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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中具有指导、约束、补充的作用。因此它又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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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不单是狭义的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事活动的行为规范,还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尽管社会各界对民法基本原则进行了不同表达,但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确定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却是难得的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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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已是理论上的定说。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以立法形式确立为法律原则,却始于欧洲近代史上的法典编纂运动。那时,仅仅是作为私法领域(民法)的原则,起初只限于债法部分。后来逐步扩展到整个民法领域,进而成为其基本原则。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只是私法领域的一个概念。但是,民事诉讼法也应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其涵义是指:法院(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恪守忠实、守信和善意信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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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有自己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有没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回答是肯定的,否则,知识产权法学界也就不会津津乐道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原则了。当然,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的一般基本原则有所不同,是创设知识产权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行为准则和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而只具有立法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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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司法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有的称之为“精典原则”、“帝王条款”,足见诚实信用原则地位之高显。本文主要论述广义诚实信用原则(以下简称“诚信原则”)作为司法原则的有关问题。 一、诚信原则作为司法原则及在我国法律与实践中的运用 广义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民事主体应该以善意的心理状态来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既要维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也要维护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广义诚信原则既是守法原则,也是司法原则。 诚信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着作用。首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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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论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一、诚实信用能否成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民事实体法上的准则。其基本语义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作为法律上的概念,它源自罗马法中的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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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商标权利人、相关权益人以及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公众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利益平衡原则是民事主体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是否符合诚实信用的检验标准。在商标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既是司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解决纠纷的具体规则。就前者而言,一方面,商标民事司法实践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理念,通过司法裁判宣示维护公平竞争、反对一切不正当行为、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帮助法官准确理解具体法律规范的含义,衡平法律规范司法适用的效果。就后者而言,诚实信用可以在不保护不应保护的商标、权利不得滥用以及对权利懈怠者的保护进行限制等方面填补商标法的规范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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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刘荣军一、诚实信用原则与民事诉讼法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①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的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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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商标权利人、相关权益人以及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公众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利益平衡原则是民事主体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是否符合诚实信用的检验标准.在商标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既是司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解决纠纷的其体规则.就前者而言,一方面,商标民事司法实践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理念,通过司法裁判宣示维护公平竞争、反对一切不正当行为、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帮助法官准确理解具体法律规范的含义,衡平法律规范司法适用的效果.就后者而言,诚实信用可以在不保护不应保护的商标、权利不得滥用以及对权利懈怠者的保护进行限制等方面填补商标法的规范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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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6)
比例原则表达了一种适度、均衡的理念和思想,因而是一项理性的行为准则,能够作用于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秩序。比例原则在民法上具有本体论意义和方法论意义双重性质,可以作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发挥作用。民法并非一个独立的自治王国,国家可能通过立法和行政等手段对民事主体的权利和自由进行过度的干预和限制,而处于优势地位的私人也可能滥用此种优势,使相对人处于不平等地位。将比例原则引入民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在本体论意义上,其可以将民法领域的各种强制力量“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民事主体的自由不被过度限制;在方法论意义上,其可以作为一种分析和评判现行相关规定和做法之妥当性的思考工具,并可指出进一步改进之方向。在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当不失时机地将比例原则引入民法,以助推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的现代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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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本是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人之间的道德准则。最早将这个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是《法国民法典》。该法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这个“善意”即指诚实信用。此后,《德国民法典》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规定下来,并且从契约合同扩大到一切债的关系中。及至《瑞士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已扩张到所有民事活动中。该法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由此,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被学者们尊称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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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整个民法尤其是现代合同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所普遍确认.诚实信用原则有着深刻的道德内涵,更是一种法律理念,它不但要阻人为恶,曼要导人向善.本文以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分析为切入点,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运作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合同关系中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使诚实信用原则能更加有效的平衡社会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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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活动是法律适用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对具有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范容易理解、把握和适用,而对于诚实信用这样的法律原则,却缺乏研究。之所以称为原则,说明它不是可有可无。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合同的“帝王条款”,公证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一)从道德规范到法律规范。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童叟无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经济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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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有帝王原则之称。作为一项私法上的原则,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原则化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理论界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本文赞同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为它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审判模式的变革和诉讼观念的变化。文中在此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予以了详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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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这已为我国学界的通说,商法较之于民法相比,具有更大规模的商业信用,因而,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法领域起到比在民法领域更加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为何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各个学者却有不同观点,本人从经济学和法理学角度出发,结合商法的相关基础问题,提出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法基本原则的两方面理由,即诚实信用原则实现商主体利益最大化、体现商法的最高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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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这已为我国学界的通说,商法较之于民法相比,具有更大规模的商业信用,因而,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法领域起到比在民法领域更加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为何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各个学者却有不同观点,本人从经济学和法理学角度出发,结合商法的相关基础问题,提出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法基本原则的两方面理由,即诚实信用原则实现商主体利益最大化、体现商法的最高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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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民法学者一般都十分强调其在民法中的特殊地位,甚至有学者推崇其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谓之“帝王条款”。当前,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论述总是会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联系在一起,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上尚有问题值得探讨。一、诚实信用原则并未具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看法,直接取决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按照徐国栋先生的看法,我国民法学者就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了“语义说”和“一般条款说”两种观点。“语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诚实不欺、恪守信用的要求。“一般条款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