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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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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秦时期军事法是中国古代军事法的早期渊源。这一时期军事法有四种比较重要的表现形态:誓,礼,律,兵书。誓产生于夏朝,“甘誓”是夏朝的基本军事法,商朝有“汤誓”,西周有“牧誓”和“费誓”,它们大都是古代战争动员令的记录。“礼”起源于祭祀,它体现的宗法精神是夏、商、周三代军事法的核心。到西周时,礼成为军事法的主要形态,对军事行政法、军事组织法、兵役法律制度、军事后勤法律制度等都有规定。“律”在甲骨文中曾有记载,是关于军队的法律,作为一种军事法的形态,律一直在完善、发展,是我国军事刑法的雏形。兵书是在春秋战国时期产生的军事法的一种特殊形态  相似文献   

2.
在旧有的穆斯林文化色彩完全褪去之后,土耳其军事司法制度现属于大陆法系,其发展呈现出了一些令人瞩目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军事审判实行由军事法院和军纪法院组成的双重审判体制;二是军事法院审判管辖采取“军人犯主义”与“军事犯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三是军事检察权在案件调查阶段居于主导地位,对军事指挥权形成了有效的制约;四是军事检察官、专业军事法官的任职要求和职务保障有较为周密的制度安排;五是军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优劣并存,仍有诸多不足。  相似文献   

3.
信息不对称就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信息不对称理论是微观信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核心内容。正深深影响市场经济的每一个方面.本文逆向选择风险、道德风险、串通招投标、资格预审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指出消除建筑工程招授标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的措施。  相似文献   

4.
“军事人才”是军事人才学的基本概念。目前,学术界几种流行的军事人才定义,其区别不是在概念的内涵上,而是在外延上,分歧的焦点是:军事人才是否都应有“军人”身份。从军事活动实践看,军事人才应是那些热爱军事,有较强的爱国心、正义感和责任感,掌握了较多的军事知识,具有较高的军事才能,并以自己创造性的劳动,为进步的军事活动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可见,军事人才≠军队中的人才,军事人才≠军队干部。  相似文献   

5.
所谓军事审判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军事审判法”的适用对象。凡“法律”有刑罚规定而台湾地区“陆海空军刑法”也有规定或有类似的规定的,不论台湾地区“刑法”及其“特别法”有无规定,该“法”为“陆海空军刑法”的“特别法”。因此,现役军人犯该罪均归属军事审判。台湾地区所谓的现役军人,是指依其“兵役法”或其它“法律”服现役的军官、士官、士兵。非现役军人也有受到军事审判的可能。  相似文献   

6.
教授简介:曾任西安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军事法学研究所所长,专业技术三级。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类岗位津贴,是全国、全军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长期从事法制工作和军事法学的教学与研究,是军事法学学科带头人之一。主持国家、军队“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重要课题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7项,编写教材6部,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在军内享有很高的学术地位,为军事法学学科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  相似文献   

7.
论“刑始于兵而终于礼”——兼论中国军事法的起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始于兵而终于礼”,是对中国古代法独特发生路径的经典概括。在部族战争中产生的暴力行为方式作为刑罚,规范己方的军事行为,维护己方的军事利益,是为军事刑法。而这种暴力方式引入到日常生活中,即通过刑罚惩罚犯罪确立正确的行为规范,是为刑法。西周时期,在“宗法结合封建”的“维新”制度下,“礼”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发展为国家法度,对违礼而致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有战争与刑罚两种。基于此,战争开始扶单纯的弱肉强食演进为具有政治和道德属性,并形成以礼来规范军事事项的军事法——军礼。同时,中国古代的刑法也开始具有了“明德慎罚”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8.
运用逻辑法和资料分析法,剖析军事特种技术与军事特种技术训练关系,提出“以军事体能为基础的军事特种技术”分类观点,即近战格斗、泅渡、攀登和越障等四大类;阐述“军事体能作为军事特种技术存在于训练体系之中、军事体能训练水平决定技术水平、组训的角色分工不影响原来技术功能的不可替代性”等六大训练特点和“科学的进行不科学训练、保持基本体能状态”等八大训练原则;从训练内容、指导和管理等三个方面,探讨训练技术问题。  相似文献   

9.
军队侦查权是国家军事机关依法享有的侦查权力。军队侦查权的性质定位有“援用主义”和“延伸主义”两种理论。军队侦查权的法律渊源有国家军事法授权和国家刑事法授权两种模式。军队侦查权的军事属性是其最基本的属性,体现在目的、客体、主体和运行方式等方面具有最低限度的军事特征。我国军队侦查权定位于国家侦查权在军队的延伸,由国家刑事法律直接授权。这种性质定位和法律渊源导致军队侦查权的军事属性严重缺失。应当按照“援用主义”定位和“军民分制”“平战分离”原则,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重塑我国军队侦查权的军事属性。  相似文献   

10.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经突变为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现行国有金融的垄断地位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困境。为了削弱信息不对称对非公有制经济融资能力的制约,必须加速投融资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11.
国际人道主义法旨在为一方权力之下的武装冲突受难者提供人道主义保护 ,保护的是战争中不与军事必要相冲突的人权 ,它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一整套国际实施机制。国际人权法旨在为所有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提供平等的保护 ,它适用于任何个人和任何情势。人权纳入国际保护始于二战结束以后 ,它主要由国内法来保障。由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在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上存在着共同的价值取向 ,容易使人们混淆两者之间的关系 ,其实两者是国际法的不同分支部门 ,但它们存在着交融之处 ,并互相影响、互相作用。  相似文献   

12.
国际人道法的界定及其与战争法、武装冲突法的等同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国际人道法是由协定和习惯构成,从海牙法和日内瓦法发展而来的,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已经或可能受武装冲突危害的人员及财产,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武装冲突中人道要求的统一的国际法规则体系。从理论层面说,不加限制地把国际人道法与战争法,武装冲突法等同起来,多有不妥。国际人道法的内容包含于战争法、武装冲突法之中,只是战争法、武装冲突法的主体部分。只有把战争法、武装冲突法限定为指称作战行为规范的时候,才可以把它们等同起来,相互替代使用。  相似文献   

13.
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否定与再考虑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有的国际法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在 19世纪末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 ,另外一些国际法学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即使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曾经是习惯国际法 ,它也已经在 2 0世纪被国际法确定为非法。但是 ,由于 2 0世纪的国际法对于解决发生于国家内部的严重人道主义问题没有给出积极的规范 ,因而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在国际法学界依然争论不休。19世纪式的人道主义干涉极易被强权国家所利用 ,不应当使其合法化 ;而发生在国家内部的严重人道主义问题又需要采取必要的人道主义行动。因此 ,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法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本文认为 ,正确的方向应当是进一步完善安理会采取人道主义干涉行动的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4.
雇佣军问题对国际人道法的冲击及影响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传统意义上的战争,主要是指国家相互之间的武装冲突行为。然而,2003年伊拉克战争及美国战后对伊拉克的占领,其中尤其是费卢杰事件中的黑水公司,表明私人军事(保安)公司也开始介入到武装冲突或战争中来。然而,“雇佣军”性质的私人军事(保安)公司参加战争,使得军队开始“民营化”,使得现代战争或武装冲突在组织结构上发生一个质的变化。私人军事(保安)公司似乎与国际法定义下的“雇佣军”不相符合,所以,现代战争结构正在发生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它表明人道法在新形势下正在受到冲击和影响。  相似文献   

15.
对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及其研究的几点看法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正确把握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国际人道法的理解、传播、实施和发展,至关重要。半个多世纪来,对于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虽然成果丰硕,但也众说纷纭。本文在审视其主要成果和反思其研究思路的基础上,对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和阐述做了新的尝试,论证"被保护人利益优先原则"、"禁止超出军事必要的武力使用原则"和"诚信原则"才是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6.
朱文奇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人道法研究所所长。留学于欧美,在我国外交部任外交官、联合国高官等。曾是国际刑事法庭唯一中国籍的检察官,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在国际司法机构出庭并进行法庭辩论的中国法律专家。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经验。对国外司法制度和西方人文环境非常熟悉,其英语和法语都极其流畅。主要从事国际人道法(战争与武装冲突)、国际法下的罪行、国际刑庭的理论和实践、国际刑事诉讼程序研究。  相似文献   

17.
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前提是了解它。国家负有传播国际人道法的主要责任,在和平时期和战时传播国际人道法,是《日内瓦公约》及其他国际人道法条约规定的缔约国的主要义务之一。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人乐观,因此,在《日内瓦公约》通过60周年之际,重温国家在传播国际人道法方面的义务和回顾国际社会在此方面的实践,有助于提高对传播在国际人道法执行中的作用的认识。  相似文献   

18.
当前国际人道法建立在区分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一二元体制基础之上,对此,不少学者提出了批评与质疑,主张建立统一的国际人道法。然而,现阶段建立统一国际人道法面临着难以逾越的障碍:统一的调整对象将排除大量规则的可适用性;统一的规则难以满足不同类型武装冲突的特殊需求;统一的被俘战斗员地位将限制国家主权权利的行使。在国际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仍是主权国家的现阶段及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二元体制仍将具有生命力。  相似文献   

19.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至1977年两项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的通过,武装冲突期间禁止恐怖活动的规则已由草案条款发展为了一项正式的国际人道法规则。不仅如此,《第一附加议定书》还将恐怖主义行为规定为第85(3)条中的"严重违反行为",从而暗含了战争罪之恐怖犯罪。但恐怖犯罪却没有被明示规定于任何普遍性的国际条约中,大多数部门反恐条约都排除适用于武装冲突期间。同时,恐怖犯罪向公众散布恐怖的特殊目的会造成长期恐惧的社会氛围,有着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特别严重性。上述因素说明创设恐怖犯罪作为一项国际人道法的单独罪名具有国际法依据和现实紧迫性。恐怖犯罪与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之间的重合关系导致罪犯的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其中的两项或三项犯罪,此时可根据"?elebi?i标准"判断这些犯罪之间是否互相存在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要素,进而作出是否应累积定罪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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