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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4)
依照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利用自助银行和 ATM 机实施的各种犯罪承担防范责任。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的方法,窃取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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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道,一储户到银行在ATM机存入16500元后,存款机放钱处突然合上,并吐出一张空白取款单据。储户见状马上查询自己卡中的余额,发现卡里还是只有原来的90多元,存入的钱没有一分钱到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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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人大代表的紧急建议从2006年6月1日起,工、农、中、建和交通银行五大国有银行对跨行查询的客户收取每笔0.3元的跨行查询费。面对越来越多的银行收费,储户张先生调侃地说:“没准哪一天进银行大门也要收门票了!”一位署名“文粥”的网民说:“要你存钱时你(储户)是上帝,要收钱时我(银行)是上帝”,这多少透露出储户的无奈。几大商业银行同时对银行卡收取ATM 跨行跨境查询手续费,但在此前,银行没有举行任何形式的价格听证,也没有和客户进行任何商量,一个公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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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电话银行已成为一种普遍、快捷的金融交易方式,而密码在电话银行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密码的使用表明银行对交易者身份的鉴别以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从而起到电子签名的功能。银行通过电话方式在审查核对储户密码以及储户在办理银行卡时预留的各种信息准确无误后,可以为储户的银行卡开通、实施新增服务功能,对储户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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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的法律性质决定了银行和储户之间关系的性质,也决定了储户对银行存款到底享有何种权利。由于长期受传统物权理论的影响,我们以往得出银行存款的法律性质的结论经常是顾此失彼,在讨论银行与储户的关系时往往只局限于合同关系,不能揭示两者关系的实质。本文以物权与债权相区分为基础,提出了银行和储户之间是物权关系的新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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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储户持有一张金额为3500元的活期存折到银行取款,银行拒付,理由是储户的活期存款凭条上大、小写金额都是350元,以此证明储户只存款350元,而存折上的金额3500元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错填的。储户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查发现除银行出具的存折外,银行帐页和存款凭条的下部银行结算余额均反映为3500元。就已收集的证据,对这起存折案件的处理,法院内部存在几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理由是储户向银行存款,银行出具存折。储户实际是出借方,银行是借款方,存折则相当于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凭证。本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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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点击诈骗短信链接之后,储户的银行卡接连被盗刷。于是,储户状告某银行监管不力。那么,储户自行点击不明链接造成损失,银行该不该担责呢?此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结果。银行卡被盗刷马进在青海省西宁市经商,他是某银行建国路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的储户。2016年5月5日下午2时,马进开车时看到一则短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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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张先生在银行存入5000万人民币,当天就被通过网络划走,直至犯罪分子落网,张先生才知道巨额存款已经消失。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就被盗划。是储户自己没有足够注意,还是银行的失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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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资金被盗案经历了从传统普遍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储户承担大部分责任转向现在依严格责任原则由银行负全责的重大变化。一概的将责任加重于银行或储户,都未必具有合理性。本文认为此类案件民事责任的分析应正确把握案件的性质、从银行与储户双方注意义务着手,区分对债权准占有人是否为有效清偿,才能准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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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户因在存款路上钱被抢而状告银行,结果被法院判决败诉;一储户到银行存款时遭抢而状告银行,结果赢了官司。近乎相同的案件,为何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请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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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在其经营的各项具体业务中,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最基本的业务,占到了银行负债业务总量的70%至80%。司法实践中,银行存款纠纷案件也于银行涉讼案件总量中占据较大比例。本文仅就银行存款纠纷案件之一类型——储户存款失踪案件的责任认定相关问题予以探讨,并试图以储户存款失踪的可能情形为切入点,清晰在此类案件中银行与储户的诉讼风险以及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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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44-48
对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当进行全面理解。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应当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银行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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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户因在存款路上钱被抢而状告银行,结果被法院判决败诉;一储户到银行存款时遭抢而状告银行,结果赢了官司。近乎相同的案件,为何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请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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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犯罪嫌疑人使用“木马”程序入侵网站服务器,窃取了网上银行客户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及密码,并利用这些资料办卡窃取储户存款,银行应当向储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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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福州储户陈先生的7.7万元存款被人伪造银行卡异地盗取,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对储户存款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被判赔偿全部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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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走进银行,选择了某一种存款凭证,填入相关的内容并交给银行工作人员之后,即是发出了“要约”。银行受理该凭证并据此接受了存款、签发存单(存折)的行为即为“承诺”。储户一旦拿到存单(存折)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宣告成立,同时也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储户一旦与银行发生纠纷,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