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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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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要律师干嘛——《律师文摘》2003年第二辑卷首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象 《中国律师》2003,(8):19-19
《律师文摘》自去年创刊以来,摘登了不少好文章。补白也颇具特色,用一些统计数字,发人深省。例如第三辑253页有这样几则:一、北大法学院陈兴良兄发现,目前中国“70%以上”“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无律师介入,即大多数被告人都是自辩或请亲友代理。二、1997年至2002年间,至少有500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其中80%由司法机关“送进班房”,“绝大部分(占80%)又最终宣判无罪”(原文如此)。三、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数量飙升,北京律师却“不敢办刑事案”(即担任辩护人)。“年人均办理数量”已从10年前的2.64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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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钧 《中国律师》2004,(10):79-79
在汉语表述中,“法”与“律”二字互为通用。这种用法虽然由来已久,但如果我们追溯历史就会发现,“法”字出现的时间要早些,因而许多与法律有关的事务多冠以“法”字,而很少冠以“律”字,如指称法律文本的有“法典”、“法令”;指称法律机构的有“法院”、“法庭”;指称司法人员的有“法官”、“法曹”;指称法律体制的有“法治”、“法统”;等等。然而,人们可能不无惊奇地发现,受当事人委托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却不被称作“法师”而被称作“律师”。有人可能以为,这种称谓是为了避免误解,因为“法师”是佛教的专用词语。但细查可知,“律…  相似文献   

5.
舒国滢 《中国律师》2002,(12):67-67
律师乃时下时髦行业。君不见,律之师者一袭轻装、一纸文牍,奔走肆行街巷,出入堂皇高楼,雄辩于法庭公堂、媒体舞台之内,谈笑于灯红酒绿、杯光交筹之间。值此“凝视”年代,律师忽得春风杨柳,与体育、文娱明星、企业家、IT精英交相争辉,构成时代之绚丽斑斓。律师通晓律条、明法穷理,且通达世事、问疑辨难,较之其他人等尤现事理情理、道德良心。但正因如此,律师一业规范自重,万民瞩视,自不待言。日前读报,作家张炜尝言:“我惧怕自己对世界没有感情。”闻得此言,本人为之动容。于兹商事社会,物欲横行,德性式微。虽律师者,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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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种传统,是经过长时间积累产生的。中国原本有一种法制传统,但这种法制传统并不是“法治”的传统,中国法制建设和改革的取向逐步形成“法治”,才能使之成为传统。法治社会的基础是多方面的:整个社会法律至上的意识,完善的法律体系,有一个积累一段时间根植于社会的法治传统,高质量和讲究效率的司法审判体制等,但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科学、完善、良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  相似文献   

7.
作为近期被发现的一起刑事错案,湖北佘祥林案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学界和律师界也就这一案件所暴露出的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诚如大多数讨论者所认为的那样,这一案件不仅显示出中国的刑事侦查程序、公诉制度、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制度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而且还说明审级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乃至司法独立制度也到了不改革不行的地步。然而,参与这场讨论的人们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辩护律师无法发挥作用也是导致佘祥林冤案得以形成的关键因素。原因很简单,无论是第一审法院还是第二审法…  相似文献   

8.
刘星 《中国律师》2005,(8):71-71
《律师文摘》有自己的定位,在文摘上有自己的目标策略,颇能吸引人们的眼球,可谓成功。读起《文摘》,自然容易产生一个问题:律师(当然包括其他读者)在职业工作之余应当阅读什么?不用明说,律师总有“前进方向”,这就是做好与业务、生计或说过活相关的本职工作,将该拿下的律师费用一网打尽,将该表现得洒脱的职业法律人风采大力张扬,将该充满浪漫情调、他人煞羡的中产阶级(退而求其次可能是小资)生活彻底释放。如此,读书或者读些文章,似乎就要围绕这些来转。老实人是不会否认这些的。然而,《律师文摘》似乎没有多少这方面的意思,它有些文气、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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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2004,(9):44-44
业务进阶:以案论道·从判例看保障措施案件中“未能预见的发展”的证明问题卢志勇证据适用·“污点证人”作出豁免制度研究徐静村潘金贵判例研究·电视节目预告表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与广西煤矿工人报侵犯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案林立·关于合同、信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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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 《中国律师》2004,(12):55-55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简言之,律师就是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维护正义的目标。人们有时将律师视为正义的化身,似乎律师自身就可以代表正义;有时又将律师视为邪恶的代表,似乎律师天生就是亵渎正义的恶魔。其实,这两种认识都不正确。道理很简单:正义的概念是抽象的,人人都可以自以为代表正义和维护正义,而对于正义的价值观却会因人而异,各不相同。更何况,在不同的时空中评价正义的社会标准也会发生变化。如此,便出现了评价正义的法律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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