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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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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世界刑事司法出现了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在这一趋势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国刑事和解的相关经验,在我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对于保障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权益,提高刑事案件的处理效率,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故此,应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诉讼阶段、案件范围、启动程序、运作方式和结案方式,还需适当扩大刑事诉讼法中的酌定不起诉的范围,进一步落实量刑建议权,立法规定对加害人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在目前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刑事和解只能作为传统刑事纠纷原有处理模式的有益且有限之补充,而不能成为主要方式.后现代思潮所带来的多元化视角虽然有其积极的价值,但如果以后现代视角解读我国的刑事和解,会超越我国刑事诉讼尚处于现代化过程的历史阶段,违背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现阶段应当以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刑事诉讼理念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亦不例外.刑事诉讼中的刑事和解程序不应挑战传统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它应当是一种司法程序,而非私力救济,需要避免非程序化运作.刑事和解应坚持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基本方向.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刑事和解原则,应当是与现代刑事诉讼保障权利理念相一致的原则,而不能是一个体现西方后现代思潮的原则.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公理性原则,应当贯穿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始终.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案件相对较少,仅限于特定条件下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应当严格适用刑事和解,审慎把握适用条件,妥善处理和解反悔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刑事和解制度被正式纳入其中,这一制度来源于司法实践,是我国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机制。为推动新刑事诉讼法的良好实施,笔者对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些浅显分析,以期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5.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四种特别程序之一加以规定,并明确了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和效力,使刑事诉讼规则更加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近年来研究"刑事和解制度"的文章层出不穷,但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和解却未得到司法实务界的重视,理论界对之研究也付之阙如。然而刑事二审和解已经逐渐影响到原有的司法生态,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亟待人民法院予以总结。基于此,笔者尝试对构建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和解制度进行探讨,希望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二审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作为在司法实践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更是名正言顺了,包括《高法解释》、《高检解释》以及《公安部规定》在内的若干文件进一步丰富了刑事和解的内容。从实证角度出发,以《刑事诉讼法》法条为根本探讨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现状,分析新法颁布后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立法规定及其问题,以期对该制度更好的完善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7.
基于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程序之规定,检察机关被赋予了另一项权力——刑事和解权。刑事和解的思想内核在于恢复性司法,价值旨趣在于宽容、宽恕理念,由此决定了刑事和解权的性质为"程序性权力"。检察机关应当是和解程序之督导者、和解处理之决定者、刑事和解之监督者。和解过程中,应当尽量吸收社会第三方参与其中,并对和解权进行监督,同时权力机关之间以及权力机关内部分工,也对和解权起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  相似文献   

8.
新刑事诉讼法在借鉴各地试点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设置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但该程序使用范围过窄以及无法与自诉案件和解与调解程序相衔接等缺陷而导致被架空。因此有必要从广义上去解释刑事和解这个概念,并把公诉案件和解、自诉案件和解与调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都纳入到刑事和解之中,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之下,重构刑事和解制度,使刑事和解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协调衔接,有效融合,消除法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进而增加刑事和解的可适用性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刑事和解模式的理性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从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刑事和解大体存在三种模式: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模式、公权力机关主导和解模式和人民调解模式。从调解中立和司法效率的角度而言,公权力机关主导和解模式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模式的理性选择应当是以人民调解模式为主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模式为补充的混合模式。但是,从人民调解模式合理、充分、高效运行所需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条件来看,其应当是刑事和解模式改造的远期目标。在人民调解模式日趋完善的主路上,有必要选择适当的"辅路"来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常运行。在现阶段,这条颇具妥协性和过渡意义的"辅路"应当是司法机关主导刑事和解的模式。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刑事和解早已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但由于之前刑事立法对这一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只有把犯罪客体作为首要标尺,并综合考虑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才能正确界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但考虑到刑事和解在我国还是一项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新型刑事司法模式,基于公众的心理需求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功利目的,当前有必要把罪行轻重也作为能否适用刑事和解的一个考量标准。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之前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但这一界定仍存在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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