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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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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事争议仲裁作为解决事业单位与受聘者纠纷的有效途径,其建立初期各项制度还不完善。其中的时效问题,存在着与立法目的不符、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可能产生推卸责任等弊端。建议参照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完善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允许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和中止,以及确定时效的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以充分保护受聘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聘任制和与之相承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这部新法律的亮点。但是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在主体、客体、内容和过程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途径在于: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设立独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明确其性质;严格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执行;扩大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范围。  相似文献   

3.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法规不健全、规范管理不到位、仲裁员队伍实力不强等问题。焦点集中于“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异同、调解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定位以及裁审关系如何理顺等方面。对此,课题组提出了法治必先制法、组建人事争议仲裁协会、以队伍建设提升仲裁水平、加强调解力度和分步实施改革等对策建议。本文为课题总报告。  相似文献   

4.
撒销仲裁裁决是指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仲裁裁决,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我国《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方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予执行,二是撤销裁决。该法设置这一双重监督方式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但由于我国《仲裁法》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以及一些法院在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工作中的失误得不到监督和纠正,  相似文献   

5.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在现行我国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机制中,劳动仲裁是作为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设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的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相似文献   

6.
莫敖 《行政与法制》2002,(10):17-19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一直以来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法第57条),但是,当事人在6个月之久的时间内又都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使得仲裁裁决作出后在6个月之内其效力仍处在不确定状态。也有的认为,仲裁法第59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与民诉法上诉期限相比,明显过长,建议缩短为15日,以使之与当事人上诉时限(民诉法第147条)的规定一致起来。  相似文献   

7.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实施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劳动争议处理的若干法规存在不尽完善之处,为达到劳动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之目的,在劳动争议仲裁中采用“先予执行”制度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8.
本文针对当前人事争议仲裁中受案范围定位模糊、种类偏少、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受案范围的口径不一致,以及有些人事争议还处于无法可依、无处可诉的状态等问题,试图从划清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的界限,从争议主体和争议内容两个方面对现行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进行调整,对我国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张翔 《行政与法制》2000,(11):39-39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及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备法定情形的,可以由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分析法国人事争议处理等有关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诸方面规定,得出了要政出一门、集中统一,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应该有所扩展,申请仲裁的时限应适度宽松以及要重视调解的作用等多个启示。  相似文献   

11.
人事与劳动仲裁两者存在着形式上的相似性,然而,两者所涵盖的理念存在本质的差别。劳动仲裁作为企业劳动用工市场化的法律救济制度,所关注的仅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个体正义。而人事仲裁则必须着重考虑事业单位所承载的公益性职责,人事仲裁不仅要像劳动仲裁那样从法律与合同两个维度审查案件,还要从公共利益的政策维度审视问题。  相似文献   

12.
人事争议仲裁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备受社会关注。本文在对人事争议仲裁体制设计、机制创新的分析基础上,从仲裁委员会的专业性、办案机构的独立性、仲裁员的中立性和仲裁程序的公正性的角度,联系浙江在机构设置、仲裁员配置和仲裁程序设计等方面实践,探讨人事争议仲裁如何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效率等问题。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解析以及两者关系的比较入手,分析了人事争议裁审制度的现状,展望了人事争议裁审制度的发展方向,进而提出了人事争议裁审制度的发展对策。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视角,对人事仲裁与司法审判衔接的发展历程、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归纳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同时对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走向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5.
现实中存在许多这样的情形: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附有一份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协议可表现为单独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后来因为特殊事由的发生从而变更合同当事人,此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是终止,失效,继续有效或效力待定?本文拟从合同当事人变更的不同类型入手,针对其各自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进行初步的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16.
厉兵 《学理论》2014,(6):81-82
目前,国际上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四种。仲裁的优越性在于其灵活简便、快速权威等特性,但目前我国仲裁制度尚不能适应全面市场化的新需求,仲裁与司法监督不协调、仲裁机构行政化、制度性空白等不足严重影响仲裁作用发挥,仲裁制度急需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里所体现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和“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我们简称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推定为合法有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相似文献   

18.
《学理论》2020,(6)
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传统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阐释时,多数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却进行了扩大解释,将仲裁裁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某群体利益、存在公共安全风险、损害国有单位的利益等情形认定为"违背公共利益"。有必要通过明确概念、借鉴"公共政策"成果、法院增强文书说理等方式,对这一实践中存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规制,以维护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9.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向联邦调解调停局提出仲裁请求。如果雇主拒绝仲裁,工会可以要求法院颁布强制令,要求雇主方参加仲裁。但是法院对仲裁的介入是非常有限的,一般不会涉及实体性审查。此外,如果雇主的行为既违反了集体合同的规定,同时也构成不当劳动行为,那么劳动关系委员会也有权力处理,此时劳动关系委员会应该尊重仲裁员的决定。中国的集体合同争议处理也面临法律责任竞合的问题,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20.
基于种种原因,仲裁裁决(以下简称裁决)不可避免地在程序和实体上可能出现错误。对于可能出现错误的裁决,因仲裁机构的特点,它本身没有纠正错误的机制和程序。但若对错误的裁决没有纠正的途径和程序,这对权利的制约、仲裁的生命力、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正维护等都是不利的。因此,国际上无一例外都有通过法院一定程序对可能出现的错误裁决进行司法救济的制度和程序。它包括对错误裁决的不予执行程序(以下简称不予执行程序)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以下简称撤销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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