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两高”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问题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其中有些规定不甚明确或者缺乏可行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本文仅就“中等价格”和盗窃违禁品问题谈一些个人的浅见。一、关于“中等价格”问题《解释》首次在部分被盗物品的核价上采取了取中原则,引进了“中等价格”这一概念。《解释》第3条关于“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中的(1)规定: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类似“按中等价格计算”的规定在《解释》第3条中有处。《解释》作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要在一些被盗物品既无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又无其它现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可以确定其价格的情况下,力求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增加了“多次盗窃”的情形,但对“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在执行中,有如下问题值得探讨:一、时效问题。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四...  相似文献   

3.
关于铁路运输中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思考向隆鸣陈海燕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为: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  相似文献   

4.
安徽宿州市赵学东问:某厂系集体所有制性质,其司机陈某私自驾驶该厂的汽车;伙同他人从事盗窃。案发后,经一审法院判决定罪,并列夫没收此公车。访问,这样判决是否有悖于《刑法》第60条的规定?本刊法律部答:我国《刑法》第6O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据此规定,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所得的一切财物,在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范围内;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的财物,在没收范队内。本案所涉汽车属某厂所有的财产,并不是犯罪分子因犯…  相似文献   

5.
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累犯情形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  相似文献   

6.
检察信箱     
如何理解“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规定?编辑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我们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对怎样适用这一规定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  相似文献   

7.
如何正确认定惯窃罪,“两高”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惯窃罪,是指盗窃已成习性,并以盗窃所得为其挥霍或者生活的主要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且为累犯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实际上规定了盗窃犯罪的累犯可以加重处罚,是不  相似文献   

9.
盗窃重要技术成果问题管见余庆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重要技术成果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但如何认定盗窃这种特殊形式的无形财产,《解释》未...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该条对盗窃的数额累计计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条在具体适用上,很多人将其与盗窃罪连续犯的数额计算问题发生混淆,以致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1.
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第3条将"多次盗窃"的含义由1997年司法解释所界定的"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鉴于规定中,需要累计多次盗窃行为才构成犯罪,于是在实践中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能否作为  相似文献   

12.
“盗窃未遂”司法解释的缺陷与完善崔宏志,张子兴一、关于“盗窃未遂”的司法解释1992年12月11日“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相似文献   

13.
杨安  李晓鹏 《天津检察》2007,(2):49-49,51
在日常生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是资金集中的场所,因此,针对银行而发生的各种财产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刑法》第264条便对此类行为做了特殊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可见,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如何理解“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做了一个概然性的解释,即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针对银行发生的盗窃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盗窃行为,适用一般的量刑规定;另一种则构成盗窃金融机构这一特殊的盗窃形态,在量刑处罚上适用特殊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盗窃行为具体如何区分,往往成为案件定性争议的焦点。现笔者结合办理的一起案例,谈谈关于如何认定盗窃金融机构行为的一点浅见。  相似文献   

14.
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现就《解释》有关问题作简要解读。  相似文献   

15.
浅议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定罪量刑焦向东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  相似文献   

16.
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孙军工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于1998年3月1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界定了盗窃罪定罪量刑的...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既是数额犯,亦可以是情节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实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累犯”情形的,可以分别认定为盗窃案中存在“其他严重情  相似文献   

18.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相对于修订前的《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的的规定,增加了罚金刑,这对于有力打击盗窃这种常见犯罪活动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使那些贪利性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便宜。为了规范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又明确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  相似文献   

19.
对“许霆案”的认定要求我们合理解释“盗窃金融机构”的内在含义。刑法是通过刑法规范来保护法益,有关“盗窃金融机构”的规定保护的是金融机构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笔者将银行分为动态的银行与静态的银行,前者是指交易中的银行,后者是指非交易中的银行,而且仅当行为人盗窃静态的银行方可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盗窃“地下钱庄”的资金钱款不属于《刑法》第264条第1项所规定的范围。从刑法需要完善的角度而言,《刑法》第264条有关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配置有其内在缺陷,同时,将银行财产与公民财产分开保护的立法体例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与人平等、物与物平等的现代法治原则。  相似文献   

20.
一、每次盗窃数额不够较大的多次盗窃行为,数额应否累计 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根据高法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除外),只有每次盗窃均构成犯罪或有一次构成犯罪的(最后一次)才应累计盗窃数额。然而多次盗窃的情形都是复杂多样的,有的盗窃从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