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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1 毫秒
1.
1992年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艾某某诉青山殡仪馆丢失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认为:青山殡仪馆将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造成其亲属精神痛苦,系该馆工作人员失职所致,该馆有过错,应当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由青山殡仪馆赔偿原告550元结案。这一案  相似文献   

2.
1993年11月16日,吉林省辽源市个体户张某在北京赛奇科技公司下属的招待所住宿时,将随身携带的7300元现金寄存在招待所处、当张某凭盖有该公司法人章和财务章的收据收款时,该公司以招待所被盗,公司财务章及法人章均已丢失为由不同意给付。后张某多次催要未果,遂于去年11月29日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寻求法律的支持。法院经开庭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寄存现金后,即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在保管期间发生丢失,自应承担民事责任,因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寄存款及其利息,…  相似文献   

3.
张娅 《江淮法治》2014,(6):34-34
正2月14日,金寨县法院判决了一起赔偿案。2013年3月7日,被告刘某邀请原告李某帮自家柴棚捡瓦。因双方系表兄弟关系,所以并没有约定支付报酬。当晚5时许,天色日渐朦胧,李某一脚踩空,从梯子上摔下来。刘某夫妇慌忙将李某送往金寨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李某患左股骨隆骨骨折,断端分离,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李某与刘某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遂起诉至法院。金寨县法院认为,李某出于亲情关系在不收取劳  相似文献   

4.
一、骨灰(尸体)能否作为权利客体“骨灰案”因原告委托被告保管的骨灰失窃而超,这就将一个问题呈于人们面前:骨灰能否作为权利客体?由于骨灰是尸体火化后的物质体,所以,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尸体能否作为权利客体。对此,法学界认识不一。有人认为,人的人格可以延续至其死亡后,某些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尚存在于尸体之上,所以,尸体不能作为物对待,不能作为权利客体。有人则认为,人格因人的死亡而消失,所以,尸体与一般的物无异,可以作为权利客体。  相似文献   

5.
2002年6月2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许正红诉新安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侵害“人格利益名誉权”纠纷一案。当审判长庄严地宣判:支持原告许正红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新安县计生站赔偿原告许正红精神及经济  相似文献   

6.
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于2000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原告归还婚后欠的5万元欠款。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有2001年8月5日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兹欠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原告刘某某称:对欠条的  相似文献   

7.
1993年12月20日,原告李某等人将其父李明先的遗体送到河南省安阳市殡仪馆准备火化。在办完火化手续后,李明先所在单位领导主持由死者子女,亲属、单位负责人,生前好友共计200余人参加的告别仪式。当对遗体作最后瞻仰时,突然发现玻璃棺内的遗体不象李明先。经辨认确系他人,当即死者家属中有两人因悲愤过度,昏倒在地,在参加告别  相似文献   

8.
原告俞某于2000年9月18日购买一部摩托罗拉V8088手机,同年10月,手机不慎掉入厕所。俞某即到被告某维修中心检修。被告经初步检查,即告知俞某手机已进水腐蚀,不能维修,只能更换主板,经双方口头协议约定以2000元价格达成更换手机主板的协议。2001年4月,俞某使用手机时发现按键失灵,即到维修中心检修,方知其更换的手机主板为旧板。为此,原告、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约定为更换新板,被告以旧充新,系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被告认为双方约定为更换修复板,不是新板,同时举证其手机新板成都内部报价为2200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9.
《中国法律》2010,(2):36-39,93-97
原告黄宇森是被告京溪小学的学生。2006年4月3日,京溪小学与被告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三茂旅行社)签订《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2006年4月4日,京溪小学向全校学生家长发出通知,称于同年4月11日组织全校学生到花都区实桑园进行春游活动,该活动委托被告三茂旅行社组团出游,每名学生的费用为55元,报名参加春游活动的学生于4月6日上午将前述费用带回学校,由三茂旅行社派人上门收取。  相似文献   

10.
原告张某系北京市某福利厂职工,被告陈某系北京市某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2001年6月13日,原告从某农贸市场被告所经营的摊位购得蔬菜。回家后发现购买的蔬菜份量不足,即找到被告理论,二人在争执过程中,言辞愈加激烈,被告随手拿起自己挑菜用的扁担打向原告的右腿,扁担刚好击中原告右腿假肢,原告随即倒地,其右腿假肢破损。原告张某诉至北京市某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损失。  相似文献   

11.
1994年3月,原告王大川以江西省永丰县蔬菜种子公司名义向河南某种子商店订购豆角、芹菜种子,金额15700元,已预付15000元。双方约定;货运至江西樟树站,由王大川自提。提货单用挂号信寄给王大川。4月16日,河南某种子商店依约办完了托运手续,并通过开封市邮局用挂号信将提货单寄给王大川,但是王大川迟迟未收到挂号信。经查询,责任在邮局。王大川诉至法院。法院查证,挂号信件丢失系永丰县邮局误投入永丰县种子公司及永丰县种子公司吴××签收后丢  相似文献   

12.
一、问题的提出2001年8月,原告甲将3张拍摄于50年代的绝版老照片交给被告乙彩色扩印服务部,要求将这3张照片翻版扩印,并告知服务部经营者这3张照片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是原告半个世纪前与其祖父母等亲属的合影,现在,除原告外,照片上的亲属已相继去世,这些照片是留下来的唯一影像,请一定妥善保管,同时预交了40元翻版冲扩费。1周后,原告持取像单取照片时,被告知照片被跑片的弄丢了。原来,乙彩扩服务部没有冲扩设备,每次都由跑片人丙负责将原片拿到丁彩扩社去冲洗,他挣中间的差价。丙在取片过程中保管不善致使原片…  相似文献   

13.
2012年8月6日下午,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开庭审理张娜拉肖像权纠纷案。原告北京娜拉文化传播公司诉称,2009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漯河联泰食品公司共同签订了艺人广告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聘请原告的签约艺人张娜拉担任被告膨化、糕点产品的形象代言人,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1 1年7月31日。2010年3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协议履行期限延长5个月免费使用。2011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多款面包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张娜拉的肖像。并且,在双方约定的免费试用期结束后,被告仍然继续违约使用张娜拉的肖像。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50万元违约金,被告立即停止违约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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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2月23日报道,一起因银行出纳员工作差错而引发的7万元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2月20日由上海市某区法院做出原告败诉的一审判决,其定案依据是作为被告方的银行提供的银行监控录像资料。 原告张某向法院诉称,2001年4月11日,他在上海某银行开立了实名制存折,存入人民币7万元,但6月5日到银行取款却遭拒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支付存款本金7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被告银行方则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刘某因感情不合经法院判决与吴某离婚,二人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严重分歧。后刘某要求复婚,吴某不同意。为达到复婚的目的,并报复吴某,1998年8月的一天,刘某到吴家祖坟地,掘开吴父亲的墓,将骨灰盒盗走并藏匿,后骨灰盒被追回返还失主。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了盗窃、侮辱尸体罪,而对于盗窃、侮辱骨灰的行为如何处理却缺乏明确规定。盗窃骨灰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了盗窃、侮辱尸体罪,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躯体。按照这一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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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告赔偿被告刘某等人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合计5550元。原告荣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00年至2003年期间先后聘用被告刘某等8人,从事协助市场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协议,期限为半年到10个月不等。合同到期后,约定双方另行续签劳动协议。2003年4月1日和7月1日,原告又分别与8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均至2004年1月30日终止。合同到期后,8被告没有重新续签劳动合同,又继续在原工作岗位上班,原告仍按原合同给付8被告工资至2004年4月。后原告由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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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平  木心  龙文  清贤 《检察风云》2002,(12):26-27
今年初,有关部门公布了2001年全国十大经济案件,福建省公安机关侦破的华良公司非法传销案名列其中。此案于今年4月29日、30日在三明市梅列区法院开庭审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检察机关指控,这起以上海华良公司总部为核心,传销网点遍布全国25个省区的特大非法经营案,自2000年9月至2001年4月短短的8个月时间内,非法传销金额达2亿9千多万元,受骗人数达20余万人。  相似文献   

18.
晓勇  潍河 《法庭内外》2010,(8):4-12
2010年4月28日,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非法行医"案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宣判。法院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北大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死者熊卓为家属共计75万余元。对于广受争议的北大医院"非法行医"问题,法院没有给出结论。此时,距离原告王建国之妻熊卓为的离世,已有4年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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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案例、规范与学理(一)案例的引入原告柏某诉称,2009年3月2日我入职被告A公司担任保洁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12日我因病住院治疗未再提供劳动。2010年7月12日我提出劳动仲裁,但仲裁委认为我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400元。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提供了下述证据:(1)有原告姓名的工资条,除工资构成外没有  相似文献   

20.
丁一鹤 《检察风云》2010,(13):56-59
2010年4月28日,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非法行医”案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宣判。法院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北大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死者熊卓为家属共计75万余元。对于广受争议的北大医院“非法行医”问题。法院没有给出结论。此时,距离原告王建国之妻熊卓为的离世,已有4年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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