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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1 毫秒
1.
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指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视听作品授权他人进行影院发行后的二次利用时,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的二次利用获得合理报酬.完善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制度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和影视公司之间的利益,促进中国影视业的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2.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二稿中有关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引入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从"二次获酬权"的含义分析,此项权利的设立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创作者在作品的后续使用中的利益。然而,就当前国内影视业的环境、此项权利的规定来看,要真正落实"二次获酬权"尚需时日。为保护创作者的相关利益,德国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石宏 《知识产权》2021,(2):3-17
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作了重大完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相关概念和制度,包括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明确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廓清广播权的内涵,修改合理使用的相关内容,增加职务表演制度等;二是强化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包括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加大对严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等;三是解决权利人维权难题,包括增加作品登记制度,增加文书提交令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完善诉前保护制度,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四是全面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包括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完善残疾人合理使用的规则,增加表演者对其表演的出租权,增加录音制作者的广播和机械表演获酬权等。  相似文献   

4.
王迁 《知识产权》2021,(2):18-32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但两类视听作品分类标准不明,且对其他视听作品采用约定优先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不利于此类视听作品的许可与传播。当一名合作作者无正当理由反对对合作作品的特定利用时,其他合作作者不能发放专有许可,这可能给合作创作的学术论文和专著的出版带来负面影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电台、电视台和报刊通讯社员工的职务作品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可能产生其员工离职后无法获得出版其职务作品文集所须授权的问题。新增的有关职务表演的规定合理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将"演出单位"作为"表演者"的问题。对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规定并不是法定许可,因为《著作权法》并没有为录音制作者规定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的传播权专有权利。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广播组织的转播权以技术中立的方式拓展至网络环境。有关用作者的署名推定权利存在的规定,被诉侵权人应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已获许可的规定,以及法院有权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品的规定,均直接来源于《中美经济贸易协定》,其中有些仅具有形式意义。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为摄影作品享受新的保护期(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所设定的条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不一致,可能需要再次修改。  相似文献   

5.
著作权法草案第二稿第三十六条主要涉及视听作品制作及相关权利主体的权利范围问题。相对现行法与草案第一稿,草案第二稿第三十六条的进步值得肯定,但仍存在一定缺陷,存在第一款不切实际,第二款用词不当、表演者权利范围模糊,第三款二次获酬权立法不周严等问题。这些缺陷亟待加以修改和完善,以真正实现第三十六条定纷止争的立法意图。  相似文献   

6.
传播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已有的著作权利益格局,表演者对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逐渐失去控制,出现了表演者利益失衡的现象。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是指表演者享有的因广播电台使用其已固定的表演而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是对信息时代表演者与广播之间利益的重新平衡。赋予表演者以广播获酬权是著作权的立法趋势。传播技术的革命催生了建立表演者广播获酬权的必要性,表演者从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中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具有正当性。我国著作权法未来修订中应明确增加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条款,尽快推动建立表演者集体管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权利组织构建,逐步取消对《北京条约》第11条的保留。  相似文献   

7.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解可以细化到对“提供作品”、“获得”、“公众”、“有线或无线方式”、“个人选定的时间”、“个人选定的地点”等要件的理解.其中核心要件为“提供作品”与“个人选定的时间”.“提供作品”系指提供作品的初始行为,而“个人选定的时间”则体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性特性,即用户可以按照其“个人的需要”决定获得具体内容的时间.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有关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无需修改,对于表演者权及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采用与著作权相同的表述.  相似文献   

8.
李玉红 《河北法学》2015,33(3):144-150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前提条件和具体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立法及司法政策对于版权商品平行进口的态度亦不明朗,对此美国司法判例提供了良好借鉴.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增加“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并明确发行权国际用尽的立场,真正发挥其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不当扩张、确保作品原件或合法复制件在市场上自由流转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4年6月6日向社会发布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权制度的完善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涉及版式设计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权利。本文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有关相关权的修改历程、修改方案和修改缘由进行梳理和评价,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期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相关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经过十年的努力和打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终于尘埃落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获得通过,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有重大革新,可谓十年磨一剑。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充实和扩张了著作权的权利客体,赋予了作品以法律定义,承认了视听作品的概念,规定了作品的开放兜底条款,完善了作品排除规则,扩张了广播权的内容与范围;革新和完善了著作权归属和利用规则,新增了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规则,革新了合作作品权利授权和行使规则,作品登记制度正式入法;强化了著作权保护制度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将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并列为第一位的损害赔偿确定方式,确立了基于著作权使用费标准的损害赔偿方式,大幅提高了法定损害赔偿标准,明定了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上多处重要修改和迭代革新,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积极而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冯晓青 《法学杂志》2013,34(8):1-10
著作权行使是发挥著作权的作用、实现作品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保障,也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新增的章节。著作权合同则是著作权行使的基本法律形式。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转让合同和质押合同是著作权合同的常见形式。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这些合同制度均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相关理论问题和具体规定需要深入辨析.利益平衡理论虽然被广泛应用于论证各方面的问题,但它仅属一种抽象的论证原则.互联网技术在促进作品快速传播的同时,也使著作权制度的溢出效应显著放大.数字传播时代的到来督促人们修改源自机械传播时代的著作权法规定.在概念、逻辑、语言、作品界定、权属、权项设置、著作权限制与集体管理等方面,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均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以促进著作权法更上层楼,成为我国著作权制度的良好支撑.  相似文献   

13.
网络链接尤其是深度链接是否侵犯著作权,主要有三种标准:“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和“实质呈现标准”,从利益平衡角度,实质呈现标准更显合理.本文通过对“今日头条”案的探讨深度链接著作权问题可知,深度链接应认定为临时复制,并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深度链接并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深度链接实质上改变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法》应当考虑将深度链接纳入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14.
胡良荣 《知识产权》2012,(10):61-64
我国大陆于2001年第一次修改著作权法时,针对原法合理使用范围过宽的实际,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了适应网络传播技术应用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呼声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时再次响起;我国台湾地区现行“著作权法扩大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增加了“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的概括性规定.两岸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均”注意与《TRIPS协定》和《伯尔尼公约》接轨,不断规范合理使用制度,均已有较高的国际化水平,但对照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的要求,因应网际网络发展,仍需要不断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权益分配的均衡思想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冯晓青 《知识产权》1996,6(4):16-18,44
著作权法是国家用以调整作者、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在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是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著作权法实际上是一部分配作品权益的知识产权法。我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在对作品权益分配方面,既借鉴了外国经验,又考虑了我国现实国情。它通过调整国家、社会和作者三方面利益关系,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其成功之处,根本上就在于贯彻了对作品权益分配的“均衡思想”(下称均衡思想)。均衡思想是著作权法的精髓所在。笔者拟对此略作探析。  相似文献   

16.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结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专家建议稿和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讨论了著作权法修改中的一些问题,包括废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重新梳理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突出规定相关权,以及强化对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应当面向实务,解决问题,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最近,《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专利法和商标法相比,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受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影响更大.《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与时俱进的需要,应该坚持履行国际义务、平衡各方利益、从实际出发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等原则.  相似文献   

18.
唐艳 《知识产权》2012,(1):46-52
首次销售原则对数字化作品的适用,应依照数字化作品的不同类型以及移转、传播的不同方式来具体判断。通过网络传输的数字化作品原则上不应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化作品复制件的有形占有发生移转,但伴有许可协议的情形,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是否移转,建议借鉴美国沃纳诉欧特克案确立的三步检测法来判断,只有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发生移转,才能适用首次销售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之时,应将首次销售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并针对数字化作品细化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9.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汇编权"。但这是立法者错误理解《伯尔尼公约》的结果,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未单独规定"汇编权"。"汇编权"不仅在适用范围上与"复制权"重复,没有给著作权人带来任何新的利益,而且给法院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迫使法院去审查被控侵权人汇集原告作品的成果是否形成了新作品,并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应当对"汇编权"进行重构,将其改造为在公共集会上的讲话者许可他人汇集其讲话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的基础和核心,但复制的内涵却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日趋扩张,从单纯的印刷复制到模拟复制再到数字复制,复制在技术面前迷失了本质。由于各国关于复制权的理论基础与立法结构不同,复制内涵的发掘更是莫衷一是。从激励理论看,复制是对作品形式的再现,是著作权人控制作品市场利益的手段之一,集中反映了复制件的非独创性与竞争性特点。认识这一特点对解决异形复制、自发复制和暂时复制等新型复制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非独创性与竞争性二维视角来看,新型复制方式产生的利益应该在竞争市场上以复制与创作为边界进行分配,从而在激励著作权人的前提条件下实现著作权人独占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动态平衡,保证公众接近作品和著作权人行使独占权在著作权法中各得其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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