立法本意上看本无不妥。但是,由于当时交强险制度尚未落实,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额度普遍过低,《保险法》又不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赔付,于是,这样的归责办法就导致了新的不公平。交通文明应是法制的文明,规则的文明。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本期"新闻聊斋",我们就来说说这"76条"。  相似文献   

3.
暗自庆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被广泛理解为"机动车全责"条款,它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条款遵循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道路交通中强势的一方加大了责任承担,对弱势的、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实施了更严格的保护,从立法本意上看本无不妥。但是,由于当时交强险制度尚未落实,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额度普遍过低,《保险法》又不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赔付,于是,这样的归责办法就导致了新的不公平。交通文明应是法制的文明,规则的文明。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本期"新闻聊斋",我们就来说说这"76条"。  相似文献   

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被广泛理解为"机动车全责"条款,它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条款遵循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道路交通中强势的一方加大了责任承担,对弱势的、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实施了更严格的保护,从立法本意上看本无不妥。但是,由于当时交强险制度尚未落实,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额度普遍过低,《保险法》又不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赔付,于是,这样的归责办法就导致了新的不公平。交通文明应是法制的文明,规则的文明。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本期"新闻聊斋",我们就来说说这"76条"。  相似文献   

5.
现代侵权行为法着眼于现代化的危险性生产活动,引入社会本位价值理念,归责原则以客观归责为中心,发展成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这一多元化的体系。2007年下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引发了很多的讨论和争议,特别是该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新法坚持了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入了10%这一最低赔偿标准,但是新法依旧没有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上区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这些都值得深入分析和讨论。  相似文献   

6.
冯丹 《广东法学》2008,(4):33-36
我国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于过度保护了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一方的利益,导致了交通事故责任中双方责任的失衡,在实施后引发了很多争议,以至于在三年之后再度修改。本文主要分析了该法第七十六条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减轻责任以及免除责任的条款规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7.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 人之间交通事故分别确立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运用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理论,对道路交 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8.
崔亚文 《法制与社会》2012,(19):276-278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在现行法中主要体现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具体如何理解方面学界众说纷纭,本文对此一一作了辩驳分析,厘清了归责原则与赔偿规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并从理论和现实出发提出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我国应当坚持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对道路交通事故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理论界存在分歧,《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相关判决的案例也较少。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只要造成精神损害事实,就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如因人身权受到侵害,实行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因具有人格意义的财产权受到侵害,采用过错推定规则。法官在自由裁量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关的主客观因素。将来制定民法其时应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则对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是侵权行为中重要的部分,我国的实务界与理论界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多有争议。本文通过对立法与归责原则理念的解读,明确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正确性,以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11.
熊进光  方娜 《行政与法》2014,(7):95-100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一方、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注意义务都给予了明确规定.然而,“中国式过马路”行为模式的产生给该法律中规定的机动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机动车损害赔偿领域应构建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并存的归责原则体系,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采取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实行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并行的归责原则体系。本文在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76条规定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归责原则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3.
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害非机动车及行人时到底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直都存在激烈的争论。我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他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例也并不相同,有的采过错责任原则,有的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则采过错推定原则,各种做法各有利弊,相比较而言无过错责任原则更加具有合理性,我国的做法实值赞同。  相似文献   

14.
《江淮法治》2008,(9):20-21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决定》对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进行了修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5.
毛磊 《江淮法治》2008,(9):22-23
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有人认为这是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  相似文献   

1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包括物件责任主体和行为责任主体。前者仅在《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对机动车负有管理责任但并不直接使用机动车参与交通运行活动,一般承担过错责任;后者使用机动车直接参与交通运行活动,在《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都有规定,必须将两部法律的规定对接,根据交通事故类型承担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我国道路交通领域的危险责任是在弱者保护语境下的危险责任,与西方保有人制度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1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民法通则》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再到修订前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我国立法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摇摆,现行法主要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含过错推定责任)体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一方的表述语焉不详,《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的数个条文均系针对特殊情况下认定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主体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8.
话题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颁布实施以来,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尤其是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王康 《行政与法》2010,(4):114-118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对交通无过错事故责任的承担提供具体规则。交通无过错事故中的损害应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仍然未获救济的损害由各方根据公平原则在可救济的范围内按照人身损害优先的顺序合理分担。  相似文献   

20.
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理论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星  李娜 《河北法学》2004,22(3):75-7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归则原则完全不同 ,这导致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不同。分析比较了各主要国家对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并且从法学理论上对之进行研究。认为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 ,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才更能体现法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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