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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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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作者探讨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个人破产 ,并应当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作者还探讨了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的关系 ,并提出应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 ,由专门的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法应强化破产人的责任 ,承认自然人的免责制度。关于破产的域外效力 ,作者认为应采取有限的普及主义。  相似文献   

2.
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晓磊  仲川 《法学论坛》2007,22(6):135-140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我国旧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为此,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企业破产法》中,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其在我国破产法理论和实践中的确立,需要基本理论的澄清与相关制度的辅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明确,是解决破产法其他理论问题的基础,也直接决定着立法者对其职责的确定,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对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有决定意义.  相似文献   

3.
2006年8月27日我们盼望已久的《破产法》颁布通过,这部法律与国际制度相接轨,正式确立了破产撤销权制度。破产撤销权针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害及债权人的行为,否定其效力,恢复债务人的财产,扩充了可供债权人清偿的范围。但这一制度如滥用的话,会扰乱债务人正常的商业行为,限制其行为自由,而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撤销权的规定还过于简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其规定。  相似文献   

4.
破产法利益制衡机制论——兼论职工利益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制度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可见,破产法的主要价值目标,就是对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利益进行平衡,以维护社会正义。而我国现行破产法体系,却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利,社会利益也因行政手段干预而歪曲与异化,债务人利益被弱化,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破产利益制衡机制的操作性与透明性被破坏。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社会秩序的受损,该破产的不能破产,该保护的不能保护,三角链条的锈化,引起连锁反应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可见,在制定新《破产法》的前夕,用破产利益制衡机制重新构架我国破产法体系是必要的。本文对此略作探索,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5.
张雨 《行政与法》2009,(4):91-94
破产财产是破产宣告时或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终结前在清算程序中进行分配的财产,其与债务人财产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破产财产只限于积极财产,而且破产人须对该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另外一些特殊财产是否可以作为破产财产处理,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同时,笔者对新破产法关于破产财产的规定所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些立法完善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承继1986年破产法的基本思路,破产程序开始仍然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始点。但是,按照我国《破产法》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从整个制度设计看,只要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就要开始破产程序,而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就要发生一系列效力,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到期、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等。如果法院不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些已经经过的程序及损失应如何处理?本文认为,能够恢复的,就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按照过错的不同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效力在三种程序中是否一致?笔者认为,三种程序有不同。  相似文献   

7.
放权与控权: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处分权的合理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政 《河北法学》2014,(5):187-193
破产管理人的破产财产处分权是破产管理人职权中极其重要的一项权利,直接影响到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有效实施,但它的不当行使也极易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因此,《企业破产法》在赋予破产管理人灵活处分破产财产权利的同时,应采用抽象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建立重大破产财产处分许可制度,在放权与控权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同时赋予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以诉权,将其监督权坐实。  相似文献   

8.
在民法中 ,专为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连带债务制度 ,如何在破产法中妥善加以运用 ,是我国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须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破产程序中 ,连带债务同样具有双重法律效力 ,即各债务人的整体对外效力以及多数债务人内部各债务人之间的对内效力。在对外效力上 ,主要解决的问题是 ,当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被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时 ,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连带债务 ,即债权人应以何种债权额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何人行使其债权。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并未加以规定 ,瑞士立法例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在对内效力上 ,主要解决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求偿权问题。在《破产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民法理论以及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仍然需要我们作为思考的基石。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破产撤销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旧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前特定期间内债务人的行为实行绝对无效制度,存在很大弊端。新破产法将债务人的行为分为实际欺诈行为、推定欺诈行为和优惠行为三类。实际欺诈是债务人故意实施的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维持适用无效制度。对于在危机期间内减少责任财产的推定欺诈行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或提供财产担保的优惠行为则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撤销。  相似文献   

10.
美国于1972年在修改后的破产法中首创"辅助外国程序",规定了当外国存在一个待决的破产程序时,外国破产管理人可通过提起辅助程序,管理债务人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中国在涉外破产领域缺乏类似的协助制度,导致在实践中难以遏制债务人隐匿和转移财产,增加了外国破产裁判执行的困难;关于涉外破产裁判承认条件的规定也比较抽象,没有充分体现破产裁判相较于普通民事裁判承认与执行的特殊性。因而,我国涉外破产制度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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