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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家?大众的理解是"在某方面有专门技能或者精通某一学科或技艺的人"。法律就是一门专门的学科,刑事辩护就是一种专门的技能。掌握并精通刑事辩护这种技能的人,可称为"刑辩专家"。从事一门学科和精通一门技艺是两回事,就像很多人天天都要在家做饭,已经做了二三十年,但我们不会称这些人为厨师一样。从事法律学科,你就要在这个学科树立一种追求精神;进入刑辩领域,你就要争当"刑辩专家"。有了精神引领,我们还要常常问问自己,自己的技能配得上"刑辩专家"这个职业称谓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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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具备三项政治技艺:洞察公众利益何在;将民众的诉求,转换成立法草案、预算、政策等;利用民主政治的活动空间,进行游说,尽可能使这些草案变成真正的法律、预算和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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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居间制度及其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古代居间的发展及居间制度的形成战国时期已出现的居间人,时人称之为“驵”或“驵侩”,当时主要是从事牛马交易的居间活动。魏晋南北朝以后扩大到一般的交易领域,称“互郎”,唐以后称“牙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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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变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即加盟商)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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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投资人(或称投资主体)是指具有一定资金来源,从事投资活动,对投资收益享有所有权并承担投资风险的人。依此,证券投资人则指对证券享有收益并承担风险的投资人。证券投资人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亦是证券市场活动的积极参加者,其类型繁多且投资目的各异,大致可分为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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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经济犯罪领域有一个案件比较受媒体关注,即著名的孙大午案件。媒体关注孙大午案件主要是因为该案暴露出我国金融体制的一些弊端——孙大午是因为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才从事非正规金融活动。对这种非正规金融活动,舆论多持肯定态度,认为虽不合法,但合理,甚至有媒体称:“大午无罪,天条有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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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一定在街头见过这种情况:一张桌子上摆放着"免费办理信用卡"的牌子,旁边站着几名自称是"银行信用卡部门"的工作人员,想尽各种办法游说路人办理信用卡,通常还有各种精美小礼品赠送。若您因此受到诱惑而去办理,那就得小心谨慎了,个人申请信息极有可能会被别有用心者盗用,从而惹来祸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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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近,冰桶挑战赛进行得如火如荼,众多演艺明星、商业巨贾、政治人物参与其中。冰桶挑战活动开展以来,美国相关部门收到了8500万美元的捐款。当然,这里也有被点将但没给自己浇冰水而捐款的无名英雄。"冰桶挑战"让人们知道了"渐冻人"这个病的概念,也知道了"外星人"霍金也患有这种病。但渐冻人不都是"外星人",不具有霍金的思维能力,也不会得到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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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塑造人的精神世界的社会活动。思想政治教育"以人为本"理念的确立,使得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思想教育活动中的双向互动过程有了正确的理论指导,从而能够真正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的教育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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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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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外资在我国各领域投融资的进行,外资游说以各种方式越来越深入广泛的介入中国事务,甚至通过立法游说来实现在华利益。由此带来政治献金、贿赂及立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而国内尚无规范外资游说行为。本文从分析外资游说行为来建议建立游说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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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纠纷还是诈骗犯罪?杜豫苏案情1988年9月,陕西省延长县人、武部综合开发公司承包人下永康持该部综合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印件住进了延安地区行署驻西安办事处(下称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同年12月,延长县人武部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该公司,并明确通知卞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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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2)
新刑法第334条第一款(以下简称"一款")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只要对此稍加思考,便不难发现,其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表述欠妥。它影响着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有效管理,并由此制约着法律的基本功能。下面,本文就其欠妥之处作一简要分析。一、这种表述极易使人产生误解"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中的"非法",无疑属法律禁止之行为。例如,凡从事单采血浆活动的单采血浆站,事先必须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否则即为非法;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否则即为非法。实践表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一旦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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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民法物权体系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产和再生产活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人们要从事生产活功,就必须实现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因此,任何生产活动都存在着人与物(财产)的占有关系,这种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就表现为物权制度。在当代各国法律中,物权是一项具有丰富内容并被各国民事立法广泛采用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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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全红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2):85-98
商鞅变法是秦国在商鞅主持下对其礼法体系进行的大规模改革。在相关语境中,法乃国家之基本方略、大政方针。商鞅不可能将这种层面的"法"改革成为制度层面的"律";在商鞅变法过程中形成并逐渐完善的秦法以促使百姓积极从事农战为主要目标,以刑赏为主要手段;而秦律是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依据和规范,以赔偿或轻微刑罚为惩罚方式。在这一层面上,商鞅也不可能"改法为律"。汉王朝在萧何主持下借鉴秦法制定汉律之后,律成为历朝主要规范,人们习惯上也称其为法。长孙无忌等人误认为商鞅曾经改法为律,这是后世学者产生相同误解的根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