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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44 毫秒
1.
豫政办〔2006〕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三月十四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豫政文〔2005〕17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对信访…  相似文献   

2.
<正>青政办[2015]1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暂行)信〉的通知》(青政办[2014]124号)要求,为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制,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终结,切实维护访人合法权益,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相似文献   

3.
<正>(2014年9月26日)沪府发〔2014〕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活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  相似文献   

4.
《宁夏政报》2014,(21):36-40
<正>宁政办发[2014]20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信访局《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3]8号),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制定  相似文献   

5.
<正>青政办[2014]1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7月15日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根据国务院  相似文献   

6.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府办发[2014]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2014年3月17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重庆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正青政办[2016]14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8月10日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引导  相似文献   

8.
豫政办〔2005〕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随着新修订《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信访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和信访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省、市、县三级成立本级人民政府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委员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信访案件职责的问题。《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国务院…  相似文献   

9.
<正>大政办发[2014]10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2月16日大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辽宁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及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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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发[2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宁波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月13日宁波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强化有权处理行政机关责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解决,提高信访工作效能,根据《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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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办发[2016]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6年11月11日天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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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政办发[2014]4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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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办法》),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秩序,推动信访复查复核工作的开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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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政办字〔2014〕12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0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06〕152号),确定我省每逢3、7、9年份开展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逢5年份与国家1%人口抽样调查结合进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15年调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和意义及时掌握全省人口在数量、素质、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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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丽政办发〔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0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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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黔府办函[202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贵州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3月18日贵州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听证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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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修改背景为规范本市信访复查复核、核查终结工作,按照《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政府于2014年制定了《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办法》(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办法》《核查终结办法》),对信访复查复核、核查终结工作做出细化和规范.《复查复核办法》《核查终结办法》实施已有五年,部分内容与信访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不相适应,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信访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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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温政办〔2015〕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4〕29号)要求,我市对原暂予保留的8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已清理完毕,全市已全面取消和调整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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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政办字〔2014〕11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范围和内容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省政府部门,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相似文献   

20.
吉政办发〔2008〕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为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切实做好2009年新农合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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