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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的概念与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核心的内容。实践中,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认定存在多种多样的认识,尤其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凡属于政府信息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都应当公开,即片面理解的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种把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与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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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利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4):40-45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制度的关键在于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例外情形应当基于"损害标准"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不应当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作为一种例外情形,而应据此原则细化"危险信息"。鉴于国家秘密范围设定制度的不足,应当上收设定权。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作为非强制性公开例外信息,应当列举不公开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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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是建立在政府公开信息为原则的基础之上的,它从反向界定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定例外的实质是协调公民知情权与其它重要法益之间的冲突,旨在有效地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运作。例外通常包括国家秘密、行政需要、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特别救济是保障公民合法信息公开申请遭到拒绝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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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民、法人及其他团体获取行政机关文件等信息的法律规范。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主要是日本国会于1999年5月7日通过、5月14日颁布的《关于行政机关拥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以下简称《行政信息公开法》)。该法分为总则、行政文件的公开、行政复议等4章44条,对行政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申请、争议处理等做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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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样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地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申请"和公开诉讼的"第一案"揭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问题亟需厘清。首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具有主体、内容和形式三要素。其次,引起是否公开争议的几类关键信息应区别对待:历史信息一律公开、内部信息除特定情形外也应公开、过程信息一般不予以公开。再次,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定过于粗糙,国家秘密的空洞漏洞应逐步填补,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认定标准有待发展和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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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诉讼的问题,阐述了"政府信息"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论述了如何理解、把握、运用、认定和处理有关对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涉及国家秘密的标准及司法审查方法、"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规定,关于"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但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被申请的行政机关不正确及时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一些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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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量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当前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率很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首先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遵循保密例外、利益权衡、突出重点、择机公开等原则,重点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等关系。一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应遵循的原则研究政府信息公开问题,首先必须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二者都是国家利益所在,不可偏废。在处理二者的关系问题时,必须强调二者利益平衡,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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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几个问题(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接本刊2007年第11期)(三)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有哪些制度为了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使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达到既要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能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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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迄今已有数月。其间既有公开汶川震情这样的信息公开样板,亦不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屡屡受挫的公民行动。这种喜忧参半的现实图景,自然反映了不同政府部门民主理念、行政良知的差异,但从更深的层面而言,也暴露了信息公开法制的某种“先天不足”,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等高位级法律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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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方,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界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确定的若干问题;并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第三方的资格及其与原告角色的互换进行了简要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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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政府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新《办法》除了国家秘密、领导成员谦洁信息等八项外,其他信息都可依法公开,否则市民不但可进行投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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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介绍了湖南省政府网站建设的基本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对政府网站建设的促进作用。重点分析了当前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界定不明确严重阻碍了各地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公职人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信息公开透明度差导致群体事件频发;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服务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最后从加强立法、提高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面向公众的信息服务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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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鸿劼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4):23-25
我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环境知情权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范围狭窄、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保障措施较弱等问题。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以及一些国际法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环境知情权的法律地位、拓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扩大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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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现状及其展望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各部门进行了紧张的实施准备工作,初步建立起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各地各部门还积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推行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制度,建设和完善政府网站,扩大政府公报发行范围,依托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方式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仍暴露出申请难和诉讼难等问题,今后的任务可以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专职化,修订《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严格界定政府信息公开排除事项,取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附加条件、制定公共企事业的信息公开办法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司法解释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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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加兵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4):77-87
维护国家利益既是专利立法的重要目标,也是专利法的必然选择。但现行《专利法》中国家利益条款设置存在语言表达歧义、概念界定不清、用词重复冗余及语词指向不明等缺陷。《专利法》对国家利益认识不清及专利立法规范化意识缺失是造成国家利益界定失范的主要原因。《专利法》中国家利益的规范界定可从立法及司法两个维度展开:在专利立法时,可采用国家政治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及国家经济利益等术语取代现行分散的不规范的表述;在专利司法时,可通过司法裁判文书或司法解释等形式对"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物质"及"国家秘密"等相对模糊的内容作更为明确的界定,以限定国家利益的具体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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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分析为基础,探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阶位低,法律体不完善,信息公开范围不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介绍了美国、日本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状况;提出了从立法障、机制保障等方面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建议,特别强调应将公民知情权纳入宪法、尽快促成更高阶位的立法、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信息公开的例外范围、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济机制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