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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民事审判工作原则,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正确把握调解和判决关系的基础上,加大诉讼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力度,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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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时,认为该纠纷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经由当事人同意暂缓立案,而将案件转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诉前调解有着方便、高效、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然鉴于我国立法目前并未对诉前调解制度加以明确规定,该制度在应用于实践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本文拟从诉前调解制度的实施背景、以及该制度较于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劣、及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尝试就该制度的完善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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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历来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国传统法院调解中"调审合一"、"调解与审判功能混淆"的弊端,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调审分离"的改革方案。审前调解就是实现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离,是在立案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专门调解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审前调解程序具有当事人处分权优先性、独立性、契约性、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特征,具有不同于审判程序的调解原则和程序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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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系统性进入司法是现代调解运动的核心内容。各国法院在诉讼程序中通过组织和转介调解两种方式来鼓励调解运用。法院转介调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在中国,法院转介调解可以划分为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两种形式。在性质上,前者属于诉讼外调解,后者属于诉讼调解。立案前的法院转介调解不宜称作委托调解。中国的法院转介调解机制运行不畅,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经过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三种附加程序而获得强制执行力;而经过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或以调解书结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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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莲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6)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模式遭到学者的质疑和追问。“调审分离”作为有力学说旋即成为司法改革处理调审关系的理论依据。但是,尚未明确讨论语境的调审分离论,在制度层面自相矛盾,理论论证上概念不清、内涵不明,而且其选择的改革路径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不仅在制度上契合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的预期,而且在实践中畅通了当事人追求实质正义的渠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规律性。鉴于司法裁判是化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不能在民事审理过程中刻意实行调审分离,而应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之原则。在调审结合模式下理顺调审关系的重要举措是,重塑调解的理念,增强法官的判案技能,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确保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上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并强化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的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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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河南省栾川县在总结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提高农村民事调解工作成效的新路子,针对以往采用的调解人员与当事人私下协商的方式调解纠纷,易导致调处效果不理想、纠纷久调未决、引发上访或矛盾激化等问题,该局反复探索,寻求新时期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新路子,在全县各乡镇推广成立了“模拟巡回民事调解庭”。他们利用法院审案的办法,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道德力量对疑难重大民事矛盾纠纷公开调解处理,让纠纷所在地群众参加全程旁听,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之目的,收到良好效果。模拟巡回民事调解庭以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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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与发展——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2010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 相似文献