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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作为一项独特的且被很多西方国家所接受的物权制度,固然有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但从居住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特点来看,其本身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传统居住权的功能可以为很多已有立法所替代;从居住权的立法结构来看,我国物权法无设置居住权的可行性。因此,我国物权立法目前还不太适合将这一制度移植过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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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物权法是否要建立居住权制度,学界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议,如今这一争议似乎已经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尘埃落定。本文从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目前关于居住权制度的两种观点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对反对我国建立居住权制度的观点进行了辩驳,指出了在我国建立居住权制度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应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居住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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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在世界的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规定,在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中第180条至191条中也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并未对此作出规定,本文认为我国物权法应当设立居住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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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基本理论问题反思——评居住权的否定理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否定居住权的各项理由值得商榷.脱离人役权的概念体系,在物权法中单独规定居住权也是可行的.人役权制度的废弃并非铁板一块的绝对真理.居住权制度具有无法为其他制度所替代的独特功能,它并未放弃对效益价值的追求,要辩证地理解居住权的不可转让性.在居住权法律关系中,保姆一般是间接受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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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在当今中国社会日益受到重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已是当务之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并未规定居住权制度,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本文从居住权的渊源和历史发展着手,联系我国实际情况来论证我国有必要建立居住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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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之后大陆法系各国纷纷仿效建立了居住权制度。我国物权法中没有设立居住权制度。但是本文认为我国存在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空间。文中通过分析在我国建立居住权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出了我国应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居住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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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源流及立法借鉴意义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居住权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在西法东渐时却没有被我国民法所借鉴。在物权法草案的讨论过程中,学界对于是否引入居住权意见不一。文章从分析居住权的概念及其源流入手,探讨了我国是否能够引入居住权以及如何在立法体例和具体内容上设计居住权诸问题,以期能为居住权这一理论争议提供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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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之后大陆法系各国纷纷仿效建立了居住权制度,以此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我国颁布的物权法中没有设立居住权制度,但是我国存在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空间,现实生活中住房的紧缺以及经济条件的限制等等都决定了居住权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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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居住权有利于保护离婚后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实现从所有到利用的现代物权理念,从长远考虑,我国有必要从婚姻法和物权法来设计离婚后居住权的具体制度,将其和谐地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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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源流及其立法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34,自引:0,他引:34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 ,后为欧陆各国民法典所承袭 ,从该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轨迹可以探求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 ,尤其是居住权沿革的中断更是为我国物权立法的理性选择提供了分析材料。居住权制度确有一定的价值和社会意义 ,但也不得不对下列问题再作进一步的思考 :居住权是否能融入现有的制度框架体系 ;居住权沿革的中断原因在我国是否也存在 ;制度的社会需求度 ;制度创立的社会成本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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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大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2):179-192
《民法典》居住权呈现出结构化、层次性和价值多元的特质,但其制度设计未适当提取公因式,有待透过宽松的解释立场,完善和充实其三层法律构造的具体细节。《民法典》第366-370条形成第一层构造中的合同居住权,对其主体、客体、权能、消灭事由应该采取文义解释、目的性扩张、目的解释及体系解释等不同解释方法,在恪守物权法定原则之外有效保护契约自由。《民法典》第371条形成第二层构造中的遗嘱居住权,其在设立方式与形式、继承与转让、登记效力等方面,参照适用合同居住权规则的空间非常有限,法律适用机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第1090条等形成第三层构造中的法定居住权和裁判居住权,于其类型化的基础上,需要朝具体化的方向填补漏洞。从而,促进居住权在我国的规范体系化和内容本土化之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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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在我国民事(物权)立法过程中最终被废黜,既反映了传统民法中的,微观意义上的居住权制度本身存当代中国社会意义的欠缺,又反映出我国物权法完全排斥居住权观念的极端性.尤其在物权法宣誓了"公有制"的基本原则之后,创造性地发展罗马法以来的居住权,就成为当代中国物权法参与营造和谐社会的,当仁不让的制度功能.其体现即是以宪法之维中的居住权观念,统帅物权制度,面向土地的"公产"取向,以公众居住利益实现为基础进行地权制度的改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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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所独有的功能并不能被既存的法律制度所替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保留居住权的房屋买卖以及房屋的租赁和借用制度与居住权制度均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不能相互替代。本文认为只有居住权制度的存在才能避免制度供给不足的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