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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近日,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首次邀请县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这次会议是水富法院按照云南省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制订了《水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后进行的首次列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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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会议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存在着缺陷。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很少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使这项制度近乎虚设。为了改变现状.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将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作为改革的共同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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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这一规定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指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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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是目前各地法院和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举措。但是,立法规定的粗疏导致对该项制度的功能设计、检察长列席的职责、对程序公正的影响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虽然实际效果与立法者的理想存在较大差距,但随着各地法院和检察院的强力推动,其制度功能逐渐为大众所了解,其价值为司法人员所认同。有必要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客观考量这一重要制度的实践效果。通过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近年来列席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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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制度功能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是检察权对审判权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手段。笔者就如何加强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一些自己浅显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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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制度。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其对审委会审议活动的监督是检察监督的组成部分,与审判独立、控辩平衡和秘密评议等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并不冲突。列席审委会制度具备实际运行的现实条件,应选择适当途径,完善规范性文件,促进制度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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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律早已规定但至今仍存在争论的一个问题。专家、学者对此意见不一,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就目前我国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实际运作情况以及检察机关的职能而言,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显得非常必要,应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同时,明确列席的人员、列席的案件范围和列席的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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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一项司法制度。是检察机关实现审判监督方式多元化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及其具体制度上的缺陷,造成这项制度形同虚设,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也很少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重新被提上操作层面,为此笔者试从该制度的立法依据、现实意义,以及当前理论界对此的争议加以分析,以求消除疑惑,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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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审委会”),是依据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而制定的一项司法制度,是实现审判监督方式多元化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这一制度对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作用仍有很大的发挥空间。目前, “健全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已被列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范围。笔者试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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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李小林检察长应邀列席江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参与讨论由该院提起公诉的黄明朝盗伐林木一案。这是自201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汉的实施意见》正式实施以来,江州区检察院检察长第一次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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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监督职权,无论是对拓展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还是在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方面都是一项不可替代的制度,对于加强检、法两家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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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法律的这一规定是基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分配中的定位即法律监督,“检察官的职责不单单是在于刑事被告之追诉,并且也在于‘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是实现审判监督方式多元化的一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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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但在具体运行中遇到瓶颈,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展开。要从明确角色定位、明确列席案件范围、理顺监督程序等方面,不断提高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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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制度法律规范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同样也是深化审判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之一.该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种特有的制度,该制度对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司法的程序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对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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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由法律规定的.然而实际执行的结果,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却常常被安排在另一个会议桌旁议事,这是正常的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