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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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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仇家明 《政法学刊》2005,22(5):59-60
破产法的宗旨是通过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渍权人的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最大限度地保 护债权人的利益。但目前在破产法实施中,滥用国家安置破产职工政策,不合理地扩大劳动债权的范围,从而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时有发生,因此,应从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及范围两方面完善我国破产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2.
张弢  王伟 《人民司法》2012,(22):82-86,1
破产债权确认是整个破产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是进行破产债务清偿的基础和前提。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执行权,若案件已进入到执行阶段,但是尚未执行终结,在债务人及次债务人均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对于自己欠缴出资的股东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还是向次债务人申报债权?  相似文献   

3.
破产清算是我国破产法规定的与重整、和解并列的三大破产程序之一,其最终目的是分配破产财产而分配顺序是决定企业破产财产最终归属的准则,尤其在破产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现行破产法规定在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有担保债权后,按照劳动债权、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有比例进行清偿。然而,实践中却无法有效保护被侵权的普通债权人,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顺序合理性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4.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确立了合伙企业破产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规则,但这种参照适用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理论和立法上予以解决。我国的合伙企业与法人型企业在组织方式、财产构成和责任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合伙企业的破产与法人型企业的破产相比,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企业破产法一般规定中的资不抵债无关;(2)合伙企业破产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但不适用和解和重整程序,只有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才有权申报债权;(3)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4)在进行合伙企业破产的债权清偿时,要分清各个合伙人的责任,注意合伙人连带破产问题,在合伙企业债权人和合伙人债权人并存时,适用并存债权原则进行清偿。  相似文献   

5.
在调整人身侵权债权的各种制度中,为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清偿顺位中找寻优先清偿点是次优制度选择,因为无论人身侵权债权定位在哪一个清偿层面都是后序债权人为破产企业的非法行为买单。为此,在其他法律制度足以保护人身侵权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在破产清偿顺位中为人身侵权债权人设置优先受偿权实属不必要。但是其他法律制度不足以保护人身侵权债权人的权益时,我们可以考虑在破产清偿顺位中采用将人身侵权债权与劳动者债权同序的方式来保护人身侵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无法清算并非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终结原因,而破产程序本身具有彻底清理债务人债权债务的功能。相关主体不配合清算导致债务人财产灭失,该损失理论上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追回后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不应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个别进行追偿并用于清偿其自身债权。  相似文献   

7.
破产法基本原则再认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尊重非破产法规范、破产债权平等、债权人自治与集体清偿原则是贯穿破产法始终的基本原则。前两项原则主要关注破产债权的确认与实现,其中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原则着眼于权利自身的内容,强调破产法外的实体权利在破产程序内仍需尊重;破产债权平等原则着眼于此权利与彼权利的关系,强调在破产程序中相同的债权应相同对待,平等受偿。后两项原则主要关注破产程序的启动与展开,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破产企业财产最大化的基本保障,但完全的债权人自治会产生较高的集体决策成本,因此必须同时强调集体清偿原则以进行必要的限制。上述四项破产法基本原则的共同作用,是理解与适用破产法的关键。  相似文献   

8.
曾虹  李立贤 《法制与社会》2011,(33):102-103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破产法》规定可以中请破产,由法院主持公平清偿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公平清偿的债权中包括国家的税收债权。由于税收债权的债权人是国家,为维护国家权益,法律赋予税收债权以优先权。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税收优先权的实现存在许多实践上的障碍。本文主要论述税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实现等相关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9.
破产法是一部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民事法律。早期我国破产法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是否适用破产程序存在不同看法。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大量债务无法清偿问题凸现出来,新破产法实时扩大了适用范围。我国破产法有四个基本原则:破产程序司法独立性原则、债权人自治原则、破产债权平等原则和破产债权的最低清偿原则。  相似文献   

10.
高圣平 《法学》2024,(1):112-126
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还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或者之后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为避免债权人同时向破产管理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可能导致的超额受偿问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法定地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样在其代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原已确认的债权人的债权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准共有”,若保证人已经履行全部保证债务,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平等受偿;若保证人仅履行了部分保证债务,则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就同一债权的破产分配额优先于保证人而受偿。债权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主张保证债权,均受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主张保证债权的规则即应不再适用。  相似文献   

11.
在对破产企业的清算过程中,由始至终离不开破产财产,它既是破产宣告后继续进行破产程序的基础又是破产债权人得以通过破产程序接受清偿的物质保证,同时还是破产企业职工得以妥善安置的一种途径。因此对破产财产的定位及分配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杜会稳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更大限度的保护。所以破产财产及其分配贯穿于破产程序始终,依法分配破产财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作用。目前,世界各国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也有很大差异,主要来源于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和学说: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固定…  相似文献   

12.
所谓破产,就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的破产.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管理,各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清算人申报其债权,由清算人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资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经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以后,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其目的在使各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财产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  相似文献   

13.
于定明 《法治研究》2014,(7):120-126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当优先清偿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但不宜将其优先顺位过于提前,与劳动债权处于同一顺位清偿较为恰当。这一制度安排将提高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的清偿额度,有利于保障基本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但不会因此诱导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滥用权利。同时,这一制度安排有可能降低劳动债权人、税收债权人、普通债权人的清偿额度,并对这些债权人的行为以及对政府、债务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些影响不会过多损害社会效率,相反,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债务人形成无形的监督。  相似文献   

14.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破产公司环境债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是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经依法申报并被债权人会议确认为属于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除《企业破产法》外,我国《海洋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若公司破产,环境受损者如何实现其环境债权。具体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环境债  相似文献   

15.
破产债权人无疑是破产事件悲剧的主角。债权人是不幸的,因为债务人破产至少意味着其债权的部分落空,有时其债权的受偿率甚至是零或者负数。〔1〕债权人也是最为脆弱、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他们虽然在名义上享有受益人的地位,但同时又被剥夺了破产事务的管理权和破产财产的处分权,因而往往不能主动参与破产财产  相似文献   

16.
柳光洪  杨曦 《人民司法》2021,(5):69-71,89
【裁判要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者存在损失,该损失属于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不能起诉债务人相关人员用债务人财产向其个人清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破产管理人未请求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归入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亦未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则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后,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7.
破产案件中容易出现突发性群体事件。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债权人,一旦债权人的损失超过了其风险承担能力,造成债权人的强烈不满,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如破产企业职工的上访、小额债权人的围攻、侵权受害人的不满等。破产案件中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可避免的对破产制度提出挑战。  相似文献   

18.
杨悦 《人民司法》2012,(1):96-98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破产案件审理中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2006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为破产案件的审理创立了全新的审判思维。破产程序需要最大化地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的公平与协调。债权清收直接关系到可分配财产的变现和给付,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护,关系到破产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也是各方当事人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往往更多地关注破产债权的数额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于破产企业,人们更关注的是作为资不抵债主体的破产企业的债务情况和其既有资本现状,对破产企业自身债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一些需要通过清收程序重获  相似文献   

19.
张兆函 《河北法学》2024,(1):165-186
《民法典》施行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债权人得否向相对人直接请求等基础问题仍存争议,其根源在于债权人撤销权中破产外撤销权的制度定位尚未被充分探讨。民法典评价“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与英美法系发轫于欺诈转让法的可撤销交易制度以公平合理对价为规制中心的思路相合。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不完全契约的缺省规则,可分为打击低价(及无偿)转让侵害债权及偏颇清偿侵害债权两项子类型,它们有着部分相似的事实构成和相似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538—542条有着高度弹性的解释空间,低价转让损害债权重在考察交易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影响,偏颇清偿则重在诈害意图;“撤销”原则上宜解释为相对于债权人不生效力,且承认相对人及后手受让人基于支付公平合理对价的抗辩权以维护交易安全;破产外救济的定位决定了债权人应享有针对相对人的直接权。债权人撤销权作为规制财产不当减损行为的基础规则,值得充分发掘。  相似文献   

20.
破产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纠正债务人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实现对普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从而确保破产财产的最大化和保护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利。破产撤销权制度从欺诈行为和偏颇性清偿行为两方面进行设计,欺诈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偏颇性清偿行为则主要有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既存债务事后提供担保、危机期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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