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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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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学说,该学说较好地解决了合同缔结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避免了合同缔结这一过程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之地。自耶林创立该理论后,各国立法和判例纷纷予以确认。但立法和判例的确认,并未解决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中留下的若干问题。完善的理论是指导我们进行科学的立法前提,我国正在如火如茶地进行民法典编撰,梳理缔约过失责任上的理论问题,有助于建立我国合理的民事责任体系。基于完善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的动机,文章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理论,并总结了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2.
缔约过失责任概念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春海  刘晓军 《河北法学》2005,23(8):116-118
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传统理论的探讨,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空间、时间范围,结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阐明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解,界定了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并就概念的效力确定、法定性及相对性的理解等诸多方面做了论述,阐明了缔约过失责任对民法理论发展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3.
范斌 《法制与经济》2008,(16):20-23
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学说,该学说较好地解决了合同缔结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避免了合同缔结这一过程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之地。自耶林创立该理论后,各国立法和判例纷纷予以确认。但立法和判例的确认,并未解决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中留下的若干问题。完善的理论是指导我们进行科学的立法前提,我国正在如火如茶地进行民法典编撰,梳理缔约过失责任上的理论问题,有助于建立我国合理的民事责任体系。基于完善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的动机,文章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理论,并总结了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4.
德国民法创设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严苛之处.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其与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不仅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的信赖利益的侵害,而且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固有利益的侵害.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侵权法的立法模式与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5.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一种责任形式,它是对违约责任的完善和补充,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提供全面保护的标志。尽管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逐渐完善,但某些相关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问题和立法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本文从廓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地位、构成要件、主要类型、赔偿范围进行了系统分析,得出:缔约过失责任是民法上继合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无因管理责任之后第五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在立法上应当将其规定为一般的民事责任。《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立法上是一种创新。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将其确定为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  相似文献   

7.
陈波秀 《法制与经济》2008,(2):125-125,F0003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一种责任形式,它是对违约责任的完善和补充,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提供全面保护的标志。尽管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逐渐完善,但某些相关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问题和立法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龚晓龙 《法制与经济》2008,(20):24-25,27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本文从廓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地位、构成要件、主要类型、赔偿范围进行了系统分析,得出:缔约过失责任是民法上继合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无因管理责任之后第五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在立法上应当将其规定为一般的民事责任。《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立法上是一种创新。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将其确定为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  相似文献   

9.
缔约过失责任在德国法上是一个通过学说和判例逐渐确立和完善起来的制度.自创设以来其在德国民法上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在修正后的德国债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已被明确规定为第311条第2款.不过德国新债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只是一种对过去已被接受的判例和通说的总结,并没有根本性的创新.而且德国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保护缔约外的第三人存在分歧.与德国新债法的规定相比,我国<合同法>在缔约过失责任类型的设计上更为具体,并且未扩张至第三人,但也需要经由司法和学理解释得到阐明和发展,德国的经验对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系.  相似文献   

10.
梅伟 《现代法学》2006,28(3):74-82
合同因错误而被撤销,撤销人应负担信赖赔偿责任。该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历经德国学者温德夏特、耶林、贝尔、梅尔的建构,最终在1896德国民法典中确立,并被现代各国民法继受。错误信赖赔偿责任是信赖保护的重要制度。它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而以信赖为归责原则,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旨在追求公平理念。我国应当确立错误信赖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岑颖  陈娇 《法制与社会》2011,(15):42-43
缔约过失责任是民法上一个较为古老的制度,而安全保障义务是较晚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义务。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在某种情况下会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竞合,这两个责任就不再是互不冲突,而是出现了复杂的关系。本文将从两种责任发生的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及二者产生竞合的情况三大方面来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传统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否还能全面覆盖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已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了,本文拟介绍缔约过失责任的详细内容。  相似文献   

13.
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一方因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随着时代的发展,缔约过失责任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就从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立法现状出发,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探讨,以期对缔约过失责任在立法实践中探讨完善之途径,旨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尽可能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4.
吴国强 《法制与社会》2011,(20):291-292
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之后,被各国法学界广泛关注采纳,我国《合同法》中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债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它所保护的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信赖利益,有其独立的成立条件和适用范围,我们完全可以把它作为一项独立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的债权制度单独加以规定,从而使债法体系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焦富民 《法学论坛》2002,17(6):44-49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现代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合同法》在参酌国外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通行做法的基础上 ,从我国现实出发 ,第一次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合同法责任制度的体系 ,实现了对缔约当事人利益的扩大化保护 ,体现了合同法的价值关怀。但在司法实践中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 ,需要进一步加以修改与完善 ,尤其迫切需要法学界对这一制度进行潜心研究 ,以促进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关于如何正确地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上尚存在着混沌、模糊之处。本文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与商业风险的关系,区别了缔约过失责任和缔约阶段的侵权责任,阐述了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也可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从三个不同的角度缔约过失责任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17.
田圣斌  董邦俊 《河北法学》2003,21(6):131-134
理论界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是非法泄露或者使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行为的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不仅仅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而且是一种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所以该条的实质是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救济方法上,该条存在重大缺陷,该缺陷极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8.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必要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此要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注重在合同缔结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不明确,明确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确立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原则及范围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9.
先合同义务作为一种责任承担的来源,其产生的渊源、存在的范围等因素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在实务中,对此种义务的承担存在许多的争议。先合同义务的理论基础应是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应为缔约过程,而缔约过程应限定为从要约生效至合同生效。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即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因过失行为发生在缔约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而呈现两种样态,两种责任样态构成要件相同,但责任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不同。类比于合同义务的产生及承担的情形,从一般责任的来源、责任的诉及范围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来认识先合同义务可以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更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20.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是在缔结契约过程中一方或双方违背了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先契约义务,使相对方基于对契约会有效成立的信赖而受到损失。   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意义在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有利于交易的促成。在没有合同关系或合同没有生效的情况下,当交易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害时,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合同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种缺陷,使交易双方一旦在市场交易中受到损失,能及时以多种方式寻求法律保护。   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成为立法及学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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