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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7)
<正>鲁价格二发[2014]9号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予以公布,请遵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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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6)
<正>鲁价格二发[2015]3号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修订了部分可另收费的一次性耗材目录,现予以公布,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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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6)
<正>SDPR-2014-0460018鲁价格二发[2014]66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及时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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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35)
<正>鲁价综发[2015]87号各市物价局,省物价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规定,省物价局重新修订了《山东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裁量基准中,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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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1)
<正>杭价服[2014]161号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局,各非公立医疗机构:为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医药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浙江省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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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21)
<正>鲁价格二发[2015]42号各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精神,省物价局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文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文件公布之日起,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